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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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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

隨著嘉義縣的六大產業園區開發、台積電CoWos封裝廠設廠,磁吸外來就業人口湧入後,嘉義市預售屋的平均房價也水漲船高,2022年至2024年漲幅達到三成。 由於嘉義市的生活機能比嘉義縣來得方便,加上學區名聲佳,使得在嘉義縣產業園區工作的人,多選擇住進嘉義市區,住宅剛性需求穩定。尤其是台積電確定在嘉義設廠後,也吸引外地建商進來嘉義獵地推案,刷新區域房市行情。 鉅陞建築團隊褚學忠董事長左一與公司團隊右 其中,推案遍及台北、桃園、台中都會區的上櫃品牌-鉅陞建築團隊,本著「要做就做到最好」的堅持,在進軍嘉義房市後,直接設立嘉義分公司,讓住戶不用擔心交屋後的保固及售後服務。「要深耕一個城市,一定要有團隊在地服務,才能讓客戶覺得不是蓋完就不見的建商,有問題都找得到人。」鉅陞建築團隊褚學忠董事長進一步強調,買房不只是銀貨兩訖,更是服務永續,「成交後才是服務的開始,鉅陞與客戶的關係,絕不會因為交屋就結束。」 鉅陞打造「VIP精品客變包廂」 領先嘉義同業 細數嘉義的外地建商,鉅陞建築團隊是近10年來唯一在嘉義設立分公司的業者。此外,鉅陞建築團隊也領先嘉義同業之先,打造「VIP精品客變包廂」,不讓客戶在工務所的簡陋環境討論客變,將成立8年來、台灣首發「All In One有感建築 專寵自住」理念與經驗,完整移植到嘉義,開發、規劃、興建、設計、裝修、保固、售服一條龍,罕見讓嘉義買家見識到最完整的專業實力。 鉅陞建築團隊嘉義分公司3D示意圖 所謂的有感建築,是指客戶理想的購屋體驗,來自於建商每個環節的細緻服務。例如,鉅陞建築團隊的購屋合約皆由公司直接與客戶簽約,並有專人解說各項條款,保障消費者的購物權益;再者,買房之後的設計、收納、裝修,也為住戶考慮進來,特別是裝潢不委外其他公司,從設計到施工,都由鉅陞建築團隊全權把關與負責。 甚至,提供E化服務,住戶透過手機就能進行線上一對一客服諮詢、線上工程直播、查詢繳款進度、預約客變及未來各項社區活動、屋家修繕一鍵報修等,隨時掌握即時資訊。從一開始就設想到入住後數十年的需要,這就是鉅陞建築團隊成立的初衷,也就是改變房地產的開始。 用在地人的眼光選地 大力佈局嘉義市心 建商購地的眼光,必須具備精準的前瞻視野,先看到土地未來的潛力價值。值得一提的是,鉅陞建築團隊褚學忠董事長有一套自己的選地哲學,「我會先成為在地人,從在地人的居住角度去找土地,這樣才會懂得當地各世代客戶的需求。」 嘉義市政、商業、交通軸心,民族路、吳鳳北路拍攝實景 近年來,鉅陞建築團隊褚學忠董事長頻繁造訪嘉義,深入了解當地居民的生活節奏、交通動線、飲食習慣與購物偏好,走遍大街小巷尋找理想的宜居土地。他特別看好嘉義市東區的建國二村、復興新村市地重劃區,及嘉義車站周邊的發展,市中心,成為他積極佈局的重點。他不僅是在尋找商業機會,更是以精心規劃與創新設計,為嘉義人打造更高層次的居住水準為目標。 鉅陞建築團隊嘉義東區新案將於2025年春天登場,屆時將有如過去在台北、桃園、台中推案一般,掀起叫好叫座的「鉅陞旋風」,吸引嘉義換屋族高度關注! 鉅陞嘉義推案計畫,購屋需求調查表:https:reurl.ccXAX98a ...

2025.03.27

生活

小向透過租屋交易平台找到房東太太,看屋後,雙方簽訂租賃契約作為居住使用,但並未辦理公證!而在住了半年後,房東太太就因資金需求,有意出售套房給買家小劉。 但小劉認為,舊房東與小向原先簽訂的租約太便宜,也給房客太多優惠,因此跟小向表示,必須按照他的條件重新簽約,否則他不會承認這份租約,並限小向3日內回覆是否同意,否則就會主張合約無效、解約,並要求小向搬走。 小向該如何應對?法律上有無保障房客權益的條款? 實務上,常有遇到房客向屋主承租房屋入住後,租期還沒屆滿,房東就突然通知說房子賣掉了,新屋主便來通知說房屋另有規畫使用安排,原本租約不算數,請房客搬走。 遇到這樣情況,房客通常都會很慌張,不知道法律上有無保護自己的規定。 法律上有保障房客的機制嗎? 實際上,《民法》已經預設有這樣的保護房客機制,在《民法》第425條規定:「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前項規定,於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5年或未定期限者,不適用之。」 這其實一般稱為「買賣不破租賃」,意思是租賃契約若成立在前,後成立的不動產移轉行為(最常見就是買賣),不會打破先成立的租賃契約(所以稱「不破」租賃),承租人依然有權繼續使用、收益該租賃物,不會受到買賣移轉所有權變更所有人(屋主、地主)的影響。 此部分在法律上稱之為「法定債之移轉」,也就是原本出租人與承租人關係,直接依照法律規定,移轉至新屋主與原房客之間;租賃契約之約定內容,亦直接由新屋主與原房客之間繼續存在,雙方仍是依照原租約內容繼續履行相關。 不適用「買賣不破租賃」的2個情況 另外《租賃專法》中第16條亦規定:「租賃住宅所有權之讓與出租人於租賃住宅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本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前項情形,出租人應移交押金及已預收之租金與受讓人,並以書面通知承租人。本契約如未經公證,其期限逾5年者,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同樣是再次重申《民法》425條「買賣不破租賃」的意旨,另外並明文規定,原出租人已收受的押金及租金,必須移交給新屋主,並且將此事項以書面通知房客。 不過,買賣不破租賃原則僅適用於不動產買賣與租賃的情形,並且有2項例外情況,是不適用買賣不破租賃原則的(根據《民法》425第2項《租賃專法》第16條第3項規定):未經公證的不定期租賃契約。 未經公證且租約超過5年的租賃契約,因為不定期租賃或超過5年的租約,對於不動產使用的期間都會較長,對於不動產新的受讓人來說,如果租約長期都無法變更改變,對於不動產使用影響較大。 因此,法律要求在這2種情形下,租約必須經過公證,確保租約的真實性,房客才可以主張買賣不破租賃,否則若未經過公證,即便房屋被轉賣、新屋主不願繼續出租,要回收房屋,房客也不得以「買賣不破租賃」原則對抗新屋主。 *本文摘自時報出版《投資有辦法,不動產交易救安心》 {DS_BOX_38387} 責任編輯:湯明潔核稿編輯:倪旻勤 ...

2024.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