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life vs. Pro-Choice

生命與選擇孰重?

生命與選擇的權利孰重,乍看起來,生命應高於一切,可是美國獨立革命時愛國者 Patrick Henry不是有 Give me liberty, or give me death.(不自由,毋寧死)的名言嗎?可見選擇的重要,因為沒有自由,寧死也不願苟活。

4月24日主張墮胎自由的女權主義者(feminists)在華府發動了一場上百萬人的大遊行,反對布希政府藉立法達到禁止墮胎(abortion)的目的。墮胎在美國一直是個爭議性的話題,而且每到總統選舉年,就會成為campaign issue。通常贊成墮胎的人們屬於pro-choice,即主張 abortion,婦女有自由選擇的權利;而反對墮胎的則是pro-life ,這些人則把 pro-choice者比成殺嬰者(baby-killer),並把血淋淋漸成人形的胎兒(fetus)製成海報,凸顯積極主張墮胎權利者(abortion rights activists)只重 choice、無視於life的殘忍。

布希在abortion的問題上,一度主張修憲,增加constitutional ban(以憲法禁止),阻絕墮胎,為主張pro-choice的abortion rights維護者極力反對。從上星期天大遊行的聲勢來看,女權運動者反布希的勢力不可輕忽。紐約時報關於示威的報導,特別作了下面一個橫貫全頁的大標題:Abortion Rights Marchers in Washington Vow to Fight a Second Term for Bush.(主張墮胎權利在華府遊行的人們誓言抵制布希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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