絕不責備的兩種錯誤

我們的一個出版團隊出了一本書,書中一張照片被攝影師提告侵權、求償鉅額賠償金。由於侵權事實罪證確鑿,我立即讓法務處理,務必以和解完成,以避免上法庭,而讓同事遭受侵犯著作權刑責。

這個團隊的主管自責極深,完全是因為他相信作者的陳述,在尚未取得攝影師授權就將全書付印,才導致攝影師提告。這違反了公司的規定,我們規定所有的內容物,都要取得完整明確的授權文件才能出版。而涉及侵權的照片,是由作者提供,作者認為攝影師是他朋友,使用應沒問題。這位主管還提醒作者,必須要讓攝影師簽署授權文件才能使用,作者也同意處理,可是直到出版前,授權文件仍未取得,編輯一再催促,作者回答攝影師已經口頭同意,但因其人在國外,須等其回國後辦理。由於作者再三保證可以取得授權,沒想到攝影師回國後反悔提告,而使我們公司受到傷害。

我了解了整個事實經過後,找來了十分懊悔的主管;我安慰他,你已做了應做的事,雖然違反了要取得完整授權文件才能出版的規定,但這是因受作者誤導,情有可原,只要下次小心,不再從權處理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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