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初審法院九月十七日判決微軟敗訴後,該公司遊說代表提出警告,受到該項判決影響,歐洲的反壟斷團體將群起攻擊其他高市占率的科技公司,迫使這些公司放棄價值不菲的智慧財產,阻斷創新的動力。這項判決影響深遠,因為如果判決沒有被推翻(截至《經濟學人》付印之際,微軟尚未表示是否會再上訴),微軟將喪失其windows作業系統的獨占性。 微軟能在歐美兩大洲攻城略地,主要是以兩種方式保護並延伸其windows系統的壟斷地位。一項是將其他軟體與windows系統以套裝的方式銷售,最有名的就是網路瀏覽軟體(Internet Explorer),也因此引起美國境內的反托拉斯(編按:反市場獨占)訴訟。另一項是這次歐洲訴訟案的核心:隱匿資訊不讓競爭對手知道如何開發出和windows系統相容的軟體。美國在小布希(George Bush)總統就任後,主管機關決定和微軟協商和解,雙方最後達成的「同意命令」(consent decree)將於今年十一月到期。該項協商結果並無嚇阻作用,對微軟無法執行任何罰則,因為只要個人電腦製造商附加了其他軟體公司的產品,微軟也就可以在windows系統增加新的軟體。微軟在軟體相容性方面做出的妥協也很有限,該公司提供的通訊協定只適用於單機版的windows系統,而非伺服器版本。 歐盟執委會(European Commission)於二○○四年對微軟做出初次判決,執委會命令微軟必須銷售不含媒體播放器(media-player)軟體的windows作業系統,同時處以四億九千七百萬歐元(約合新台幣二百二十八億五千七百萬元)的罰鍰,後來歐盟執委會認定微軟並未完全遵從判決,現在罰鍰已經提高至七億七千七百萬歐元(約合新台幣三百五十七億三千四百萬元元)。 歐洲看法:微軟案例將引用至獨占企業 判決確立後,歐洲法院也強調windows系統不再只是微軟的私人財產,這個案例自然也將適用於其他獨占企業,尤其是軟體與網路市場。 然而,不管怎麼說,歐洲主管機關不可能對抗每一個擁有高市占率的科技公司。因為未來可能會出現的調查案大多與微軟案件本質不同。 例如高通(Qualcomm)的案件,競爭對手申訴高通的行動電話技術授權費用太高。蘋果(Apple)的情形也不相同,歐盟執委會官員已經表示,他們正密切注意強迫蘋果開放線上音樂商店iTunes給其他音樂播放器;另一項關於iTunes的調查則是有關歐洲各國之間的定價差異,而非科技保護。即使進行中的英特爾(Intel)調查案也不能直接和微軟案相提並論。 目前,歐盟執委會只有一個案子可援引微軟判決的先例:Google是全球最大的網路搜尋與線上廣告公司。就跟美國的公平交易委員會(Federal Trade Commission)一樣,歐盟的主管機關將密切觀察Google購併另一家線上廣告領導者Double Click的計畫。如果Google真如某些人所害怕的,成為使用者個人資料的儲存庫,歐洲主管機關可能會試圖強迫Google將這些資料開放給競爭對手——就像他們現在強迫微軟釋出通訊協定一樣。 美國觀點:此案妨礙創新、阻擾競爭 歐盟執委會計畫提出的一連串反托拉斯控告,也引起了政治上的反作用力。 在美國,現在談的話題是「新形式的保護主義」。歐洲法院對微軟的判決成立後,美國司法部反托拉斯處長巴奈特(Thomas Barnett)警告此案「可能造成不幸的後果,妨礙創新與阻撓競爭會傷害消費者。」 判決結果顯示歐洲和美國在反托拉斯議題上的差異明顯擴大,但這些差異是否真如某些人所擔心的會轉為大型的雙邊衝突仍值得觀察。 畢竟,華府的態度在微軟案落幕前可能還會經歷幾次轉變。 (本文譯自《經濟學人》Brussels. Sep. 20th, 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