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籲連署支持「維護新聞自由」釋憲案

今年的四月二十二日,台北地方法院李維心法官以八十五年度自字第一○九八號刑事判決,撼動了新聞業界及司法業界。國民黨投管會主委劉泰英控告《亞洲週刊》總編輯及記者等人有關美國大選政治獻金之報導涉有誹謗罪嫌乙案,李維心法官於判決理由揭示「新聞自由為民主憲政與自由社會基石,新聞自由與民主政治互成正比」,進而由我國憲法第十一條規定及刑法誹謗罪相關法條之立法理由,闡釋立法真義,對新聞從業人員應否因報導而負擔誹謗刑責之案件,界定出「善意」報導原則——對可受公評之事,新聞媒體發表言論之動機目的,如悉出於善意,而無毀損他人名譽之惡,亦為新聞報導之行為人經合理訪問查證,確信其所報導為真實,縱事後得之與真相有所差異,仍應認為符合「善意」之意涵,而不能以刑法誹謗罪相繩。

這個判決擺脫昔日動輒以報導不實或無法證明真實為由,即對新聞記者科處刑責之陳腐窠臼,使我等新聞從業人員終於得以免除動輒因報導而招致刑事處罰之恐懼,擁有最基本的新聞自由保障與職業尊重。

但是,很遺憾的是在交通部長蔡兆陽控告《商業周刊》總編輯及記者涉嫌誹謗罪乙案,台灣高等法院八十六年度上易字第二六一七號刑事判決竟又以「不能證明為真實」為理由,判處《商業周刊》總編輯黃鴻仁、記者林瑩秋各應負有期徒刑五個月、四個月之誹謗罪責,無異又是再度回頭將新聞自由壓抑至原點,令媒體同業從事新聞工作時重陷誹謗之枷鎖箝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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