啟動成功關鍵,隨時掌握商周.com最新資訊
提供第一手新聞解析、財經趨勢、專屬活動
啟動成功關鍵,隨時掌握商周.com最新資訊
提供第一手新聞解析、財經趨勢、專屬活動
編按:勞資兩方有機會在勞工董事及禁搭便車條款等癥結項目各退一步。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24日傍晚表示,願意對於訴求做出彈性調整,勞動部也已透過非正式協商管道提出建議方案。
綜觀勞動權的歷史,勞工權益的爭取往往跟罷工抗爭畫上等號,但往往忽略罷工無非是協商破局後的最終方案,所以我國工會法第26條即明文規定「勞資或雇傭之爭議,非經過調解程序無效後,會員大會以無記名投票,經全體會員過半數之同意,不得宣告罷工。」,以本次長榮航空罷工為例,勞方即是經過協商破局,並且過半數會員同意等雙重門檻,才得以合法發動罷工權,向資方訴說自己的訴求,而挾帶罷工權更得以加重工會於20日協商場合下的話語權份量。
但勞資於20日的協商仍因首條「禁止搭便車條款」破局。所謂的禁止搭便車條款即是不希望資方因本次勞資衝突而退讓後,嘉惠於所有員工(包括未參與工會的員工),而因應工會法而生的團體協約法第13即規定「團體協約得約定,受該團體協約拘束之雇主,非有正當理由,不得對所屬非該團體協約關係人之勞工,就該團體協約所約定之勞動條件,進行調整。但團體協約另有約定,非該團體協約關係人之勞工,支付一定之費用予工會者,不在此限。」
事實上不難理解工會為何有此訴求,畢竟沒有參與工會組織一同奮戰的勞工卻能因為自己的努力而搭上便車雞犬升天,不就變相的鼓勵員工不用積極參與工會活動就有可能因為別人的努力抗爭得利?因此,其他員工搭便車等情事,鐵定會打擊工會的士氣以及其他員工參與工會的誘因。
勞資衝突不會只有一次,畢竟勞方與資方本質即是既合作又對立,坐下來重啟談判勢必是勞資雙方永遠的宿命。
但是勞資地位也永遠不對等,1個人站出來向龐大的資方集團爭取權益,是艱難甚至不可能的,現實世界不會像電影「永不妥協」一樣,小蝦米扳倒大鯨魚,因此,工會的目的就是集結勞工,以眾人力量給予資方壓力,迫使資方重視勞工權益,工會法第1條即載明「為促進勞工團結,提升勞工地位及改善勞工生活,特制定本法。」所以,工會的任務不外乎團體協約之締結、修改或廢止;勞資爭議之處理以及勞動條件、勞工安全衛生及會員福利事項之促進,這也分別為工會法第5條第1款至第3款之內容。
工會的存在甚為重要,當工會的價值遭受稀釋甚至被質疑,則勞權就不易展現,也會促使勞權環境日益惡劣。
因此,如何增加往後爭取權利的友善環境,或是資方如何減少勞工參與工會的誘因,就是此次長榮航空勞資協商破局的關鍵點,只能說雙方未被眼前的蠅頭小利迷惑,而堅持更長遠的利益是能夠理解。
長榮資方高層為打壓工會,表示將暫停給付罷工員工薪資與福利此種行為,也已違反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編按:經認定雇主所為是不當行為時,依法可處3~15萬元罰鍰;若雇主未依期限內停止該行為、回復原狀或補償措施,則可處以6~30萬元罰鍰。)正所謂無毒不丈夫,兩方陣營各自謀取自身的最佳利益使出渾身解數,因此,這場勞資戰爭還沒結束。
※本文作者為【可道律師事務所】所長吳存富律師,著有家事、不動產、勞動法等多本法律相關書籍,並為多家具規模公司之法律顧問。
可道律師事務所粉絲專頁
可道律師事務所LINE@帳號:@taipei_lawyer
所長吳存富律師粉絲專頁
主持律師個人LINE帳號:anica114
責任編輯:黃雅苓
核稿編輯:葛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