證管會祭出「葉志勇條款」,投信總經理人人自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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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投信事業管理規則實施,將有過半投信公司的總經理不是失業,就是不能再兼任總經理……

年資5年的富邦蔡明興(左)及14年的金鼎張平沼(右),均符合證管會新規定資格。 (攝影者.顏章賢 )

證管會祭出「葉志勇條款」,將大幅修改投信事業管理規則,對於投信業的總經理、副總經理、基金經理人資格從嚴規範,一旦實施,並嚴格執行,則現有二十一家投信將有過半數的總經理不是失業,便是董事長不能再兼任總經理。

由於群益投信前董事長葉志勇一人身兼總經理與基金經理人三職,爆發「利益衝突」事件,證管會予以解除職務處分,為避免類似事件再發生,擬大幅修改投信事業管理規則,對於總經理、副總經理與基金經理人的條件嚴格限制,草案一出爐,首當其衝的便是現任總經理的資格。

草案中對於總經理的資格,有四項明確規定:一、依投信事業管理規則規定,取得投資分析人員資格並具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工作經驗三年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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