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賴給制度

馬英九特別費案初審判決無罪。判決書中引用宋朝「公使錢」做為「特別費為實質補貼」之認定依據,引起一些不同的看法。

我無意探討司法裁判,也無意討論以「公使錢」為心證是否適當。我完全贊同、樂見、鼓勵所有人,包括法官,多讀歷史,多從歷史當中擷取經驗與教訓。我的重點在於「由公使錢到特別費為何演變成制度殺人」?

宋代「公使費」是為了體恤地方官「送往迎來」的沉重支出而擴用,這項初旨與我對今日特別費的性質界定完全一致──那是一種「人和政通費」,人不和,政就不通;所以地方官不好好侍候過往的中央大員,就會事事不通。但是地方官俸給承擔不了偌大開支,為免地方官剝削人民,所以「明訂」公使錢以為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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