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我的MP3─免費的

不管是權利主張(智慧產權保護),或是消費主張(使用者拒買),在拔河之間應有平衡點。果真造成只有需求(大家要音樂),沒有供給(沒人創作)的產業失衡,這種情況絕非人類之福。

最近的新聞焦點是成大學生非法下載未經授權的MP3音樂檔案所引起的滿城風雨。檢察官有無搜索權利,搜索時機過程是否適切皆不重要,重點在於音樂產業面對這個侵權事件所持的態度,處理失當,它的漣漪將不斷擴大,也可能導致主力消費群的抗爭,惡化已瀕臨存亡攸關的台灣音樂產業。

約莫十五年前,流行音樂團體「險峻海峽」樂團(Dire Strait)拿下了他們第一首告示牌冠軍作品「Money for Nothing」,內容以音樂錄影帶(即所謂的MTV)對音樂的影響為訴求。音樂電視台(MTV)是於一九八○年由媒體人羅伯‧波特曼(Robert Pittman)所創立(羅伯現任合併後的美國線上」─時代華納執行長),他以敏銳的觀察以及對年輕世代用「視覺溝通」代替「文字溝通」的可能性,做了趨勢預判,宣示了視覺成為聽覺延伸的全新音樂聆賞經驗。從此,創意式音樂錄影帶製播宣傳、多媒體整合行銷、影音複合的企畫方向,成了近二十年來最重要的音樂傳播革命。其所引導的音樂觀念革命(運用畫面來深化音樂想像空間)及消費者行為的潛變(由視覺輔助聽覺,由「聽音」而「看音樂」)影響既深且遠。

近幾年,音樂新寵是MP3,而它革了「載體」(膠質唱片、磁帶、雷射光碟……)的命,MP3定義了音樂的數位化僅是資訊的流通,年輕人聽音樂的空間由起居室換成書房,聽音樂的工具由傳統視聽器材轉變成電腦影音配備。「數位化科技」變成無限複製的「原罪」,傳播途徑不是具有擴大機效應的傳統媒介,而是電腦與網路的資料交換,這個劃時代的巨變,不僅是單純的數位化革命,更重要的是它(MP3、網路、檔案交換……)顛覆了年輕人對音樂商品的消費認知。「一首歌」在光碟上是具像產品,「一個音樂檔案」在電腦硬碟中就喪失了其外顯的商品屬性,因為看不到、摸不著,沒有使用說明也無法陳列,商品說服力自然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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