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紋比對不再是定罪證據

「押起來!」警官厲聲斥責,這名壞人就被帶走,先按指紋,再送到拘留所。近百年以來,被抓到的嫌犯都害怕他們的指紋與犯罪現場的指紋相符,如今這種恐懼可以稍微降低一點。

元月七日,美國賓州的一位聯邦法官波藍恪(Louis Pollak)判定,指紋不是可靠的證據,在以後的庭訊中,當指紋檢定師在陪審團前,就現場所採的指紋與嫌犯的指紋作證時,光是口說不足採信,鑑定師必須提出證據,證明指紋為何相符或不符。

雖然指紋的爭議性已經存在多年,這還是美國法院首次推翻指紋鑑定證詞的判例。在一九九○年代,美國最高法院判定,聯邦法院法官堅持要求出庭的專家證人,當刑事鑑定方法上的可靠性受到質疑時,必須說明該方法的有效性,讓陪審團員了解該鑑定方法的誤差範圍。指紋鑑定專家一向堅持,指紋鑑定的誤差為零,但提不出任何支持的物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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