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法真的公平嗎?

公平交易法是不是該修一修了?這是最近遭受到公平會處分的雙向制傳銷公司的心聲。而號稱「公平」交易的公平法確實可以做到公平嗎?公平會副主委蘇永欽指出,它確實有些不盡周延的地方,不過已經盡力要求立法單位,加快審核修正法案的速度。

據了解,這次被處分的十二家雙向制傳銷公司,為什麼前八家遭受嚴厲的罰錢與勒令歇業的處分,後四家卻只有被要求立即停止不正當傳銷行為,合理的解釋是前八家情節重大,後四家情節較輕。事實則不然,理由是公平法的訂定出現了漏洞。

漏洞的地方在於只觸犯公平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的廠商,竟然只能引用第四十一條的行政處分罰則,但是同條文第二項就可以依據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予以行政處分,最高處分是勒令停業或歇業。事實上觸犯第二十三條第一項就等於是不正當的傳銷公司,情節已屬重大,為何會出現前八家與後四家處分「差異」的結果?蘇永欽表示,這確實是一個小瑕疵,當初在立法時,只要是違反公平法規定,公平會只能依第四十一條的處分條文,得限其、命其修正或停止其行為……並按次罰鍰一百萬元以下,直到行為停止或改正為止。但是違反第二項就不同,可以處以立即歇業,所以同時觸犯第一項與第二項的沒有處分上的問題,而只是觸犯第一項未觸犯第二項的,就產生了無權處以嚴厲行政處分的瑕疵,「不過十二家的刑事與民事責任都是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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