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顆蘋果成本二十五元,若你以三十元賣出,等於賺了五元。如果今天財政部要課你所得稅,應該以五元來課稅,還是三十元來課稅才合理?」 元大京華證券總經理張立秋這個比喻,簡單又清楚的點出了過去八年來,國內所有券商發行衍生性金融商品認購權證〈warrant〉,與財政部賦稅署之間的爭議焦點。 財政部的法令以權證的發行價格所得〈蘋果售價三十元〉來課稅,而不是以扣除成本後的獲利〈賣出蘋果賺得五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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