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換負責人切莫為德不卒

十餘年前,十信案發生時,台灣金融大地震,全國人心惶惶,釵h論者認為:台灣金融法令不周延,因此當有人違法時,無法及時有效處置。當時一位財政部的高級官員私下告訴我:「誰說法令不周延,根據銀行法規定,對違規情節重大者,財政部可以撤換負責人啊!」

ˉ只可惜這位官員(現在已經是財經界退休的大老)事後又無奈的告訴我:「不要說我講過這樣的話!」當然事後十信案一發而不可收拾,成為台灣金融史上永難忘懷的歷史悲劇!

ˉ最近發生的僑銀及台東企銀案,最後雖然都走上了撤換負責人的路子,可是過程截然不同,僑銀案財經單位用道德說服了半天,事態愈演愈烈,最後戴立寧以次長之尊,下放僑銀,穩住局面。而台東企銀案,財金當局在猶豫兩天後,痛下鐵腕,決定撤換負責人,現在接任人選仍在研議中,但大體上,台東企銀風暴已經淡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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