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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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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柚律師為國立政治大學碩士、現為執業律師。 2024年將舉辦4年一度的總統大選,除了以往的2大黨以外,這次還多了非常搶眼的2位候選人,像是民眾黨的柯文哲和以無黨籍身份參選的郭台銘。 因郭台銘非由政黨推薦,所以為了參選必須依法完成連署,且連署總數須達前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人總數的1.5%,大約是28萬9667人的門檻,這讓連署本身多了點難度,但郭台銘11月1日已送交部分連署書、隔日公布連署書總份數達103萬6778份。 但士林地檢署即發現:台北市一名張姓前里長,涉嫌將空白連署書交給多名熟識親友,若親友完成一張連署書即可得新台幣250元,藉此手法完成1000份連署書,日前經檢察官向法院聲押禁見獲准。 檢察官過濾張姓男子背景,查出曾擔任台北市某停車場管理員的石姓男子,另涉嫌以每份500元收購連署書,並透過不明管道取得不知情民眾的身分證,再偽造民眾簽名而製作連署書。 本來連署或投票,都是為了支持自己心儀的候選人,但弄不好就得面對刑事官司。尤其,在各式大選期間,常會看到候選人挨家挨戶拜訪,只為了獲取民眾手上的一票;也會贈送各式各樣的物品,來吸引選民目光。 什麼樣的情況會構成賄選,也就是俗稱的「買票」?要注意什麼,才又不會違法呢? 怎樣會構成「賄賂/買票」? 大方向來說,根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與《刑法》規定,「賄賂」(一般俗稱的買票),是指對「有投票權的人」做出以下的行為: 發動邀約,表達「想要交付好處」。 行賄的人跟有投票權的人達成「要給多少好處」的共識。 「讓有投票權的人獲得好處」的行為。 只要在這3個階段中有任何一個行為,被檢警機關發現,都有可能會被認定為賄選,透過這些動作,都有可能讓選舉產生不公平的結果。 今年10月中時,就傳出新竹縣新埔鎮代表會主席王增基,為幫郭台銘連署,涉嫌提供獎金鼓勵民眾踴躍連署,被新竹縣調查站掌握情資;經搜索後,查獲現金、連署書等證物,訊後即移送新竹地檢署繼續調查。 具體來說,檢察官即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規定,認定王姓男子給予獎金,讓參與連署的人獲得好處,影響連署的公平性,進而涉嫌構成犯罪。 不過,最核心的問題是「好處」該如何認定,因為「好處」,可說是各吹各的調。 或許,民眾覺得他手上的票要投誰,一包衛生紙就足夠;但也有民眾收了好幾千元,才願意全家改投給某候選人。甚至,2022年底,更有候選人的樁腳購買知名老字號的「沙鍋魚頭」禮盒,分送給里長、鄰長,讓他們再去分送給里民們。 面對五花八門的「好處」,法院以及檢調機關,是怎麼認定賄選呢?以下舉幾個曾經發生過的案例,讓大家來用心中那把尺來衡量囉! 候選人送禮百百種,下面這些東西OK嗎? 關於「送好處是否成立賄選」一事,網路上最常出現的說法是,「以30元為基準」,這是源自最高法院檢察署2001年9月24日的會議結論。 該會議認為:候選人發送的物品,若是在介紹候選人的個人資料,或是夾在文宣內中低於「30元」以下的宣傳物品,例如:原子筆、鑰匙圈、打火機或小型面紙包等,只是讓選民對候選人加深印象,並不足以影響選民的投票意願,而不會成立賄選的犯罪行為。 也就讓「只要給低於30元的東西,就不會構成賄選」的說法,甚囂塵上。不過,因為賄選的重點,要放在「好處是否足以影響選民的意願」,也讓法務部在2003年另外發布一則函示,強調30元不是認定賄選的唯一標準,要看候選人有沒有賄賂的犯罪意思、就具體個案認定。 知道了這個標準,就讓我們繼續看下去。 1.造勢現場發餐點可以吃嗎? 去年,在台南舉辦的一場反賄選座談會中,主持的檢察官詢問在場許多民意代表候選人,鄉親里民會不會因為誰煮的「滷麵」比較好吃,就選擇投給誰? 現場還真的有里長現身,他表示可能真的有影響;且說當時他吃到的該碗滷麵用料實在,市價至少超過30元! 回到法律來看,因為30元不是認定賄選的唯一的標準,法律沒有明文規定什麼是不該拿的好處,需要用其他角度去輔助判斷;像是在候選人的主觀意圖上,是不是真的要用奢華滷麵讓大家都投給他?或只是為了選舉造勢,提供參加的民眾便餐、填飽肚子的平價滷麵而已。 實務上比較會踩到法律紅線的,就是在造勢場合贈送「價值不斐」的食品禮盒,或假借活動提供免費流水席,宴請有投票權的鄉親里民們,這種就比較容易被認定有賄賂的意思。 2.洗髮精等民生用品可以收嗎?收高粱酒為何沒事? 在2022年11月,台中地檢署查獲里長候選人假借名義發放洗髮精、清潔劑等救濟用的民生物品,一份發送的物品組,價值竟然高達2097元,就被檢察官認定涉嫌賄選犯罪。 在高雄,一位里長為求能順利當選,在尋求選民支持之際,順便送了一瓶價值179元的高粱酒。不過,最後法院認定這瓶酒在該民眾家中均分後,每個人只分得三十餘元價值的酒,所以只是日常送禮,而不構成犯罪。 同樣送民生用品,價值也沒差很多,但認定的標準,是在候選人的主觀意圖,以及「好處是否足以影響選民的意願」。 3.比賽獎金可以領嗎? 2018年的時候,基隆有一位候選人在選區舉辦歌唱比賽,共有17位選民報名參加。該名候選人為了讓參賽者都有得獎機會,發放17包金額不等的獎金;在舉辦活動的時候,也懇請大家支持他。 後來隔沒幾日,該名候選人又舉辦里民出遊的活動,並收取少許費用、包車讓里民們參與。最後,2個活動都被法院認定是為了獲取選民投票支持,才給予的不正當利益,因而構成賄選。 該名候選人提供的「好處」之所以被盯上,是因為這種提供現金,或明顯與成本不相符的觀光旅遊活動,都容易被認定為足以影響選民意願。因此,只要在選舉期間舉辦有一定價值的活動,並要大家支持該候選人,都很有可能有賄選的犯罪意思。 法律對於賄賂沒有既定標準,總之:歹路不可行 上面這麼多案例,讀者應該可以發現:什麼好處會成立賄賂,其實法律是沒有既定的標準,還是需要回歸個案考量——考量候選人給予的利益是多少?是否足以影響選民意願?候選人發放時,內心有沒有要買票的想法? 最終,由法官判斷,個案中是否有構成賄選的犯罪行為。 尤其,從不同地區的風俗民情來看,干預選舉的型態有百百種。例如,在都會區多以新聞媒體訊息影響投票意願,非都會區可能是以發送物品獲得選民好感,如禮盒、旅遊、流水席及金錢等。而在較為偏遠的地區如離島,甚至可能會出現幽靈人口,透過虛遷戶籍的方式左右選舉結果。 大家在選舉期間都要特別留意,避免不小心觸犯法律。總歸一句,如果候選人贈送金錢或非「日常宣傳小物」,且目的是希望你支持某一候選人的話,候選人就有可能構成賄選罪喔! 責任編輯:倪旻勤核稿編輯:陳瑋鴻 ...

2023.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