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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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艾比銀行現在固定為員工提供舉發內部弊端的機會,包括在無法透過內部程序圓滿解決時,該如何聯絡投訴組織,提供建議。這種做法,比英國石油來得有建設性。
去年初,在英國石油(BP)阿拉斯加分公司工作的大衛(化名),認為,高層主管不把他對公司削減人手,將影響輸油管維修效率的警告當一回事。因此,他和兩名同事決定對外界放出風聲。這些人遇見反對英國石油在北極圈野生動物保護區附近探勘的環保團體,雙方一拍即合。
這三名員工的投訴,引發美國國會質詢,連布希總統(George Bush)也收到「會有巨大災難」的警告信。英國石油被迫進行調查。媒體在十一月率先取得調查報告,內容指出,英國石油阿拉斯加分公司內部眾多員工相信,「削減人手、訓練和預算,影響到工地營運的安全性」。英國石油為了回應這份報告,派出資深主管葛瑞(Tom Gray)負責執行報告建議,也增加了人手,處理堆積如山的維修案件。
告密者常遭公司無情制裁
公司其他同事也噤若寒蟬
但是,英國石油在處理公司內部問題的態度,並沒有太大的改進。大衛表示,他在公司內提出問題時,一直受到騷擾和懲罰。英國石油則表示,主管們都受過訓練,在員工表達擔憂時「要更積極因應」。不過,要改變這些在阿拉斯加採油的老粗們,光靠訓練並非易事。
大部分員工都不願意對外表達意見,因為通常不會有好結果」」許多人會因此被開除。去年八月,全錄(Xerox)財務助理賓漢(James Bingham),因為投訴全錄用會計伎倆推高盈利後,遭到公司開除。在開除後,賓漢發現,與全錄的對抗幾乎花去所有時間與精力,使他無法另謀生路。
賓漢指控,企業文化迫使管理階層訂立超高業績目標,然後,不顧一切,設法完成。全錄並非個案,許多企業在面對不景氣時,為了達成遙不可及的目標,都會在帳目上下功夫。這些手段有時合法,有時卻並非如此。
告密者容易在恐懼下屈服
「九一一事件」改變人們心態
澳洲最近的案例顯示,有意揭發公司弊端的人,極易在恐懼下打消念頭。去年十二月,一位女子匿名向澳洲競爭及消費者委員會(ACCC)投書,表示所屬企業和其他同業合作,違反「貿易程序法」(Trade Practices Act)的規定。
ACCC認為,這名匿名女子的證據足以讓「一家大企業」罰鍰澳幣一千萬元(約合新台幣一億八千二百八十二萬元)。不過由於委員會需要更多證據,於是在耶誕節前進行大型媒體宣傳,希望該女子再次出面。數天後,她的丈夫打電話給ACCC,但是在關鍵時刻,卻掛斷電話。ACCC現在正努力尋找這對夫妻。
在美國,有證據顯示,「九一一事件」發生後,讓民眾更有正義感,更願意站出來。位於華盛頓的政府責任制計畫團體(Government Accountability Project)就指出,在「九一一事件」前三個月接到二十七件求助案,之後三個月則接到六十六件。很多求助案都和職場安全問題有關,包括聯邦航空管理局(FAA)的員工,投訴該機構多次未對機場的保安事件採取行動。
有些國家開始推動立法,讓員工在內部投訴問題失敗後,向外界舉發企業或政府的問題時,能夠獲得更大保障。
英頒布保護舉發者的法令
改善企業內部溝通方式
英國石油阿拉斯加調查小組中的葛嘉德律師(Bill Grade)就表示,他們的權利「比犯人還差」。參議員提議保護員工權益的法案,目前在國會中遭擱置。
英國去年開始全面實施「公眾利益揭露法」(Public Interest Disclosure Act),被稱為「全世界最保護舉發者的法令」,將舉發弊端者定位為保護公眾利益的證人。
此界定將舉發者與其他為了私利而投訴的人分開。不過,英國的保護還是有限。去年九月,基金經理渥克(Rupert Walker)遭葛維特投資公司(Govett Investments)開除,原因是他向《金融時報》(Financial Times)投訴該公司相互投資的一組互惠基金。
英國法律的新構思,是賦予管理機關更多責任。英國管理金融業務的金融服務局(FSA)在一月中將成立熱線電話,希望可以搶在媒體前,先行處理投訴案件。這個構想雖好,但實際上,金融服務局要兼顧的事情太多,可能無法及時發揮效應。
金融服務局主席戴維斯(Howard Davies)爵士表示,有效的舉發機制,是阻止詐騙行為的一大工具。他希望企業能改善內部溝通方式,如果勸說無效,金融服務局「會毫不猶豫的立法,強迫改進」。
可惜的是,很多企業都無法體認內部溝通的優點。許多美國企業都認為,開除投訴人,比聆聽員工的意見來得容易,雖然相關立法已有多年。華盛頓全國投訴中心(National Whistleblower Centre)的克倫斯克(Kris Kolensik)表示︰「無論已有多少保護舉發者的法規,效果總是差強人意。」
亦有公司鼓勵員工舉發不法
讓主管聽見有建設性的意見
不過,也有少數企業明白舉發者的可貴之處,例如英國艾比銀行(Abbey National)。一九九三年,該行市場部的布朗(Gary Brown)發現內部有問題,於一九九四年五月作出投訴,及時查出詐欺的員工,防止弊端惡化。
一九九七年六月,經過漫長的拖延和八個月的審訊,該員工遭裁定偷竊兩百萬英鎊(約合新台幣一百零一億元),被判處八年徒刑。法官稱讚布朗的行為,銀行也給予兩萬五千英鎊的獎金,並請他復職。
他在一九九八年三月重返艾比銀行後,已連續晉升三次。艾比銀行現在固定為員工提供舉發內部弊端的機會,包括在無法透過內部程序圓滿解決時,該如何聯絡投訴組織,提供建議。這種作法,比英國石油來得有建設性。
(本文譯自《經濟學人》Peep and weep. Jan. 12th, 2002. The Economist Newspaper Limited Lond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