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審團還沒回來

美國是法治國家,人民對自己的權益多有基本認識,這種認識也反映在他們的日常用語中,如本欄上期所講的retain counsel(請律師的權利)、due process of law(法定程序)即是。做為外國人或是移民,甚至歸化了的公民(naturalized citizen),對法治觀念和對一些法律用語的熟悉,是相當薄弱的。我願在此介紹一些土生土長美國人耳熟能詳的法律名詞,庶幾有助於您在美國一旦遇到法律問題時,有點起碼的常識。

美國的司法採jury(陪審)制,審判時被告定罪(guilty)或無罪開釋(acquitted)是由jury決定的。法官只是在審判過程中兩造律師盤問證人(cross-examine witness)時維持過程的公平,並做出一些裁決(rulings),最後宣告有罪者的刑期。最關鍵性的有罪或無罪是由陪審團決定的,當判決(verdict)公布之前,陪審團的成員(通常有12個人)會進行合議(deliberations),這種deliberations短則1、2個小時,長則1、2天不定。在這段等verdict的時間,用英文表達即是 The jury is still out,意思是說,必須等陪審的成員回來,由首席陪審員 (Foreman)宣布,才會有verdict。這句話引申為比賽的結果沒出來,或是事情尚未定案,都可以說:"The jury is still out."譬如說:「阿扁主張公投、制憲,是否會導致台灣宣布獨立,尚難有定論。」這句話用英文講,可以說:"The jury is still out whether referendums and a new constitution will lead to Taiwan's de jure independence."這裡的de jure指法律上的,與de facto(事實上)相對。台灣早已享有de facto independence了。

jury萬一不能對判決達成一致的看法,那叫hung jury,其結果是整個審判變成mistrial(不算數的錯誤審判),得重審。在美國,FBI(聯邦調查局)或警察抓人要有arrest warrant(逮捕令),apprehend也是逮捕,但沒有逮捕令,可能嫌犯已構成clear and present danger(明顯、立即的危險),非收押(take into custody)不可。逮捕之後,一定要控以罪名,英文叫charge。如問警方控以何罪,可說"What's the charge?"。credit card(信用卡)買東西也叫charge,和控罪的charge 是兩碼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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