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業首樁「競業條款」官司判決定讞

科技新貴跳槽 判賠百萬元

在越來越講求專業分工的職場裡,競業條款被視為企業自保的要件,求職者多半也願意簽署以求老闆安心。只是這一簽,到底簽下多少風險?

面對競業條款,受薪階級千萬要小心。 (攝影者.駱裕隆 )

跳槽,在現在的職場來說稀鬆平常,但是跳槽跳到需要把過去領的年終獎金、績效獎金、端午、秋節獎金全都「吐」回去,倒是讓人開了眼界。

科技業界第一樁「競業條款」判決定讞的官司,在九月九日出現。原本在群光電子負責鍵盤研發的經理卓文得,跳槽到旭麗電子負責研發個人數位處理器(PDA),儘管他認為前後兩個工作是完全不相干的領域,但二審法官判他敗訴,必須償還八十九年及九十年他在群光電子所領取的各項獎金,總數是一百一十七萬二百零六元。

在高科技產業,為了保護商業機密,預防同業惡性挖角、員工跳槽後掉過頭來與原老闆打對台,業者大都與員工訂有「競業條款」。即規範員工離職後若干年內,不得從事與原事業單位營業項目相同或類似的行業,否則即應賠償相當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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