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點 同婚修法後 勞部:可請婚假、喪假 勞動部指出,未來開放同性婚姻後,勞動法也會受影響,未來相關法案通過後,同性配偶也將享有婚假、喪假的權利。 勞動部表示,目前勞工請假規則中,婚假、喪假的「配偶」定義都來自《民法》,只要立法院修法通過「配偶」定義修正,婚假、配偶及親屬的喪假適用對象及範圍也將跟著改變,「也將同享權利」。 過去勞動部就已經持開放態度,《性別工作平等法》中包括產檢假、安胎假、產假等並非以婚姻關係,而是以「生產事實」來認定;「育有嬰幼兒」的勞工,即便是收養子女,也可適用育嬰假;而勞動部更曾發函說明,只要是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就可視為家屬,同志或跨性別伴侶只要符合條件,若遇重病等事故,可向雇主請家庭照顧假,雇主不得拒絕。 前台北市勞動局局長、律師陳業鑫指出,如果未來同性可成為法律定義上的「配偶」,就勞動法領域而言,至少影響254個法律條文,例如《勞基法》的勞工職災死亡補償第一順位「配偶」及子女,未來也必須包含「同性配偶」;另外,目前外籍配偶及大陸地區配偶是允許在我國境內就業,未來外籍「同性配偶」及大陸地區「同性配偶」也將作同一解釋。陳業鑫也提醒,這號解釋是個影響深遠的司法決定,每個領域的法律都要配合修正或重新解釋,絕非只修民法承認同性婚姻而已。 另外,在同性配偶納稅方面,財政部官員表示,在稅法中關於夫妻的部分,大多是以「配偶」稱之,因此未來同志婚姻合法化,只需修改少數使用「夫」、「妻」等相關字眼,不需大幅修正。 官員說,先前政府部門在法條上皆有在做準備及檢查,以免被判違憲後必須整體大幅修改;而在一般稅法中,字眼通常都寫得很中性,常以「配偶」來訂定法條。 (工商時報) 【相關新聞】 律師:違憲 以後你們看著辦 ※本文獲《中時電子報》授權轉載,原文 ... 2017.05.25
焦點 台灣成為亞洲第一個保障同婚國家!現行民法違憲,大法官:2年內應修法 同性婚姻釋憲案,大法官今天做出釋字第748號解釋,認為現行法令未保障同性婚姻違憲,要求主管機關在公告後2年內,修改相關法律。若兩年內立法院沒有立專法或者修民法,將可直接適用民法婚姻章的規定,同性可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釋字第 748 號 【同性二人婚姻自由案】全文如下: 解釋爭點 民法親屬編婚姻章,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是否違反憲法第22條保障婚姻自由及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 解釋文 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規定,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第7條保障人民平等權之意旨有違。 有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依本解釋意旨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至於以何種形式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屬立法形成之範圍。逾期未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者,相同性別二人為成立上開永久結合關係,得依上開婚姻章規定,持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之書面,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理由書 本案聲請人之一臺北市政府為戶籍登記業務主管機關(戶籍法第2條參照),因所轄戶政事務所於辦理相同性別二人民申請之結婚登記業務,適用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下稱婚姻章)規定及內政部中華民國101年5月21日台內戶字第1010195153號函(下稱系爭函,函轉法務部101年5月14日法律字第10103103830號函),發生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22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經由上級機關內政部層轉行政院,再由行政院轉請本院解釋。就婚姻章規定聲請解釋部分,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1款及第9條規定相符,應予受理。 另一聲請人祁家威因戶政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3年度判字第521號判決(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民法第972條、第973條、第980條及第982條規定,侵害憲法保障之人格權、人性尊嚴、組織家庭之自由權,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22條、第23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6項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相符,亦應受理。查上述兩件聲請案所聲請之解釋均涉及婚姻章規定有無牴觸憲法之疑義,爰併案審理。本院並依大審法第13條第1項規定,於106年3月24日行言詞辯論。 聲請人臺北市政府主張婚姻章規定牴觸憲法第7條、第22條及第23條規定部分,其理由略稱:禁止相同性別人民結婚,限制人民婚姻自由所含之結婚對象選擇自由。然其目的重要性、手段與目的之關聯性,均不足以正當化上開限制,與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不符;又以性傾向為差別待遇,應採取較嚴格之審查標準,禁止相同性別人民結婚非為達成重要公益之實質關聯手段,是婚姻章相關規定侵害人民受憲法第22條所保障之婚姻自由及第7條所保障之平等權等語。 聲請人祁家威主張民法第972條、第973條、第980條及第982條規定牴觸憲法第7條、第22條、第23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6項規定,其理由略稱: 一、婚姻自由是人民發展人格與實現人性尊嚴之基本權利,而選擇配偶之自由乃婚姻自由之核心,受憲法第22條之保障,其限制應符憲法第23條之要件。然限制同性結婚既不能達成重要公益目的,目的與手段間亦欠缺實質正當,違反憲法第22條及第23條規定。 二、憲法第7條所稱「男女」或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6項所稱「性別」,涵蓋性別、性別認同及性傾向,是以性傾向作為分類基礎之差別待遇,應採較為嚴格之審查基準;以限制同性結婚作為鼓勵生育之手段,其手段與目的間亦欠缺實質關聯,應認違反平等權之意旨。 三、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6項課予國家消除性別歧視,積極促進兩性地位實質平等之義務,立法者本應積極立法保障同性結婚權,卻長期消極不作為,已構成立法怠惰等語。 關係機關法務部略稱: 一、司法院大法官歷來解釋所承認之「婚姻」,均係指一夫一妻、一男一女之結合。「選擇與同性別者締結婚姻之自由」尚難謂為憲法第22條所保障婚姻自由之範疇。有關同性伴侶之權益,宜循立法程序,採取適當之法制化途徑加以保障。 二、民法係規範私人間社會交往之「社會自主立法」,親屬法制應尊重其事實先在之特色,對於「婚姻上之私法自治」,立法機關自有充分之形成自由。有關婚姻之規定,係立法者考量「一夫一妻婚姻制度之社會秩序」,基於對婚姻制度之保護所制定,具有維護人倫秩序、男女平等及養育子女等社會性功能,並延伸為家庭與社會之基礎,目的洵屬正當,與維護婚姻制度目的之達成有合理關聯,並非立法者之恣意。是婚姻章規定並未違憲等語。 關係機關內政部略稱:該部為戶籍登記業務主管機關。結婚要件之審查係依據民法主管機關法務部之函釋意旨辦理。至婚姻章規定是否違憲,尊重法務部之意見等語。 關係機關臺北市萬華區戶政事務所略稱:依據民法主管機關法務部之函釋,婚姻章規定之婚姻,限於一男一女之結合關係。至此等規定是否違憲,似由大法官解釋為宜等語。 本院斟酌全辯論意旨,就聲請人聲請解釋婚姻章相關規定部分,作成本解釋,理由如下: 查聲請人祁家威於75年間以「請速立法使同性婚姻合法化」為由,向立法院提出請願,經該院司法委員會全體委員會議討論,並參酌司法院代表意見(略稱:「……婚姻之結合關係,非單純為情慾之滿足,此制度,常另有為國家、社會提供新人力資源之作用,關係國家社會之生存與發展,此與性共同戀之純為滿足情慾者有別……。」)及法務部代表意見(略稱:「同性婚姻與我國民法一男一女結婚之規定相違,其不僅有背於社會善良風俗,亦與我國情、傳統文化不合,似不宜使之合法化。」)作成審查決議:「本案請願事項,無成為議案之必要……。」並經立法院75年第77會期第37次會議通過在案(立法院75年6月28日議案關係文書院總第527號、人民請願案第201號之330參照)。 嗣祁家威向法務部及內政部請願未果。法務部於83年8月11日發布(83)法律決字第17359號函:「查我國民法對結婚之當事人必須為一男一女,雖無直接明文規定,惟我國學者對結婚之定義,均認為係『以終生共同生活為目的之一男一女適法結合關係』,更有明言同性之結合,並非我國民法所謂之婚姻者……。而我國民法親屬編之諸多規定,亦係建構在此等以兩性結合關係為基礎之概念上……。從而,我國現行民法所謂之『結婚』,必為一男一女結合關係,同性之結合則非屬之。」(並參見該部101年1月2日法律字第10000043630號函、101年5月14日法律字第10103103830號函、102年5月31日法律字第10203506180號函,意旨相同)祁家威於87年間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請求辦理公證結婚被拒,未提起司法救濟;於89年間再度向該院請求辦理公證結婚遭拒,經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向本院聲請解釋。 本院於90年5月以其聲請並未具體指明法院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議決不受理。祁家威再於102年間至臺北市萬華區戶政事務所申請辦理結婚登記被拒後,提起行政爭訟,於103年9月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駁回確定後,於104年8月向本院聲請解釋。核祁家威向立法、行政、司法權責機關爭取同性婚姻權,已逾30年。 次查,95年間立法委員蕭美琴等首度於立法院提出「同性婚姻法」草案,因未獲多數立法委員支持,而未交付審查。嗣101年及102年間由婚姻平權運動團體研議之相關法律修正建議,獲得立法委員尤美女等及鄭麗君等支持,分別提出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民法親屬、繼承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首度交付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並召開公聽會聽取各方意見,終因立法委員任期屆滿而未能完成審議。 105年間,立法委員尤美女等提出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時代力量黨黨團、立法委員許毓仁、蔡易餘等亦分別提出不同版本法案,於同年12月26日經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初審通過多個版本提案。惟何時得以進入院會審查程序,猶未可知。核立法院歷經10餘年,尚未能完成與同性婚姻相關法案之立法程序。 本件聲請涉及同性性傾向者是否具有自主選擇結婚對象之自由,並與異性性傾向者同受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為極具爭議性之社會暨政治議題,民意機關本應體察民情,盱衡全局,折衝協調,適時妥為立(修)法因應。茲以立(修)法解決時程未可預料,而本件聲請事關人民重要基本權之保障,本院懍於憲法職責,參照本院釋字第585號及第601號解釋意旨,應就人民基本權利保障及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等憲法基本價值之維護,及時作成有拘束力之司法判斷。爰本於權力相互尊重之原則,勉力決議受理,並定期行言詞辯論,就上開憲法爭點作成本解釋。 按本院歷來提及「一夫一妻」、「一男一女」之相關解釋,就其原因事實觀之,均係於異性婚姻脈絡下所為之解釋。例如釋字第242號、第362號及第552號解釋係就民法重婚效力規定之例外情形,釋字第554號解釋係就通姦罪合憲性,釋字第647號解釋係就未成立法律上婚姻關係之異性伴侶未能享有配偶得享有之稅捐優惠,釋字第365號解釋則係就父權優先條款所為之解釋。本院迄未就相同性別二人得否結婚作成解釋。 婚姻章第1節婚約,於第972條規定:「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明定婚約必須基於男女當事人二人有於將來成立婚姻關係之自主性合意。第2節結婚,於第980條至第985條規定結婚之實質與形式要件,雖未重申婚姻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締結,然第972條既規定以當事人將來結婚為內容之婚約,限於一男一女始得訂定,則結婚當事人亦應作相同之解釋。再參酌婚姻章關於婚姻當事人稱謂、權利、義務所為「夫妻」之相對應規定,顯見該章規定認結婚限於不同性別之一男一女之結合關係。 結婚登記業務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依民法主管機關法務部有關「婚姻係以終生共同生活為目的之一男一女適法結合關係」之函釋(法務部83年8月11日(83)法律決字第17359號函、101年1月2日法律字第10000043630號函、101年5月14日法律字第10103103830號函、102年5月31日法律字第10203506180號函參照),函示地方戶政主管機關,就申請結婚登記之個案為形式審查。地方戶政主管機關因而否准相同性別二人結婚登記之申請,致相同性別二人迄未能成立法律上之婚姻關係。 適婚人民而無配偶者,本有結婚自由,包含「是否結婚」暨「與何人結婚」之自由(本院釋字第362號解釋參照)。該項自主決定攸關人格健全發展與人性尊嚴之維護,為重要之基本權(a fundamental right),應受憲法第22條之保障。按相同性別二人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既不影響不同性別二人適用婚姻章第1節至第5節有關訂婚、結婚、婚姻普通效力、財產制及離婚等規定,亦未改變既有異性婚姻所建構之社會秩序;且相同性別二人之婚姻自由,經法律正式承認後,更可與異性婚姻共同成為穩定社會之磐石。 復鑑於婚姻自由,攸關人格健全發展與人性尊嚴之維護,就成立上述親密、排他之永久結合之需求、能力、意願、渴望等生理與心理因素而言,其不可或缺性,於同性性傾向者與異性性傾向者間並無二致,均應受憲法第22條婚姻自由之保障。現行婚姻章規定,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顯屬立法上之重大瑕疵。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之意旨有違。 憲法第7條規定:「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本條明文揭示之5種禁止歧視事由,僅係例示,而非窮盡列舉。是如以其他事由,如身心障礙、性傾向等為分類標準,所為之差別待遇,亦屬本條平等權規範之範圍。 現行婚姻章僅規定一男一女之永久結合關係,而未使相同性別二人亦得成立相同之永久結合關係,係以性傾向為分類標準,而使同性性傾向者之婚姻自由受有相對不利之差別待遇。按憲法第22條保障之婚姻自由與人格自由、人性尊嚴密切相關,屬重要之基本權。且性傾向屬難以改變之個人特徵(immutable characteristics),其成因可能包括生理與心理因素、生活經驗及社會環境等。目前世界衛生組織、汎美衛生組織(即世界衛生組織美洲區辦事處))與國內外重要醫學組織均已認為同性性傾向本身並非疾病。在我國,同性性傾向者過去因未能見容於社會傳統及習俗,致長期受禁錮於暗櫃內,受有各種事實上或法律上之排斥或歧視;又同性性傾向者因人口結構因素,為社會上孤立隔絕之少數,並因受刻板印象之影響,久為政治上之弱勢,難期經由一般民主程序扭轉其法律上劣勢地位。是以性傾向作為分類標準所為之差別待遇,應適用較為嚴格之審查標準,以判斷其合憲性,除其目的須為追求重要公共利益外,其手段與目的之達成間並須具有實質關聯,始符合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 究國家立法規範異性婚姻之事實,而形成婚姻制度,其考量因素或有多端。如認婚姻係以保障繁衍後代之功能為考量,其著眼固非無據。然查婚姻章並未規定異性二人結婚須以具有生育能力為要件;亦未規定結婚後不能生育或未生育為婚姻無效、得撤銷或裁判離婚之事由,是繁衍後代顯非婚姻不可或缺之要素。相同性別二人間不能自然生育子女之事實,與不同性別二人間客觀上不能生育或主觀上不為生育之結果相同。 故以不能繁衍後代為由,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以結婚,顯非合理之差別待遇。倘以婚姻係為維護基本倫理秩序,如結婚年齡、單一配偶、近親禁婚、忠貞義務及扶養義務等為考量,其計慮固屬正當。惟若容許相同性別二人得依婚姻章實質與形式要件規定,成立法律上婚姻關係,且要求其亦應遵守婚姻關係存續中及終止後之雙方權利義務規定,並不影響現行異性婚姻制度所建構之基本倫理秩序。是以維護基本倫理秩序為由,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以結婚,顯亦非合理之差別待遇。凡此均與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不符。 慮及本案之複雜性及爭議性,或需較長之立法審議期間;又為避免立法延宕,導致規範不足之違憲狀態無限期持續,有關機關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依本解釋意旨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至以何種形式(例如修正婚姻章、於民法親屬編另立專章、制定特別法或其他形式),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屬立法形成之範圍。逾期未完成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者,相同性別二人為成立以經營共同生活為目的,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得依婚姻章規定,持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之書面,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並於登記二人間發生法律上配偶關係之效力,行使配偶之權利及負擔配偶之義務。 現行婚姻章有關異性婚姻制度之當事人身分及相關權利、義務關係,不因本解釋而改變。又本案僅就婚姻章規定,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是否違反憲法第22條保障之婚姻自由及第7條保障之平等權,作成解釋,不及於其他,併此指明。 聲請人臺北市政府另以系爭函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部分,經查該函為內政部對於臺北市政府就所受理相同性別二人申請結婚登記應否准許所為之個案函復,非屬命令,依法不得為聲請憲法解釋之客體。依大審法第5條第2項規定,應不受理,併予敘明。 這起釋憲案起因於「台灣首位公開出櫃者」祁家威與男伴,民國102年3月,到台北市萬華區戶政事務所登記結婚被駁回,經行政訴訟後敗訴定讞。 祁家威認為,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規定「使同性別二人間不能成立法律上婚姻關係」有違憲之虞,聲請釋憲。身為戶政主管機關的台北市政府民政局,為關心同志權益,對相關婚姻法令是否憲法保障人民的自由權、平等權等問題,也聲請大法官解釋。 對此,大法官在3月24日召開憲法法庭,並就以下4項爭點進行討論:1.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規定是否容許同性別二人結婚?2.答案如為否定,是否違反中華民國憲法保障婚姻自由規定?3.是否違反憲法保障平等權意旨?4.如立法創設非婚姻的其他制度(如同性伴侶),是否符合憲法保障平等權及婚姻自由意旨? 此外,大法官黃虹霞提出部分不同意見書、吳陳鐶提出不同意見書。 ※來源:大法官解釋文 ... 2017.05.25
焦點 一個中國部落客看同婚:為台灣人高興的同時,請你想想他們如何走到今天這一步 1、台灣成為全世界第27個、全亞洲第一個允許同性結婚的社會。 這是真正的台灣驕傲,真正的亞洲之光。眨眼之間,台灣已經漸行漸遠,他們的步伐太快,幾乎超出了我們目力所及的範圍。 在為對岸的進步感到高興的同時,身處此岸的我們,更有意義的事是思考一下:台灣為何能夠取得這樣的進步? 同為華人,寫一樣的文字,說一樣的語言,台灣為我們提供了一個考察華人社會如何變得包容多元、普通人如何爭取權益的最好機會。 大風起於青萍之末。台灣人爭取包容多元、性別平等和婚姻平權的過程歷時幾十年,由民間發起,力量一點點匯聚,逐漸形成勢不可擋的風暴,最終推動法律的變更,這是一場徹頭徹尾由下而上的運動。 但是,任何平等和權利都不是從天上掉下來的,有無數人付出了眼淚、自由乃至生命的代價。 2、首先不得不提的一個人,叫祁家威,1958年出生,早在上世紀的1986年、他才只有28歲的時候就召開新聞發布會宣布自己的性向,成為全台灣第一個出櫃的人。在那個年代這還是一件新鮮事,所以美聯、法新社等許多國際媒體的記者都去採訪。 這還不算,那一年他還跑到台北地方法院,要求和另一名男性公證結婚。可想而知,這個在當時看起來荒誕不經的要求遭到了斷然拒絕。祁家威轉而向立法院請願,當時立法院回覆的公文是:「變態」、「違背社會善良風俗」。 不要忘了,那時的台灣還處在戒嚴時期。很快,祁家威被抓起來,送進看守所。台灣當局一度想把他關上五年,幾個月後在蔣經國的過問下,他才僥倖地重獲自由。 但是,祁家威並沒有吸取教訓。此後的幾十年時間裡,他窮盡各種法律手段,一次次地向行政、立法和司法部門爭取同性婚姻的權益。1998年和2013年,他又兩次申請和男性結婚,同樣都被無情拒絕。 台灣人爭取婚姻平權,一度有兩條路徑可以選擇。第一條是製定專門的同志伴侶法,但是很多法律界人士認為單獨設置一部法律容易造成變相的歧視,所以放棄了這條路徑。 第二條路徑,就是修改民法,把婚姻的定義擴大為所有公民之間的自由結合,而不再局限於男女之間的結合。 祁家威走的就是第二條路。 在2013年那次結婚申請遭到拒絕後,他提起行政訴訟,被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和最高行政法院以不符合民法對婚姻定義為由判定敗訴。 2015年,他提出釋憲的申請,並最終在2017年2月20日被司法院受理。 今天大法官做出的裁決,就是這次「釋憲」的結果。大法官裁定現行民法關於婚姻的規定違憲,要求立法院在兩年之內對民法進行修改。 這也就意味著兩年以後,任何個體之間的結合都將得到修改後的民法的認可保護,同性婚姻正式合法。 59歲的祁家威,已經白髮蒼蒼。兩個月前的3月24日,他在憲法法庭慷慨陳詞,「我等這一天等了41年6個月24天」。 還好,到今天,他終於不必再等下去,台灣人也不必再等下去。 3、說祁家威是爭取婚姻平權的領袖和靈魂,毫不為過。但是,你有沒有註意到,從1986年祁家威第一次提出結婚申請,到2013年他第三次提出申請,他得到的反饋並不一樣,最終的結果也不一樣。 1986年的祁家威,是孤獨的。孤立無援的他,沒有多少人支持,甚至也沒有多少人理解。而到了今天,他不再孤獨。他身後所依靠的,是整個台灣的同誌社群,和全台灣所有有識之士的鼎力支持。 2016年12月,在台北凱達格蘭大道舉辦的婚姻平權音樂會,一共有25萬人參加。台灣媒體說,這是延續幾十年、從1個人到25萬人的長跑。 在這幾十年的時間裡,台灣社會發生了天翻地覆的變化,台灣人的觀念也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 這就是我想說的第二點,台灣的婚姻平權運動,是觀念的勝利。 台灣人的觀念為什麼能發生變化呢?性別平等意識在全世界範圍內深入人心,婚姻平權運動在歐洲和美國取得一個又一個勝利,這是外因。 但是,真正促動台灣人觀念發生變化的,是本土發生的幾件標誌性事件。 4、第一件事,是2000年4月20日,15歲的初三男生葉永鋕的離奇死亡。他在上課時提前五分鐘請假上廁所,被同學發現的時候,已經倒在廁所的血泊裡不省人事。 由於案發現場被學校破壞,葉永誌的死亡原因至今沒有查明。但是在調查中,大家發現葉永鋕因為行為舉止女性化,而在中學三年裡一直飽受同學的歧視和凌辱,被嘲笑是娘娘腔,還曾經被要求脫褲子驗明正身。 生活在巨大恐懼之中的他,甚至都不敢在有人的時候去上廁所,或者只能被迫去上女廁所。 葉永鋕的死震動了整個台灣社會,台灣的教育部門開始在學校裡推動「反性別暴力」運動,提出要消除刻板印象,尊重不同性傾向和性別特質的人。 性別平等的意識,從那個時候開始深入了台灣人的心裡。2004年,醞釀了十多年的《性別教育平等法》順利通過,這部法律的總則裡說,「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消除性別歧視,維護人格尊嚴,厚植並建立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與環境」。 2000年以後接受了性別平等教育的那一代少年人,到今天正好成長為台灣社會的中堅。 有民調發現,在今天20歲到29歲的年輕人裡,支持婚姻平權的比例超過八成,因為這是他們從小就被教育要相信的價值——這是教育的偉大力量,教育帶來觀念的改變。 葉永鋕的母親陳君汝原本只是一個普通的農婦,在兒子死去後她展現了堅強和偉大的一面,堅持上訴,最終讓法院改判學校主管「業務過失致死罪」。 陳君汝後來還參加了高雄的同志驕傲遊行,她對著遊行的孩子們大聲喊,「孩子們,要做自己!天地創造你們這樣一個人,一定有一道曙光讓你們去爭取人權!」 5、第二件事,是2016年,台灣大學的退休法語教師、68歲的法國人畢安生,因為他的台灣同性伴侶癌症去世,而鬱鬱寡歡墜樓身亡。這件事同樣引發了廣泛的討論。 台灣人吃驚地發現,一個和台灣伴侶一起在台灣生活了35年的人,在法律意義上卻仍然是台灣的陌生人,因為他們的關係不被法律承認,所以畢安生也無法享有原本台灣人享有的公民權利。 6、除了這些標誌性的事件,推動觀念改變的,還有無數普通人堅持不懈的努力。 從2003年開始,台北就每年舉行全亞洲規模最大的同志驕傲大遊行,影響力輻射到中國大陸和其他許多亞洲地區。 當然,還有無數的集會,無數的抗議,無數的對質,無數的被質疑之後的勇敢回擊。我有幾個台灣的朋友,經常在Facebook上看到他們用業餘時間製作貼紙和標語牌分發。 做這些小事的人,可能無法在歷史留名,但是如果不是成千上萬個普通人這樣默默無聞的付出,任何運動都無法成形。 當然,還有許多藝人和明星,也在用他們自己的影響力,在推動大眾的觀念改變。比如蔡依林、張惠妹、小S、楊丞琳、黃麗玲(A-Lin),這些都是我們很熟悉的例子。 平時不覺得,但真的數一數,發現台灣的女明星裡,願意發聲的人,竟然這麼多。 反觀大陸,似乎沒有。 所以,總結一下,台灣的婚姻平權運動能夠取得成功,不外乎是這樣一個過程:先有走在時代之前的領袖人物挺身而出,然後是無數其他人默默跟隨,用自己的方式各自出力。 先有行動,然後才有觀念的更新。觀念的更新,又感召著更多的人投入其中付出行動。這是一個相輔相成、良性循環的過程。 只是,平等的觀念不會如水銀瀉地,迅速地覆蓋每一寸土地。它更像一條小溪,蜿蜒曲折地流轉,可能要很久很久,無數條小溪匯聚在一起,才能聽到浪潮的聲音。 即使時至今日,台灣仍然有許多人偏執極端地反對婚姻平權。還有許多家長,跑到學校和教育部門抗議,要求學校不再用性別平等教育的教材,擔心這些教育會帶壞他們的小孩。 我的一個台灣朋友這樣寫道: 「這樣的家長,認為只要把他們眼裡的爭議教材退出校園,自己的小孩便能平安順利地長大,卻沒想過他們口中的爭議,是有些人得以平安、順利長大的唯一機會,而那甚至也都有可能會是他們自己的小孩。」 7、你可能會覺得,性少數群體的權益,和你沒有什麼太大的關係。但其實不是這樣的。 常常看我公眾號的朋友會知道,我對平等和權益的話題非常關注。其中一部分原因,大概是因為我在美國生活的時候,第一次體會到了成為弱勢群體的感覺,也第一次對「身份」(identity)這個詞有了感同身受的認知。 原本從來沒有意識到身份問題的我,到了美國以後卻一下子跌到了邊緣,成了美國人口中的「少數族裔」,成了和所謂「主流社會」(mainstream)相對應的「弱勢群體」 ,成為了這個社會的「他者」。 我在美國的一個中國同志朋友曾經和我說過一件事,有一次他和朋友手牽手在拉斯維加斯的大街上走,聽到有人在背後衝著他們叫嚷,"Asian Queers",意思是,「看啊,這兩個亞洲基佬」。他們回頭一看,原來是一群白人小孩,面目天真無邪,可是眼神和語氣裡又分明透著惡意。 我的朋友說,他一輩子都忘不了那一天,因為那是一種雙重的歧視,既因為他的性向身份,也因為他的族裔身份。 從那以後,我開始意識到這樣一個問題:所謂的主流和弱勢,原本就只是一個相對的概念。每一個人,都可能在某個時候,成為不被主流社會認可和接納的「他者」。而且,選擇權甚至都不在你自己手上。 既然如此,何必要互相傷害?為什麼不放手,讓別人獲得他們想要的尊嚴和幸福、按照他們想要的方式生活? 為別人爭取平等和權益,其實就是在為自己爭取平等和權益。 2014年10月,蘋果CEO庫克出櫃,我曾經寫過一篇「為什麼每個人都應該讀庫克的出櫃文章」,其中幾段是這樣寫的,在這裡再引用一下: 關心同志議題,並不僅僅是關心這個群體本身,而是關注我們所有人共同的命運。 因為我們的社會還充斥著各種各樣的歧視,歧視就像是潛伏在我們生活中無處不在的幽靈,一不留神,我們都可能成為被主流群體排斥的少數群體和弱勢群體。 你不是同性戀者,但你可能是在公司裡遭受職場歧視的女性,你可能是在大城市裡被歧視的外地人,你可能是被強權欺凌房子麵臨強拆的底層百姓,你可能因為不標準的口音而在公交車上被人翻了白眼,你可能僅僅因為是個左撇子而遭受嘲笑。 因為我們同氣連枝,都是期望在這塊土地上不遭受任何不公正對待、平等而有尊嚴地生活的普通人。」 我的願望,就是這塊土地上的每一個普通人,都能平等而有尊嚴地生活,臉上有笑,心裡有愛。 ※本文獲「創業邦雜誌」授權轉載,原文 ... 2017.05.26
焦點 爭議回歸釋憲》同婚專法敲定!呂秋遠:未來同志可以結婚繼承...與異性婚姻只有「這差別」 我想,這個結局只能是現在的最好,縱然我從頭至尾都支持同志婚姻入民法,但是既然行政院做此決定,也只能仿效李前總統在訪問新加坡時,無奈回應的這句話:「不滿意但可以接受。」而且,支持同志陣營確實要感謝大法官與蔡英文總統的努力,否則同志婚姻肯定遙遙無期。 先來回答一個問題。為什麼去年公投結果對反同陣營來說是成功的,結果竟然同志還可以結婚?那是因為大法官會議748號解釋本來就已經要求必須讓同志享有與異性婚姻一樣的權利,去年反同陣營贏的是「這樣的權利要規範在專法而非民法」。 因此,行政院確實已經根據公投結果回應,以制訂專法的方式來處理同志婚姻的結果。但是,在大法官會議748號解釋通過以後,即便沒有專法,同志本來就可以在今年5月24日以後依照民法結婚,而這樣的草案就是在人權、憲法與公投結果折衷之下提出來的結果,讓所有爭議回歸釋憲。 關於同志婚姻,行政院提出來的草案名稱,叫做「司法院釋字748號解釋施行法」。大部分人應該看不懂這種法案的名稱,但是簡單來說,就是反對同志結婚者,一直要求專法名稱是「伴侶法」,不給結婚。但支持同志婚姻者,卻堅定要求專法名稱是「婚姻法」,要給結婚。所以行政院只能折衷,以釋字748號作為法案名稱,完全按照憲法解釋的「客觀」結果為準。那麼,釋字748號到底是什麼呢? 「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規定,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第7條保障人民平等權之意旨有違。」 所以,這項草案當然是比照異性婚姻法的草案。是婚姻,不是伴侶。只是因為反同陣營就是不認同同志可以結婚,所以在草案上行政院不表明態度,而是「如果你要知道到底是婚姻還是伴侶,自己去看釋字748號」的意思。如果反同陣營還要說草案所指的意思是伴侶,除非異性婚姻也就是伴侶,否則沒道理認為同志婚姻是伴侶。 這項草案非常簡單,大致上就是將異性婚姻擁有的權益完全給予同志。原則上只有一點不同,就是同志婚姻不得收養與自己無血緣關係的子女。這一點雖然還是有違憲的疑慮,畢竟異性婚姻可以收養無血緣的子女,但往後肯定會有不同的補充見解或是修法出現,甚至實務上也有許多婉轉達到目的的方法。重點是,異性與同性婚姻在實際上99.9%的權益是一樣的,這一點就已經讓等待已久的同志可以暫時活下來了。所以,5月24日以後: 1.同志可以結婚,不是伴侶,是配偶、是配偶、是配偶。(法條上是使用雙方當事人的字眼) 2.外國人可以與台灣同志結婚,而且享有與異國異性通婚同樣的權利。 3.不用拿伴侶證,身份證上有對方的名字了。 4.除部分收養規定外,完全準用民法,離婚時可以分對方的財產、可以請求酌定收養對方孩子的親權。 5.可以享有在醫療法規上完整的配偶權利。 6.往後在撫卹、保險上,都與現行異性婚姻完全相同。 7.繼承的權利等於現行異性戀配偶的權利。 8.結婚以後不要外遇,否則可以提告侵害配偶權或通姦罪。 9.以後兩個人要互相扶養,這是法律上的權利與義務。 10.最後,請羨慕,台灣是亞洲第一個同志可以合法結婚的國家。 不顧北京反對,同志婚姻終於塵埃落定,歡迎進入愛情的墳墓裡,各位同志,2019年5月24日後,在你們的婚禮上見。 一定要幸福喔! ※原文刊登於作者臉書 責任編輯:黃雅苓 核稿編輯:洪婉恬 ... 2019.02.21
國際 中美貿易戰、同婚合法,讓國際再次看見台灣!兩岸專家:想保持競爭力的關鍵是... 上週另外一件事情把台灣推向國際的焦點,就是同婚法案三讀通過,台灣成為亞洲首個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地區。... 2019.05.28
國際 同性婚姻、安樂死立法,全靠一個餅乾罐?看紐西蘭進步立法背後的另類功臣 紐西蘭這個太平洋國家,因其體現社會進步的立法而聞名,往往在其他西方國家之先,已就一些爭論激烈的議題通過法案。不過,紐西蘭國會議長 Trevor Mallard「爆料」,其中一些純粹是從餅乾罐被隨機抽出,才能成為法例。等一下,你說紐國議會民主的支柱,是個有 30 年歷史的餅乾罐? 在英國等西方民主國家,議員提出的法案讓他們有機會,在國會就他們動議的法例進行辯論。紐西蘭卻很「與眾不同」,在一個平平無奇、外面貼著「Members’ Bills」標籤的餅乾罐裡,每塊 BINGO 圓卡代表一份議案。當議事程序表上有空間可作新一輪動議,國會服務處的成員就會從罐中抽出一塊圓卡。 這個「兒戲」的安排,由 1980 年代的議會改革後開始,將過往以列表方式追蹤議員法案的做法改為抽籤。Mallard 解釋:「隨機抽選能讓相對新近的議題有機會被提出。我想在 30 年前,隨機數字生成器或許比現在少一些,而且餅罐用起來也很方便。」 30 年來,這個罐一直存放於國會一間辦公室裡。Mallard 僅表示:「那並非一個有大量公眾出入的地方,但也不在保險箱或任何地方。」直到本週,英國廣播公司(BBC)電視節目 QI 在 Twitter 提及,令它受到國際注目。國會的官方 Twitter 帳戶回應:「終於﹗我們這個先進的隨機儀器,獲得它應有的國際肯定﹗」 「先進」固然是自嘲,但 Mallard 相信,像 2013 年的同性婚姻法案,以及明年公投的安樂死法案,若非有此隨機抽選,恐怕難有立法的一日。「政府通常不願去領導社會改革,但不時會有一些成員願意伸出援手,並在這種領域做他們認為正確的事。這個機制可能為他們提供多一些機會。」 雖然餅乾罐看來有點殘舊,不過 Mallard 未有打算換個新罐。「這是設計來讓餅乾保持新鮮的,而我不認為接下來的 100 年內,會有圓卡破損。」 *本文由「CUP」授權轉載,原文:國會的「餅乾罐」,是紐西蘭改革的源動力? 責任編輯:陳慶徽核稿編輯:洪婉恬 ... 2019.12.21
焦點 年後轉職潮湧現 人力銀行瀏覽量 激增百萬 年後轉職潮湧現。1111人力銀行22日公布最新統計,目前單月整體工作機會數46.5萬,網站日瀏覽量最高達672萬,單日網站瀏覽量和去年同期相比,足足高出100萬,顯見轉職熱度已漸浮現,求職者上網瀏覽、搜尋職缺頻率大增。 此外,1111人力銀行最新調查顯示,農曆年後有高達95.42%的受訪上班族動了轉職念頭,該比率較去年持平,其中8成已展開行動正在謀職中。另針對轉職後的薪資,求職者平均期待月薪可增加4,855元,薪資增幅約13.88%。 人力銀行一年兩大求職旺季,除了6~8月畢業季,就是年後轉職季。根據1111最新調查,今年上班族想轉職的三大主因,依序是:想追求更好的薪資、想嘗試不同領域工作、追求成就感;另外工時過長、壓力太大也排入前五名。 針對轉職方向,調查顯示,66%的上班族希望能「跨產業」轉換跑道,其中,包括34.74%的人想從事不同產業、不同職務的工作,30.99%的人想進入不同產業,從事相同職務工作。 1111人力銀行公共事務部暨職涯發展中心總經理李大華說,追求更好的待遇,一直是上班族轉職的最重要的選項,但和過去幾年相比,工時過長、壓力太大,漸成為上班族轉職的一股重要推力,顯示上班族對於勞動權益如工時、休假等,更為重視。 *本文由中國時報(工商時報)授權,原文 ... 2019.02.23
職場 不要說三節獎金,連婚假都沒有...一個在英國工作的小職員:出國才發現,這些福利只有台灣有 英國沒有的福利:沒有年終、沒有婚喪假 沒有的福利之一:年終獎金 以前在台灣上班時,農曆年前除了放假,最期待的就是發年終獎金,不管多少,多一筆獎金就好開心,等著領獎金好過年。英國聖誕節假期,就如同農曆新年,英國人12月都忙著準備過聖誕節,在辦公室裡,大家上班忙歸忙,但總有一種「要過節」的氣氛。 我抱持著類似「要過年過節了」的想法,第一年剛在英國上班時,心想著公司會在聖誕節前發一筆獎金讓員工好過節嗎? 我這隻英國職場菜鳥,實在不好意思問主管,只好唯唯諾諾地問同事:請問公司會在聖誕節前發獎金嗎? 同事一臉狐疑地回我:我聽不懂你在說什麼?什麼獎金? 我頓時脹紅了臉,開始跟同事雞同鴨講地解釋,在台灣工作農曆過年前,公司通常看業績的好壞,會發給員工某個額度的獎金,以月薪為單位,也會請員工吃尾牙,還有抽獎。 同事聽得好不羨慕,這時我才明瞭,英國職場在聖誕節前,都沒有發年終獎金的習慣。一般公司的獎金制度,完全是看個人的工作合約內容,一般而言並沒有過節發獎金的習俗。 內心頓時好失望,在心裡嘀咕著: 啊~額外獎金的夢想泡湯了,原來福利不是什麼都有,也有比不上台灣的情況!然而表面又要裝正經,維持辦公室的專業形象。原來在英國上班不是什麼都好啊! 有些福利只有台灣有,英國並沒有。例如三節獎金、年終獎金......等額外的獎金。在英國,獎金制度是依據你跟公司談的工作合約內容,薪資條件是否含獎金、何時發、金額多少,通常沒有年節習俗的加給,合約怎麼訂,獎金就照規則給,完全是白紙黑字,沒有隱藏版的獎賞。 感覺真是沒有人情味! 只好一邊怨嘆一邊繼續乖乖上班,畢竟寄人「國」下,只好入境隨俗。 沒有的福利之二:福委會、紅白包、生日金 在英國上班,真的很少有小確幸的福利,例如公司福委會給生日金、紅包禮金或白包慰問金,這些在英國通通沒有。我有次跟英國同事提到「福利委員會」,我還仔細想了一下該怎麼翻譯成英文比較恰當,結果不意外地得到一頭霧水的回應。 原來英國公司沒有福委會類似的單位來統籌員工的小確幸,加上公司裡並沒有特別提撥預算的習慣。因此台灣習以為常的三節獎金、禮品、紅白包、尾牙抽獎獎品......等等,在英國沒有才是正常的,如果有收到,就是公司佛心來的,額外善待員工。 有時候在臉書上看到台灣朋友貼的訊息,領到公司的獎金、開工紅包、獎品,真是懷念起在台灣這種工作上的小確幸啊。我只能默默地在英國這個異鄉,哀怨起人情味和小確幸,完全是要靠私人交情。 好在我人緣還算及格,同事交情還不錯,也許是英國人都有慣性的禮貌,自發性的做到同事間該有的行為。我會在生日時收到部門同事合寫的卡片、集資買的禮物。 相同的道理禮尚往來,友人生日或結婚,我們同事間就會自掏腰包的送禮,獻上祝福,順便套套交情,有時候也會拗直屬主管加碼送禮。 某年生日我收到同事集資合送的SPA兌換券,當下覺得真是貼心,工作時用電腦常會肩頸痠痛,禮物來得好不如來的巧,可以去按摩放鬆一下。 我在辦公室聽過最實用的禮物,是有同事結婚要去美國度蜜月,他的直屬主管特地去銀行換美金,獨自送現金當成禮物,英國人通常結婚都是送禮物,送現金是特殊例子。 沒有的福利之三:婚假、喪假 我在某年的5月回台灣參加朋友的婚禮,朋友提到他的蜜月要在9月,婚假連著中秋節連假出國度蜜月,這樣加起來可以休比較多天。我實在是在英國住太久了,心裡默默地驚嘆了2次。 第一次驚嘆是:咦,結完婚後沒有馬上去度蜜月。因為英國的習慣是結完婚後馬上蜜月去。第2次驚嘆是:婚假! 這麼好喔! 結婚有婚假,英國都沒有。在英國結婚度蜜月,請使用自己的年假。 聽到婚假同時讓我想到,當親人過世時,通常英國公司給的有薪喪假只有3到5天,如果需要更多時間籌備喪事,都得使用自己的年假。跟台灣勞基法相比,父母、配偶過世有8天的有薪喪假,真是少太多了。 因為英國沒有額外的婚假,因此在辦公室偶爾會聽到同事說:我在積年假準備要結婚。結婚典禮是人生大事,可以事先規劃,通常籌備期長達一年,請假通常會請2到3週,第一週籌備婚禮,後2週是去度蜜月。 雖然英國公司的員工年假都有至少20天,英國人往往一年會休好幾次假,但是叫英國人一年只休一次婚假,把所有的年假都用在婚禮跟蜜月,其他時間都不能再休假,那剩下漫長的上班日該怎麼過下去啊! 所以很多英國人在結婚前一年就會規劃年假天數,謹慎地安排使用。 如果得多請婚假和喪假,但是年假已經用完了怎麼辦? 或是有緊急特殊狀況要請假怎麼辦? 這時候請無薪的假就要靠關係了,根據公司的包容度跟主管的態度。看看主管願不願意讓你彈性上班,沒上班的時數之後找時間補足,或是公司要不要睜一隻眼閉一隻眼,不跟你計較。 其實英國人大多同理心高,只要情況屬實、工作能被代理、可以彈性工作,通常都會照顧員工,畢竟喪禮不是人人樂意遇到的狀況。 有一次我的直屬主管在休完年假2週後回來上班沒幾天,母親突然過世了,他是獨子,只好繼續請假籌備喪禮。媽媽的喪禮辦完後,沒多久年事已高的外公,由於女兒過世後哀傷過度相繼過世。直屬主管只好再跟他的主管溝通,硬著頭皮繼續請假,公司基於人道考量,會給予彈性上班法,讓他能安心地處理喪事。 公司集體員工旅遊是瘋狂的想法 從臉書上看到以前的台灣同事在投票公司旅遊的地點,他的臉書貼了一張照片,註解「員工旅遊投票才知道沒有永遠的朋友」,我突然很懷念公司旅遊的福利,還有大家一起出遊的有趣記憶,因為英國公司沒有員工旅遊呀! 據我所知,大部分的英國公司都沒有員工旅遊這項福利,只有聽過少數幾個公司,公司老闆大放送,有提供免費員工旅遊,這通常是小型公司,成本比較少,員工感情比較緊密。 想起之前有一則新聞是一家來自中國的公司,帶著6,500名員工到法國南部旅遊,幾乎都把法國城鎮的旅館包下來了,整個海灘都是這家公司的員工! 這麼多人在同個地點活動,真是個龐大的團體移動工程。當我給英國同事克里斯看這則新聞時,克里斯給了我不可置信的眼神,還問我這是什麼宗教聚會嗎? 對英國人來說,公司旅遊是瘋狂的想法。當我跟克里斯解釋這是亞洲公司的員工旅遊,在亞洲來說,這是個稀鬆平常的福利,一年一次的員工旅遊,而且都有全額或是部分旅遊津貼補助。 克里斯一開始覺得這樣真好,怎麼英國企業都沒有免錢的員工旅遊。但是再思考幾秒後,開始質疑這個觀念,覺得有點瘋狂。旅遊就旅遊,個人休假的旅遊,為什麼要公司全部員工一起去? 有點質疑起員工旅遊的好壞了。 另位同事亞當突然警覺地問說,那是算工作還是算放假? 個人的年假怎麼算? 嗯,這真是個好問題。當我提到有台灣朋友告訴我,他公司的2天員工旅遊其中一天無薪,還要扣一天年假時,2位英國人猛搖頭地說怎麼可以允許這種事情呢? 這不算休假,應該算是工作,太瘋狂了。 英國公司員工旅遊,因公司擴編而取消了少數英國公司的員工旅遊,通常是飛到鄰近的歐洲城市旅遊。我有個朋友在一間行銷公司上班,公司草創時期只有幾位員工,老闆每年一次會招待大家一起去歐洲旅行。 當時公司只有小貓兩三隻,感情好一起出遊沒問題,但後來公司擴編到快50人,老闆還是繼續這樣傳統,招待員工旅遊。不過去年他跟我說員工旅遊沒繼續辦了,因為現在公司已經超過100人,變成大公司了,大家一起出去旅遊已經變成龐大壓力了,所以就取消了。 英國公司活動跟私人時間劃分清楚,個人旅遊不必買同事禮品,我覺得英國公司沒有員工旅遊的福利,是因為英國人公事與私人時間分得很清楚,休假旅行是私人的事情,通常休假就是個人的休息,不想再跟其他同事攪和在一起,可以遠離跟公司相關的人事物,充分得到放鬆休息。 英國通常每人會有20天起的年假,相較之下,比起台灣年假少的情況,英國人安排私人旅遊很容易。 如果是公司的團體活動要增進士氣、培養同事間的感情,那就認真地規劃團隊團康活動,促進同事的情誼,不會弄一個不公也不私的活動,半私人半公事地交流。 英國人休假出國旅遊時,不用採買伴手禮送同事,完全不必費心思考慮要買什麼禮物,若是每次旅行都在忙著採購禮物,行李箱內可能有一半都是送人的禮品。更沒有代購的服務,休假就是休假,完全跟工作的人事物切割,頂多到當地超市,買包糖果餅乾帶到辦公室,跟鄰座的同事一起分享。 責任編輯:歐陽蓉 核稿編輯:呂宇真 {DS_BOX_24238} ... 2019.0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