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ack, White and Brown

黑白合校的「 棕色 」判例

5月17日是美國最高法院(The Supreme Court)在1954年對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案子作出判決的歷史性日子,今年恰好滿50週年。布希總統和今年大選挑戰布希的凱瑞參議員都紛紛前往堪薩斯州的托必卡市(Topeka, Kansas)親自參加紀念儀式發表演說,目的不外討好黑人,爭取選票。

美國早期由於種族歧視,許多地方包括公共場所和設施,都是白人和黑人隔離的,即英文的segregated或segregation。如搭公共汽車,黑人只能坐在後面,學校也是黑白分校。五○年代初,堪薩斯州托必卡市的一位黑人Oliver Brown,他的女兒Linda Brown念小學三年級,每天得穿過鐵路交叉道走一哩路去上學,儘管離家七街之隔就有一所小學,但她不能念,因為那是專給白人學童讀的,她父親替女兒申請轉校,遭到校長的拒絕。Brown先生在「有色人種促進會」(NAACP, National Association for the Advancement of Colored People)——全美最有影響力的黑人組織——的幫助下,決定興訟,為女兒爭取上白人學校的權利。這場官司打了三年多,一直打到最高法院,終於在1954年5月17日獲最高法院一致裁決(unanimous decision), segregation has no place in the field of public education(在公共教育領域內,隔離政策是沒有地位的),同時推翻了從前最高法院「分開但平等」(separate but equal)的判例。早在1892年,一位30歲黑白混血的鞋匠Homer Plessy,因在火車上睡白人的車廂被捕,這樁官司一審再審,最高法院於1896年作出separate but equal doctrine 的判決,在美國司法上稱Plessy v. Ferguson判例。這種separate but equal的學說被引用在公共教育上,導致黑白分校;經過50多年後,終於被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的判例推翻,從此黑白合校,英文說法即desegregation或desegregated school。最高法院作此判決的法源是美國憲法第14條修正案(14th Amendment),這項修正案規定美公民享有equal protection of the laws(法律平等保護權,即不得有歧視或差別待遇)。

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確是美國教育和民權運動史上的大事,本文開始稱Brown decision為「棕色判例」,是和 Black, White 連在一起的雙關語(pun),因為brown作顏色解,確是棕色,只不過這是訴訟人的姓。Brown在美國是很普通的姓氏,例如這次去台北慶賀陳水扁總統就職的美國特使團團員浦威廉的英文名字即William A. Brown,另一位曾任國務院協調顧問的卜道維其英文名字是David G. Brown。同姓的Brown先生,換成中文,竟然一位姓浦,另一位姓卜,大概都是取B的音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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