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與廢水

日月光汙染後勁溪案,日前遭檢方起訴。這案件仍在司法審理中,不宜評論,倒是起訴書中有一段:「……依循以營利為主的企業文化,才導致有毒廢水任意排放。」我認為是難得的洞見。

我對這「洞見」的理解,是有一段心路歷程的。十餘年前的《商業周刊》,時常被告誹謗,從記者一路告到發行人,因此我也被迫進出法院。雖然最後法官總是理解到雜誌內部分工,知道記者的工作發行人並不知情,因而得以免責,但當時的我仍深感無奈,覺得自己被惡意濫訟,成為社會亂象的受害者之一。

直到有一天,我突然想明白,記者的作為,我即使不知情,仍然有責任,別人把我一併告進去,並非濫訟。其中關鍵,正在「企業文化」這四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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