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統理」問題不限於企業

「統理」問題幾乎發生於所有「法人」結構;大如聯合國,中如各級政府,小如非營利事業的學校和醫院。

近日國內有關「公司統理」(corporate governance)問題之討論甚囂塵上;但一般多著重於所謂「外部董事」、「董監事酬勞」、「員工配股」或「經營資訊透明化」這些具體問題,建議政府或企業當局採行改革,以有助於「公司統理」問題之改善。

上述問題的討論似乎都以公司組織之企業為對象。事實上,統理問題可能發生於所有法人組織;因為凡是法人組織都必須由自然人代表行使其權利義務,此時,這些自然人所採行為是否符合法人所真正代表的目標、意旨或成員利益,就可能產生分歧,因而產生「統理」問題。這一問題的普遍性,在英文之corporate並不限於「公司」,公司乃屬於法人之一種,也許將corporate governance譯為「法人統理」更為恰當。

先以企業而言,基本上,「公司統理」問題之發生乃緣於經營權與所有權的分離,儘管一企業之實際經營乃操於經營者之手,然而,基於「私有財產權者」所居權利之上位性質,經營者乃因獲得所有權人之信任,才被賦予經營之權力。因此,在原則上也得到法律的支持,經營者必須盡力而忠實的經營一事業以謀求所有權者之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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