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視開發金控的公司治理問題

劉泰英在被羈押幾個月之後,以六千萬元交保,立即就為開發金控的董事長寶座投下變數,媒體追逐的重點在於未來誰會當董事長,好像這家資產龐大、資源雄厚的金融機構的命運,就在幾位大股東之間私下溝通、協調決定。

這其實是台灣社會的笑話,劉泰英一個人不但耍了國民黨,也耍了以英明見稱的李登輝,更耍了無數的投資人。如果檢方對劉泰英的指控成立的話,劉泰英真是視台灣法律於無物,玩弄社會大眾的資金,以圖謀一己之私利。問題是劉泰英是否有罪尚未確定,但是劉泰英可以周遊上市公司,不斷上下其手的環境並沒有改變,開發金控的董監事結構就是一個明顯的例子,因此不論開發金控由誰當董事長,其內部的公司治理的可能危機尚未消除。

按公司治理基本邏輯,一旦董監事結構所擁有的股權太小,以至於公司賺錢,可分配給股東的現金流量,小於董監事們直接從公司營運中掏錢的獲利時,經營管理者就有極大的誘因從公司中謀取不法利益。學理上如果董監事股權總數大於五○%,那是一個較佳的公司治理的結構;如果董、監事的總股數少於三○%,那是公司發生弊端的溫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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