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點 國民法官通過》「懂說故事」的人更占優勢?從心理學角度分析法庭表現 等等!這也太快了吧,我還沒準備好RRR~況且,如果讓我這種「素人」也一起加入案件的審判,這樣子真的不會被判到「歪掉」嗎?老實說,一開始我聽見這個案子的時候我也有點擔心,畢竟過往許多美國的陪審團研究也和我的擔心不謀而合[a]。 例如: ●判決應該要公正理性,素人法官真的能夠理解那些複雜的證據,而不會被自己的情感所影響嗎[1][3]? ●一項研究顯示[4],刑事法庭的法官不同意陪審團判決的比例是25% 。如果(領執照的)法官不同意國民法官的判決[b],那該怎麼辦(目前是投票表決)? ●我們都喜歡聽故事,對這些素人法官來說,當案情故事繼續進展下去的時候(盛竹如語氣),我們會不會有意無意地、將判決導向我們偏好的那個故事 [6]? 什麼是我們「偏好的故事」呢? 舉例來說,前幾年屏東曾經有一個「孝子弒父」案,由於父親長年家暴母親,孩子看不過去用剪刀戳父脖子致死。媽媽、妹妹、與鄰居都向法官和社會大眾求情,說這孩子平時乖巧孝順善良,再加上他自首投案,最後這個案子輕判7年6個月並且可以再上訴。有趣的是,連平常很難賣出的「凶宅」都被賣出去了。在這個例子裡面,「孝順的孩子為了保護媽媽而殺了父親」就比起「冷血殘殺手無寸鐵的父親」更讓大家所偏好,畢竟我們還是渴望一個溫暖正向的社會阿[7]! 故事呈現的方式可能會影響判決 多年前有一個經典的研究就在探討這個問題。如果你習慣看推理小說,就會發現作者在書寫的時候通常會有不同的方式來呈現劇情: ●故事順序法(Story order):按照他腦袋裡面想像的故事順序來推展劇情。例如,大三的阿明過去就有暴力攻擊的紀錄,青少年時期多次進出警察局,如今因為被女友阿美甩了,心生怨恨,買了汽油跟打火機,準備和阿美一起同歸於盡,所以在小美這具焦屍的手指不遠處,還有打火機的殘骸。 事實上,在事發當天,有鄰居目擊到阿明在小美家樓下爭執……。看到這裡,不常看推理小說的人應該覺得阿明就是兇手了。 然而案情並沒有那麼單純,推理小說有時候會採取另外一種寫作方式,吊盡大家胃口…… ●目擊者順序(Witness order):依照可能帶來最大衝擊的順序來呈現目擊者,例如很多的小說或者是美國法庭的影集都把足以翻案的「超神」目擊者證據放在最後面。如果用上面阿明的例子可能就會是: 加油站對面的便利商店店員說,他看到阿明買完打火機之後,就跑到加油站了。 阿明的朋友說,他平常就有抽菸的習慣、而且有一次他們一起上武嶺,兩個人因為沒有油所以推了兩個多的車,從此之後他都會在機車裡面放備用油,所以去買打火機與汽油很正常。不過他朋友也承認,前一天他才目睹兩人爭吵。 阿美的朋友阿惠說,前幾天阿美就在考慮是不是要看前男友小華復合,可是又擔心阿明,因為小華得知阿美現在和阿明在一起、阿明又對阿美不好,小華想要去「教訓」阿明一下。 事發當天阿明家樓下的電鈴只有小華的指紋。 怎麼樣,看完目擊者順序,你還會覺得阿明是兇手嗎?看起來目擊者順序好威阿! 現在我想要邀請你換一個腦袋,如果你是阿明的辯護律師,你會採取哪一種方式來描述案情?相反的,如果你是小華的辯護律師,你覺得哪一種比較有機會讓國民法官不要「懷疑小華」有行凶的可能? Pennington與Hastie多年前一項經典的研究指出[8](下表),不論你是哪一方的辯護律師,採用對你有利的那個腳本,並且用「故事順序法」 可能更為有效。他們研究模擬法庭裡面的狀況呈現一起謀殺案,並且要請陪審員做出決定被告是否有罪,結果發現: 上面表格當中的數字是指「陪審團判定被告有罪的比率」[d],34個數字當中其中兩個數字最有趣: 原告採取故事順序法,被告採用目擊者順序法:被告78%被判定有罪。原告採取目擊者順序法, 被告採用故事順序法:只有被告31%被判定有罪。 結論,不論你是哪一方的律師,故事順序法可能都更為有利。當然,美國陪審團的機制和我們將推行的國民法官不一樣[a],不過這個實驗對我來說有一個重大的意義是:如果你是一介草民,你的判決的確很有可能受到法庭上面呈現的訊息順序或者是描述故事的方式所影響。 國民法官也是人:用了解,來戰勝誤解其實,人非聖賢,腦殘難免。可是我沒有期待法律能夠盡量公平公正、伸張正義,尤其是面臨重大刑案的時候,我們通常都希望誤判的程度[1](明明有罪卻判沒罪;或者明明沒有罪卻誣陷好人)能夠降低到10%以下,但根據一些理論[c]的計算,這樣的期待可能太高了。換句話說,國民法官雖然是司法很大的一步,但也不代表如此就可以大幅的降低判決的錯誤。 「陪審團的正確性取決於其組成,也就是人。」[2]──Harper Lee《To Kill a Mockingbird》 那麼如何降低可能的判決錯誤呢?我認為關鍵字只有兩個字,叫做「知識」。Bornstein與Greene的論文(p.66)[3]認為下面幾個項目可以增加陪審團員的滿意度,以及減少錯誤判決的機率: ▲開庭前:提供初步指示(詳細說明該做什麼以及怎麼做),讓他們了解: 1.等一下可能會遭遇到複雜而互相矛盾的訊息(complex and contradictory information) 2.群眾決策的時候可能會產生的誤差(bias of make collective decisions) ▲開庭時:允許陪審員做筆記和提問,提供中期總結和簡化陪審團指示。 ▲開庭後:如果他們審理的壓力非常龐大,也要記得提供事後的關懷以及情緒支持(陪審團員也是人啊)。 即將推行的國民法官制度比起陪審團更多了「開庭時」可以質詢的部分,也會在事前做教育和討論,倘若可以在每一次國民法官開庭之後,多多了解國民法官的心情和感受、甚至作為下一次開庭的參考,或許就能夠達到更好的「工作績效」。當我們關注那些「協助判決的人」的心情,我們也就更有機會更靠近真正的案情。 最後我想說的是,我們畢竟是人而不是神,面對我們的有限,一種重要的寬容就是:「接受」我們可能會出錯的判斷與選擇。 而這樣的一種善良,或許正是人類最溫柔的力量。 註解 [a]不過,我們採取的制度比較類似德國與日本的「參審制」,參審員與職業法官的職權完全相同,這樣的做法與美國的「陪審制」(Jury)又有所不同,陪審團不能夠質詢,但國民法官卻可以。詳細可以參考此文。 [b]此制度將由法官三人,加上國民法官六人組成「國民參與審判法庭」,最後是9個人投票表決(感覺國民法官贏面比較大?)。 [c]Arkes與Mellers使用預期效用理論(expected utility theory)、貝式定理( Bayes’ Theorem)、信號偵測理論(signal detection theory)以及其他實務判斷的機率例如藥物效果(medical decision making), 目擊證人的證詞(eyewitness testimony)、與氣象預報(weather forecasting)等等。 [d]換句話說,左上第一格 59%的意思是說,如果被告和原告都採取故事順序法,那麼有59%的時候陪審團會判定被告有罪, 41%的時候會判定被告無罪。參考文獻 [1]Arkes, H. R., Mellers, B. A. 2002. Do juries meet our expectations? Law and Human Behavior, 266, 625. [2]Lee, H. 1990. To kill a mockingbird. Litigation, 68-58. [3]Bornstein, B. H., Greene, E. 2011. Jury decision making: Implications for and from psychology. Current Directions in Psychological Science, 201, 63-67. [4]Kalven, H., Zeisel, H., Callahan, T., Ennis, P. 1966. The american jury: Little, Brown Boston.其實這個研究也進一步的去談到,在證據清楚的情況下,陪審團與法官的意見也比較容易一致。當然這個研究比較古老(經典),所以後續也有其他研究進行檢驗,並且認為需要考量更多因素[5]。 [5]Gastwirth, J. L., Sinclair, M. D. 2004. A re-examination of the 1966 Kalven–Zeisel study of judge–jury agreements and disagreements and their causes. Law, Probability and Risk, 33-4, 169-191. [6]Hastie, R., Pennington, N. 2000. 13 Explanation-Based Decision Making. Judgment and decision making: An interdisciplinary reader, 212. [7]海苔熊. 2015, February 7. 人為疏失還是機械故障?你怎麼想,決定你對鬼島的希望. PanSci 泛科學. Retrieved March 8, 2018 from pansci.asiaarchives75027 [8] Pennington, N., Hastie, R. 1988. Explanation-based decision making: Effects of memory structure on judgment. Journal of Experimental Psychology: Learning, Memory, and Cognition, 143, 521. [9]Aronson, E.、Wilson, T. D.、Akert, R. M.(2015)。Social Psychology(余伯泉、陳舜文、危芷芬與李茂興譯)(第8版)。台灣:揚智文化。 ※本文為泛科學與法律白話文媒體合作之文章,內容為泛科學獨立製作,本文獲兩者授權轉載,原文:國民法官真的靠譜嗎?從心理學角度談國民法官與法庭的互動 ※作者簡介:程威銓海苔熊 ,台大心研所畢,彰師大諮商輔導所博士生。著有《在怦然之後》與《暖傷心》二書,並開設《減肥心理學》線上課程。 責任編輯:梁喆棣 ... 2020.07.24
職場 哥哥打人,為什麼弟弟也要罰站?爸媽一定要記住:兄弟吵架不可以「各打50大板」 每個大人都有責任,千萬別當一個「恐龍法官」做出「恐龍判決」,才能將這些剛剛萌芽的暴力,趕快「斬草除根」... 2016.11.30
焦點 太誇張!媒體不能寫,政府卻將性騷擾案受害人個資「全都露」! 將明明就是公開法庭上的錄音,卻以隱私權保護為由,提高案件當事人申請法庭錄音光碟的難度,以免該錄音光碟會變成民眾將來申訴法庭上恐龍法官或檢察官的有力證據... 2014.11.13
焦點 法庭錄音也有「隱私權」?未來要投訴恐龍法官更難了 剛在絢爛煙火中走進歷史的2013,是個與「隱私」具有密切關聯的年份。 在國際上,出現了諸如美國國家安全局承包商的前雇員史諾登Edward Snowden,不顧個人身家危險,踢爆美國情報部門長期監控民眾與盟邦的通話與電郵內容,而造成外交關係緊張的新聞;而在國內,「九月政爭」當中特偵組所引發的監聽國會風暴,亦轟動了台灣社會。 「隱私」為什麼這麼重要?所謂「知己知彼,百戰百勝」,國家間無所不用其極的窺探他國政要的隱私並獲取秘密,做為自己國防與外交的布局;而在商場上蒐集用戶資料、個人消費習慣,進一步能夠正確的target市場以推出產品,亦早已不是新聞。 除了政治角力或商場上的競爭外,「隱私」也可以巧妙的拿來做為粉飾太平的一種手法。司法院在2013年10月25日所公布的《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就是一個明顯的例子。 司法院《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 新通過的《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廢止了先前司法院制定的錄音辦法,而在第8條規定,嚴格限制了需「所有」開庭在場陳述之人的書面同意、繳納費用之後,才能請求交付法庭錄音的光碟。並且「持有前項錄音光碟之人,不得作非正當目的使用」。 司法院制定這個比以前更為嚴格規定的理由,是為了保障在法庭上陳述者的「個人隱私」。不過,向來比一般民眾更貼近法院的訴訟律師們,即直指司法院此舉,動機應該是因為「…目前仍有多數司法審判者於審理案件中,有許多足以引發輿論撻伐的不良訴訟程序指揮行為…」;「…因此才做此修正,以減少自身惡質訴訟指揮狀況會在外流傳之機會。」 「縱使當事人欲因此提起法官評鑑,在無法聲請開庭錄音光碟做為佐證的情況下,將會因慮及無證據而大幅降低當事人提出法官評鑑之意願。因此,未來投訴法官、聲請法官評鑑的情況將會因為當事人(即投訴者)無法取得錄音光碟而更加困難,導致數量遞減,銷聲匿跡,甚至到最後司法審判者脫離任何外部監督機制之束縛。」誰怕錄音光碟? 識者並因而在2013年的最後一天,發起律師連署「抗議司法院獨斷修正法庭錄音辦法」,希望司法院能夠廢除《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並提出合理的法庭錄音與利用等辦法律師連署聲明。 法庭上的陳述是「個人隱私」嗎? 於法院開庭時,除了書記官(以打字)記載開庭的書面筆錄之外,為防案件當事人或關係人(包括法官、檢察官、律師、證人、鑑定人等等)在法庭上的口頭陳述,因書記官錯誤記載、或來不及記載而有所缺漏,影響法官或檢察官對於事實及法律上的判斷,於開庭時法庭皆會錄音。 錄音本身,非但在當事人有疑義時,可以申請調閱核對以確保筆錄的正確性,且錄音內容的本身,亦可做為證據。是以,法庭錄音,已不僅僅是單純保障人民訴訟權當中企求「正確審判」、「公開審判」重要的一環而已,亦係訴訟上證據法則相當重要的一部分,甚至可說是牽涉到訴訟權的保障核心—正當法律程序(due process)。 法庭上的陳述,除少數有關個人資料的訊問(即人別訊問)之外,並非個人資料保護法所保護的隱私客體。況且現代法治國家所要求的「公開法庭」,即是擔心關起門來的審判,會使得當事人受到許多有形無形的影響,而影響判決公正性,所以除非法律規定的少數情形刑事偵查庭、妨害性自主案件、家事案件或少年犯案件等等,審判都是公開的。 也就是說,法庭上的錄音光碟的內容,在當時所錄下的場景,不僅僅包括了該案當事人、亦包括關係人在法庭上所為的陳述,而在場不說話的人士包括不需要在法庭上陳述的書記官、通譯、法警,和在後面等庭的他案當事人,甚或旁聽見習的學生、路人ABC等等,在開庭現場早都得共見共聞,如此一來,法庭上的陳述何能以個人隱私做為解釋? 法庭上的錄音光碟,與你的訴訟權 台灣人民能不碰法律就不碰法律,能不提法院二字以免晦氣,以至於「訴訟權」對於許多民眾來說,永遠是最為疏離的一個基本權利。但並非蒙上眼睛,就可永保這輩子不與法律無關—這裡所說的,正是你的事情。 司法院將個人資料保護無限上綱,以國家機關高度,任意解釋個人資料保護原意,而侵蝕了訴訟權的內涵,且「持有前項錄音光碟之人,不得作非正當目的使用」,誰有最後決定什麼叫做「正當目的使用」的話語權?此路人皆知之用心,在2013年歲末與「3億法官胡景彬」,成了所謂職司人民審判權的單位,獻給台灣民眾的大禮。 《中華民國憲法》 第16條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 第81條法官為終身職,非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或禁治產之宣告,不得免職。非依法律,不得停職,轉任或減俸。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2條第1款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 第8條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參加人、程序監理人,經開庭在場陳述之人書面同意者,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三十日內,繳納費用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持有前項錄音光碟之人,不得作非正當目的使用。 {DS_BOX_8785} ... 2014.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