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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法改變碳排放結果的京都議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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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 | 產業動態

無法改變碳排放結果的京都議定書

無法改變碳排放結果的京都議定書
solar cell
(圖片來源:Andreas Demmelbauer@Flickrr, Licensed by CC-BY 2.0) (攝影者:Andreas Demmelbauer)
撰文者:高田 憲一
日經科技報 2011.12.28

--本文由日經BP社日經 Techon logo特別提供。

探討氣候暖化應對措施的《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第17次締結國會議(COP17)在2011年12月11日閉幕。會議中,締約國對懸而未決的最大命題——後《京都議定書》時代新框架的制定各執己見、互不相讓,會期也因此延長。最後終於達成了暫時延長《京都議定書》,並最晚在2015年之前完成新框架、於2020年開始實施的結論。

《京都議定書》延期雖採用設置「第二承諾期」的形式進行,但日本、加拿大和俄羅斯都表示不參加。日本將採取自主措施繼續減排溫室氣體。

《京都議定書》原來的目的並不是減少全球溫室氣體的總排放量。因此,即使日本等國退出,總減排量或許也不會有大的倒退。這是因為《京都議定書》是對先進國家(確切地說是議定書附件B中記載的國家)規定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減排目標,其中承擔義務的國家的溫室氣體排放量僅佔全球排放量的20%。

而對全球溫室氣體排放量最大的國家——中國以及印度等新興市場國家未作規定,而且最初同意盡減排義務的美國最終退出。2005年議定書生效之時就曾設想,即使承擔減排義務的先進國家達成目標,因新興市場國家的排放量增加,2010年溫室氣體的總排放量仍將比1990年增加30%以上。也就是說,就算《京都議定書》起了效果,全球的總排放量還是會增加。

如果《京都議定書》的目的不是減少溫室氣體的總排放量,那又是什麼呢?應對氣候變暖的國際基本公約——《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中記載著這一點。該公約使用「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的表達方式,提出了先進國家「要率先採取措施應對氣候變化及其負面影響」的原則。其主要思想是,變暖是各國共同的責任,但在工業革命之後排放了大量溫室氣體的先進國家與未排放的國家的責任是有區別的。

這一思想的具體體現,就是只規定了先進國家減排義務的《京都議定書》。

而此次框架的制定,是決定要調整《京都議定書》提出的先進國家與新興市場國家「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的平衡。日本自不必說,新框架中還要包括排放量大的美國、中國和印度等國。但是,使先進國家與新興市場國家在「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上達到怎樣的平衡,還完全沒有明朗。單就討論又回到了抽象原則這一點來看,要達成新的框架還需要鍥而不捨地談判。(記者:高田 憲一,《日經製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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