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視立遺囑的奧秘和訣竅

一紙遺囑,學問不小

子孫爭產事件時有耳聞,法律常識不足是重要關鍵, 永然法律事務所律師陳銘壎建議: 「先立遺囑,建立未雨綢繆觀念。」

從各大律師事務所的經驗顯出,國人立遺囑的風氣仍不普遍,大多集中在身體欠佳的老年人身上。永然法律事務所律師陳銘壎建議,國人最好有預立遺囑的習慣,以免發生子孫爭產的醜劇。

根據民法第五編第三章第二節的規定,遺囑的方式可以分為兩大類。陳銘壎指出,第一大類是普通方式的遺囑,其中又包括四種,分別是自書遺囑,立遺囑人只要以自書的方式將財產的分配方式書寫在任何紙張上,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即可,但是這種自書式的遺囑缺點是只有立遺囑人知道遺囑的內容。但是遺囑是立遺囑人過世後才生效,所以很容易發生被竄改的事件,加上立遺囑人的法律常識如果不足,後遺症不少。

四種遺囑各有優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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