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念祖律師談大法官第五○九號釋憲案

報導若涉第三人,媒體沒有查證義務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在七月六日做出第五○九號解釋,解釋文開宗明義指出: 「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對新聞媒體從業人員而言, 此次大法官解釋,使媒體的言論自由獲得更確切的保障。

李念祖認為,這次釋憲案算是成功。 (攝影者.駱裕隆 )

這次大法官第五○九號解釋,將刑法第三百十條誹謗罪,與言論自由、新聞自由之間「失衡」的長期錯誤理解,做了糾正和調整。從這方面的影響來看,這次申請釋憲案算是成功。

大法官已做成的解釋文中,重點在刑法三百一十條「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過去,這個條文常被錯誤引用,很多法院單看條文望文生義,要被告證明所說的話是真實的。

舉《商業周刊》於八十五年發生的例子來說,記者報導有立委說前交通部長蔡兆陽耗費鉅資裝潢房子,就媒體而言,其應舉證的事實,是證明立委說了這句話,而不是證明該部長花了多少錢裝潢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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