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oad Rage

開車造成的激怒

在美國酒醉駕車因而肇事致人於死,是重罪 (felony),並衍生出DWI(driving while intoxicated)和DUI(driving under the influence)這兩個片語。由於公路上擁擠的情況(traffic congestion)日益嚴重,趕路的人挫折感(frustration)很大,一旦有人在這個時候不守規矩,超車或是搶路,勢必要讓你的「挫折」變為「盛怒」(rage),road rage(駕車激怒)這個說法遂應運而生。

Road rage小則發生口角(altercation),相互叫罵(shouting match),重則會釀成人命案件。上月底華府地區即發生一件road rage的命案,由於行凶殺人的是位黑人法警副警長(Deputy U.S. marshal),而被害人是位年輕白人海軍水兵,本案顯然染有種族色彩。黑人法警當時並非執行公務,而是off-duty(下班了),但他亮出身分證件(ID),並揚言對方毆打了一位聯邦官員(hit a federal officer),所以一定要教訓年輕的白人,於是從車上拿出半自動武器,先朝海軍水兵的白人腿上開了一槍,此時水兵跑回自己的車上準備駕車離開,但黑人法警在雙方扭打過程中吃了虧,不肯善罷甘休,對著已上車的白人連開三槍,當場把對方擊斃。

此一road rage事件發生於一購物中心的停車場上,來往的人熙熙攘攘,親眼看到黑人法警槍殺白人水兵的證人不下數十人,他們一方面對槍殺的殘忍感到震驚,白人恐怕也有物傷其類的悲憤。這位名叫Arthur Lloyd的肇事者雖是U.S.marshal,卻無法把殺人行為合理化為「執行公務的自衛」(self-defense while on duty),而於事發後數日被捕,並被控以「一級謀殺罪」(first degree murder)。法庭開庭初審本案時,主審法官是韓國後裔的Brian G. Kim,金姓法官認為Lloyd蓄意謀殺,惡性重大,加上他有對自己妻兒施暴的前科,當庭裁示將Lloyd收押,拒絕了辯護律師交保候傳的請求(denied bail)。一樁黑白兇殺案,由亞裔的法官主持正義,其種族色彩(racial overtone)可說是不言而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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