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rt Law

侵權行為法

英美法律有所謂tort law,一般人看到tort這個字,會莫名其妙。此字源於拉丁文,指在西方的民法中,尤其是英、美兩國,過失行為造成損害,受害人可循法律途徑要求賠償。所以字典給tort的定義是:In civil law, a wrongful act for which damages can be sought by the injured party.

最近華府地區發生了一件轟動全球的侵權案子。一位黑人法官Roy Pearson把一條西裝褲送去一家韓國人經營的乾洗店(dry cleaner)修改,去取時褲子不見了。Pearson因新找到工作,必須穿著得體赴任,而乾洗店竟然沒能如期把修改好的褲子交給他,誤了他的事情,已使他老大不高興;更嚴重的是,店家把他的褲子弄丟了,後來找了一條並非他的褲子充數給他,使他火冒三丈。這已非韓國乾洗店第一次丟了他的褲子,早在2002年,曾發生過一次,那次店東賠了Pearson150美元,然後告訴 Pearson不再是受歡迎的客人了。後來韓國老闆不再提此一不愉快事件,Pearson也繼續光顧。沒想到三年後(2005年)舊事重演,使Pearson的新愁與舊恨一起湧上心頭,於是決定要好好教訓一下這乾洗店的老闆。

Pearson抓住乾洗店懸掛的店招做起文章:一是Satisfaction Guaranteed(包君滿意,請參閱《商業周刊》879期本欄);另一是Same Day Service(當天取件)。顯然在修改Pearson的褲子服務上,這兩點都沒能兌現,Pearson決定興訟,而且要求賠償的損失是天文數字,高達6,500萬美元。一條頂多值百餘元的西褲怎會得賠償6千多萬呢?Pearson根據什麼得出這個數目?原來他是從華盛頓特區的消費者保護法推算出來的。此法規定每樁違法事件每天得賠1,500美元,然後乘以1,200天,再把違規(violation)擴大為12樁,被告共有3位(店家加店東夫婦2人),遂得出6,500萬美元的驚人數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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