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情與事理的差異
子非魚安知魚之樂
中、西方管理哲學在「人情」與「事理」上的差異,也造成中、西方組織管理上的不同現象。
中國傳統管理哲學大致以儒家及法家為主。儒家強調「克己復禮」、「反求諸己」,以「忠恕」為原則,屬於「管理自己」的學問。法家則強調「以上為意」、「循名責實」,以「刑賞」為工具,屬於「控制他人」的學問。綜而言之,中國管理儒、法兩家均以「人」為主。儒家出於「性善」,以「誠」待人,以「信」立人,以「禮」處世;法家基於「性惡」,「夫人情好爵祿而惡刑罪」〈錯法〉,「故人主自用其刑德,則群畏其威而歸其利矣」〈重令〉,以「術」馭人,以「疑」畏人,以「法」治世。
西方文明則遠溯自古希臘亞里斯多德等思想家,均強調根據客觀的邏輯辯證,來發展「理性思維」的程序。對於「事理」的認定,必須仰賴「理性」的辯證與批判,而非「主觀」的裁定。西方文明不論在科技、社會或文化各方面均強烈顯示這種「理性」的傾向。這種在政治、法律、經濟、科學甚至宗教等不同領域所產生的理性傾向、環環相扣,提供了西方文明進化所需要的「理性基礎」。社會學大師韋伯即認為西方文明的發展史,就是「理性主義」(Pationalism)的發展史。
這種中、西方管理哲學在「人情」與「事理」上的差異,也造成中、西方組織管理上的不同現象。由於中國人強調「人重於事」,因此職位可以因人而設,也可以因人而廢。以老闆意見決定組織與人事,而不根據「分工合作」的「事理」。組織極易成為老闆「論忠行賞」的工具,權責不依「職位」而依「關係」。「關係掛帥」造成「本位主義」,「人謀不贓」的結果,使組織功能癱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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