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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點 | 時事分析

「珍珠哥」事件》到底誰該讓座?別把道德要求無限上綱!

撰文者:柯宜姍
非法之境 2014.01.16

手機出現錄影功能後,人們隨手就可以錄下周遭當時的影像。不過,有許多是社會上平常不過的小事,被錄下影像,上傳放在youtube等視頻平台後,新聞再加以報導,就變成了大事:上周的「珍珠哥」,以行李占據博愛座位子、用珍珠奶茶的粉圓怒擲出面勸阻的老伯,而莫名奇妙的名噪一時,「珍珠哥」還被搜尋起底、丟了工作。

不過,這邊所要說的,不是自以為是的鄉民正義,也不是「珍珠哥」一時魯莽的行為、卻遭逢這種待遇是否過度,而是總是觸動台灣人神經的「博愛座」。

搭乘大眾交通工具時,都會看到博愛座,從它的英文「Priority Seat」,更能突顯它的涵義:這個座位「優先」讓給某群人坐,而這群人大概是長者、孕婦、小孩或是行動不便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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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致上來說,充滿人情味的台灣人,是樂於讓坐的。這是所以我們經常可以看到人們起身讓座的身影,或是即使車廂內有多麼擁擠,卻總是有幾個顏色和其他座位不一樣的空位。公車司機往往在尖峰時段更顯熱情,打開麥克風對著擁擠的人們說:有一位孕婦小姐上車了,請讓座,然後孕婦小姐連忙搖頭連稱不好意思,對著起身的人點頭致謝。

正是這樣的溫情,有人不讓座時,旁人總也感到義憤填膺:經常發生的畫面是,若有年輕人占著博愛座不讓,會有長者等斥責「坐博愛座是我的權利」,而其他頗有義氣的乘客經常就會出聲幫忙斥責;若是該位年輕人還是不讓座,旁人就會隨手拿起手機拍下爭執的畫面,很快的這個畫面就會在網路上流傳,甚至還會上了新聞。

讓座,誰的權利和誰的義務?

博愛座的「適格」當事人─老弱婦孺,有沒有權利請求讓座?彷彿鏡子的兩面,權利的映照乃是義務,但是權利的產生是有原由的,一來是依據法律的規定,二來是按照當事人間的約定,就是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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遍查現行法律的規定,僅要求公共運輸或大眾交通工具上,應設置博愛座,該等座位應優先讓予「老弱婦孺」,而看不到任何的法律或法規命令,給予「老弱婦孺」權利,以優先於其他人坐在博愛座。

而運送契約,則界定了乘客與公共運輸或大眾交通工具間的法律關係。我們依照公車或捷運等大眾交通運輸公司訂下的票價購票、上車,駕駛員載我們到達我們要到的目的地,然後我們下車,契約的「主給付義務」完成。

也就是說,乘客有權利請求駕駛員駕車載我們到目的地,但也有買票義務。相反的,大眾交通運輸公司透過駕駛員,有權利要求乘客買票,但也有義務將乘客載到目的地。權利義務相互映照,成了運送契約法律關係當中,最重要也最核心的內容。

縱使規範這個短暫法律關係的運送契約條款,可能也包含了希望旅客能配合的乘車規範,諸如搭車時「請握穩扶桿」、「勿緊靠車門站立」,或是「請讓座老弱婦孺」等等,但這些不會影響大眾交通運輸公司與乘客之間的「主給付義務」─沒有讓座,還是沒有緊握扶手,駕駛員不會趕你下車,但是你沒有買票,就算不趕你下車,也會叫你補票。而這樣的條款,更不會使得萍水相逢的乘客,彼此之間產生任何的法律關係。

所以,博愛座的適格當事人,有什麼權利要求坐在博愛座上「不適格」的人、甚至喝斥他要讓座呢?顯然,優先於他人坐在博愛座上,並不是權利。而稱「我有權優先坐在博愛座」上,恐怕是一個道德無限上綱的情況了。

作者並非認為不應該讓座,而是認為:讓座不過是道德的層次,也應該僅停留在道德的層次。讓座的舉動,無疑是體諒年事已高、行動不便、擔憂懷帶著小生命而恐無法臨時應變車況的孕婦,所為自動自發的人道關懷,而不是法律,也不該法律化。

如果法律明文化以「逼迫」所有的乘客,讓座以提供這樣的關懷,應如何界定讓座的標準,否則有違平等原則?(例如讓座予老人,老人的年齡標準是多少?65歲以上?為什麼不是64或66歲以上?)誰來監督讓座與否、或是如何監督,仰賴忙著開車的駕駛員一個個去執行?如果一個年輕人在車上忽然身體嚴重不適,他有沒有資格坐在博愛座上?只有坐在博愛座上的人需要讓座,那坐在其他位子的乘客需不需要這麼做呢?老人、孕婦、小孩、行動不便者,其間誰有優先坐下的權利呢?

立法與否本是配合社會文化政策上的考量,但法貴在可行,若界定上產生了相當困難,或是在執行成本極高難以履行,使得縱有法律條款亦是空談的情形下,是否有必要將此善良的舉動強諸立法並施予法律效果?同樣乘車,大家就有同樣權利可以坐在任何一個位子上;而就讓座這件事,讓我們仍應回歸到道德上的訴求本質:積極的宣傳、鼓勵和感謝對於讓座予他人這樣美德的乘客。

作者簡介_柯宜姍

在台北市出生、長大。小時候喜歡畫畫,最大的夢想曾是當漫畫店老闆,長大後卻進了哈佛法學院念碩士,當了律師。曾從律師界轉戰金融界,在美國紐約梅隆銀行 (The Bank of New York Mellon)香港分行環球信託部擔任副總裁執行跨境交易,是極少數由法律界轉戰國際金融資本市場的台灣律師。離開金融界後回法律界自行創業,現為立凱法律事務所(IK Partners) 創所律師。喜歡詩歌、音樂、戲劇、閱讀、唱歌和游泳、慢跑及練瑜珈,將和朋友間的知心交流視為人生一大樂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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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法律人,以不那麼法律的角度,說著當下形形色色的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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