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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有什麼事情,不想讓任何人知道,也許一開始你就不應該去做這件事。」—Eric Schmidt,Google前執行長
人氣女模私密裸照遭PO,「豔照」內容尺度爆表。由於當中有人入選「百大正妹」,卻在短短的10多天內,陸續被爆出豔照,陰謀論因之甚囂塵上,懷疑有人刻意炒作(裸照門有陰謀 百大正妹生死鬥)。
在此同時,婦女團體也發現,拍下親密行為的豔照當事人,有超過6成是自願的(豔照門受害者 調查發現逾6成自願)。而「豔照」在網路上被散播的原因,大多是分手情侶為要求復合、或報復分手,以及金錢勒索和要脅發生性行為等等。由於網路的無邊擴散效應,往往對「豔照」當事人的傷害甚大,而實際上法院科處的刑責卻不太重,因此有立委建議應修法加重刑責(散佈豔照 立委擬修法加重刑責)。
力有未逮的隱私權保障
Google、youtube、facebook等等,這些稱霸天下的網路巨擘或社交媒體,使用了驚人的技術,從使用者身上搜集大量的資料,或者是讓使用者自然而然地洩露自己的隱私,而能讓人在幾分鐘之內找到任何人的下落,或者是被迫知道某某人的下落—不管你願不願意。
最糟的是,往往你是不願意卻仍被知道了。參加某個聚會,合照的照片沒有經過你的同意,被tag在別人的臉書上,所以很多人都知道你參加了那個聚會;和男友或女友的私密照片,上傳到某個網站,該網站的保密功能卻出現狀況,不然就是被駭客入侵「全都露」。而你的隱私權呢?
面對網路世界無邊無際的發展,隱私權在它面前卻始終顯得卑微。誠然,我國憲法第22條與大法官釋字585、603號等解釋下,隱私權係基本權的一種,乃無庸置疑,且經由各種各樣的法律規定,對於違反的人加以各式的民刑事制裁,例如被散布的「豔照」,即使影中人是同意被拍照,散布的人士仍會受到刑法上散布猥褻物品等罪之處罰─因為影中人並未同意該照片被散布出去。
然而,看似受了保障的隱私權,就算是行為人受到了制裁,也不過就是那樣的「一次性」─懲罰了他散布這些私密照片的「這次」行為。他繳納罰金、或暫時的失去自由,但也就是僅有這一次他得到了教訓。受罰之後,他的行為會隨著時間,受到人們的淡忘,除了司法機關等少數人外,不會有什麼人知道他的前科。
但被散布照片的影中人,不會因為這「一次性」,隨著時間的過去而被淹沒。相反的,這些照片或相關的新聞報導,會以永恆的姿態存在於雲端,呈現著一種擴散的效應:無論在世界的那一個角落,只要人們一進搜尋引擎輕敲鍵盤,被害人的私密就不斷的一而再、再而三的被看到、被尖酸刻薄的批評和審視,就算是被害人離開人世,這些照片或報導,仍如鬼魅般繼續在虛擬世界徘徊。
就此而言,現行的法律保護規範,足以保障此種在網路世界中的隱私嗎?
沒有隱私權的世界
如果雙方都是成年人,彼此同意拍下親密照片並相互留存,既出自雙方意願,沒有什麼可以苛責的。但是這無疑也是將自己的隱私交予對方:在隱私權的薄弱保護下,自己的私密照被流露出去的擔心,將如影隨形的跟隨一輩子。
我們走向的是一個已經沒有隱私的網路空間。網路能量龐大,無邊無際、無地域也無時間限制的擴散效應,讓人們不知不覺地吐出自己的隱私,並同時拉著別人陪葬。或許還是如Eric Schmidt所言,「如果你有什麼事情,不想讓任何人知道,也許一開始你就不應該去做這件事。」但這位Google前執行長卻清楚明白,人們不可能不做要做的事情,而自己的隱私之所以被別人知道,卻往往是他人所造成的(如在臉書打卡tag朋友進來)。
在台北市出生、長大。小時候喜歡畫畫,最大的夢想曾是當漫畫店老闆,長大後卻進了哈佛法學院念碩士,當了律師。曾從律師界轉戰金融界,在美國紐約梅隆銀行 (The Bank of New York Mellon)香港分行環球信託部擔任副總裁執行跨境交易,是極少數由法律界轉戰國際金融資本市場的台灣律師。離開金融界後回法律界自行創業,現為立凱法律事務所(IK Partners) 創所律師。喜歡詩歌、音樂、戲劇、閱讀、唱歌和游泳、慢跑及練瑜珈,將和朋友間的知心交流視為人生一大樂事。
一個法律人,以不那麼法律的角度,說著當下形形色色的人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