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公?還是為私?

國安局秘密帳戶曝光,攪得滿城風雨。國安局長蔡朝明說:「國家元首運用特殊手段和非常方式,爭取國家安全發展空間是天經地義的事,古今中外都一樣」,這個說法可以接受,但是以一個民主法治國家而言,即使是「特殊手段」和「非常方式」,都應該有法律的依據。不過分的說,國家元首若擁有超越憲法或法律規範的行為空間,這本身就是國家安全最大的威脅。

西漢文帝時,張釋之擔任廷尉(最高司法官吏),有一次皇帝御駕過中渭橋,有一個人從橋下走,驚到了御馬,於是逮捕那個冒失鬼,交給廷尉。張釋之審問以後,上奏「此人犯蹕,當罰金」。漢文帝大怒說:「此人驚嚇到我的馬,幸好馬性柔和,否則不傷到我了嗎?而你居然只判他罰金?」張釋之回答:「法律也者,天子與天下公共也,法律規定如此而判更重之刑,將使人民不信任法律。如果當初陛下自己下令誅殺他也就罷了,現在發交廷尉,廷尉是公平裁判的地方,一旦用法有所傾斜,全天下老百姓都將無所措手足。」漢文帝沉思良久,說:「廷尉當如是也。」

張釋之的話有兩重意涵:一是法律不但拘束人民,也拘束天子,二是古代天子可以自己下令誅殺犯人,但是既然送到法院,就不宜要求司法做枉法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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