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點 出國遇颱風有救了?旅遊不便險拍板「從寬認定」:理賠上限飆120%,最新規定一次看 近期有民眾反映,颱風導致返台行程大亂,被迫在海外臨時增加住宿,因無法提供原預繳費用證明,無法適用有單據狀況下最高理賠上限達120%規定,僅能適用每天住宿及交通理賠上限新台幣2000元規定。金管會14日指出將要求產險公會做成統一理賠原則供業者遵循。 產險公會17日發布新聞稿,針對旅程更改滯留的預繳費用認定,朝向有利被保險人解釋方向,並公告相關標準。富邦產險、新光產物保險18日網站公告,配合產險公會最新處理原則,說明旅程更改保險項下的滯留住宿費認定方式。 產險業者指出,針對今年4月1日起生效的「新版個人海外旅行不便保險」第24條旅程更改保險,採取「有利於保戶」的從寬認定原則。 第一,住宿費補貼上限有條件放寬,改以「最後一天住宿」為基準。產險業者指出,若保戶在旅程最後準備返台時,因颱風等天災被迫滯留國外,只要提供「原預定旅程最後一天」的住宿費用單據(例如飯店收據與發票),可直接以此金額作為原預定的住宿費基準,並額外增加20%作為滯留期間每天的理賠上限。 原本舊有的規範為,民眾若臨時因颱風多滯留海外一晚,因為是臨時增加住宿,往往沒有「原預定住宿單據」,因此多住一晚的費用,理賠上僅能適用無單據情形,即一天住宿加交通上限為2000元。 在新制認定方案下,若民眾原預定最後一晚住宿費為4000元且為單人住宿,放寬後的每天住宿理賠上限可提高至4800元(4000x120%)。 產險業者提醒,如果收據中包含多人費用且無法拆分,將依實際入住人數比例計算。此外,若民眾出國全程皆無任何原定住宿單據(如借住親友家),則依然維持每人每天最高2000元上限。 第二,此次放寬處理的新制可溯及既往,今年4月1日後投保的保單皆適用。產險業指出,凡是持有4月1日(含)以後投保的個人海外旅行不便險保單,且有滯留國外事實的保戶,都可適用此次最新的從寬認定方案。 產險業者提醒,近期如果因颱風影響滯留海外,保戶在當地務必妥善保留「原預定行程證明文件」與「滯留期間所有實際支出的交通、住宿費用收據正本」,以利後續理賠審核作業進行。 責任編輯:陳芊吟 ... 2026.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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