洩密與法定程序

最近在華府鬧得滿城風雨的是白宮高級官員洩密事件。洩密即是英文的leak,通常是政府官員故意洩露消息給新聞界,其目的不外乎打擊政敵,或是對政府的政策不滿,把不利於政府的消息捅出來,使政府難堪(to embarrass the government)。這次白宮的leak,要打擊的對象是老布希時代美國駐伊拉克大使館的代大使威爾遜四世(Joseph C. Wilson IV),此君是第一次美伊戰爭前和薩達姆‧哈珊最後打交道的美國外交官。

威爾遜已自外交界退休,經常以伊拉克的專家身分上電視或寫文章,批評小布希總統的對伊政策及所發動的戰爭,使白宮官員非常惱火。威爾遜的太太(第3任)任職於 CIA(中情局),雖說做的是分析工作,但有些工作屬於covert or clandestine operations(秘密作業),身分不能曝光。白宮官員為了整威爾遜,故意洩露他太太的身分給專欄作家諾瓦克(Bob Novak),這是犯法的行為,因為情報人員的真實身分被公開,除了不利於工作外,有時還會有性命的危險。

要追查白宮哪位官員洩密,最有效的辦法是去問諾瓦克,可是記者受美國憲法 First Amendment(第一修正案)的保護,可以拒絕透露消息來源(source)。所謂First Amendment是指美國憲法本文之外的增訂條款。200多年來,總共增加了27個amendments。第一修正條款旨在保障言論、新聞及宗教信仰的自由,其神聖不可侵犯,人人皆知,故美政府明知諾瓦克知道洩密者為何人,卻不願去盤問他,而下令調查(英文是investigation或leak inquiry)。目前調查的矛頭指向白宮的總統高級顧問卡爾‧羅夫(Karl Rove),由於羅夫和司法部長John Ashcroft關係密切,有人主張(特別是民主黨)司法部為避嫌,應把調查交由Independent Counsel(獨立檢察官,即Independent Prosecutor或Special Prosecutor之意)。這裡的Counsel指律師,任何人在美國被逮捕,有權retain counsel(請律師之意)為其辯護 ;一個人被捕後,審判應依法定程序,這叫做due process of law,是憲法所規定的。美國人在國會或法院作證,如不願作不利於自己的供證,可以援引第五修正案拒絕回答,此即 Invoking the Fifth Amendment或Invoking the 5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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