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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 | 職場修練

就算「媽寶」員工再白目,你也開除不了他?

撰文者:柯宜姍
非法之境 2013.12.04

以下的場景,你可能會很熟悉,卻也都是真實的案例。

他25歲,家境小康,求學過程順利,這是他第一份工作。第一次和主管、客戶開會時,他整個人就半斜坐在椅子上、二郎腿高高翹起、下巴抬得高高的,看著以年紀來說,根本是可以當他父親的客戶。

客戶在電話的那頭詢問公司是不是有收到傳真,他接到電話後,一句「不知道」之後就把電話直接轉給主管。要不然就是跟客戶應答的態度與用詞傲慢,隨時讓一旁的同事經常膽戰心驚,深怕得罪客戶,丟了訂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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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道他是新人,動作緩慢,給他五天的時間寫一篇約10頁的文稿,而不敢請他同時處理其他事情,五天之後,答案要不是「寫不出來」、丟回給主管,就是一整個錯字連篇,連可以抄的部分都會抄錯、公司董事長名字都會寫錯的文稿。

後來,只好所有的事情都由同事處理。也是後來,公司同事才知道,他每天中午,父母都會到公司附近陪他一起吃中飯,吃到需進公司的時間,他才回辦公室。沒有利用中午時間休息的結果,就是「利用」每天下午的時間在公司打瞌睡。

而她,23歲,最優秀的大學、最優秀的成績畢業。念的是商學類科系,進到銀行的第二天,就質疑為什麼銀行的資產負債表,跟她大學所修習的會計學不一樣,所以回家抱怨。隔天,父母帶著她到銀行狂罵,指責這家成立早超過百年的銀行,「逼我女兒做假帳」。

在銀行任職超過20年、被她父母罵得一頭包的主管無奈的說,「從最優秀的大學商學系畢業,怎麼會不知道,銀行的資產負債表具有特殊性,跟一般的資產負債表記載方式本來就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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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勝任工作的勞工

保障勞工的根本大法「勞動基準法」,對於勞動條件設了最低限度的保障標準。在資遣的理由方面,也相對的嚴格,多是因為公司有經營困難、或是確實是因為受僱員工欺騙公司、洩露公司營業秘密、傷害侮辱公司的老闆、老闆的家屬或公司同事等,才允許資遣員工。

其中有一種情形是「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在這種情形下,公司也可以請這位無法勝任工作的員工離開。不過,什麼叫做「不能勝任工作」?由於這樣的概念相對抽象,而且因為不同的行業,達到「勝任」的標準不同,具體判斷上常出現困難,因此,勞委會的解釋曾有說明,應由勞資會議雙方決定。

比如說,每年考核一次的年度業績目標應該是多少,事先由雇主和員工說好,若於年終考核時,有員工未達年度業績標準、到某一個程度時,該員工就必須離開公司。這樣的「不能勝任工作」,由於事先清楚的講明,也較不會有爭議。

這樣的「不能勝任工作」,尚屬比較專業,可以用一個標準來衡量。不過,有一些例子的「不能勝任工作」,根本難以一一事先講明—以「媽寶」的例子來說,可能是屬於基本的做人禮貌,或是與人互動上最基本的事情,對於雇主、甚至是其他同事來說卻造成了嚴重的困擾、甚至會影響到專業本身的工作時,這樣算是「不能勝任工作」嗎?

勞動基準法所提供的既然是最低標準的勞動條件,「工作」的本身,就應該回歸本質來看,亦即勞工相對應所應該提供的,是適於該工作崗位所應該有的最低限度的知識、經驗或專業條件。

對於新人,每一個雇主其實都有認知,就是無法在知識、經驗或專業條件上,有著太多的期待,而每一個雇主也都有認知,對於新人,必須在知識、經驗或專業條件上,需要教導。

不過,若是涉及到基本的、人與人之間的互動,而根本難以事先以勞資會議討論一一列明的情形:例如做人、講電話要有禮貌,收到傳真應該要先確認是不是有收到,而不是直接把電話轉給老闆,要老闆去確認,這樣恐怕就不是涉及工作相關的知識、經驗或專業條件等,是不是足以「勝任」工作的問題,而是做人最基本的社會互動問題了。

「媽寶」的行為,可以直接用勞基法的「不能勝任工作」開除他嗎?從「媽寶」逐漸充斥在校園、社會當中(沒有「寶媽」 哪來「媽寶」大學生?),這或許已經身為雇主、同事的我們所已經面臨的處境,而必須思考的問題。

《勞動基準法》

第1條
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

第11條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第12條第1項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作者簡介_柯宜姍

在台北市出生、長大。小時候喜歡畫畫,最大的夢想曾是當漫畫店老闆,長大後卻進了哈佛法學院念碩士,當了律師。曾從律師界轉戰金融界,在美國紐約梅隆銀行 (The Bank of New York Mellon)香港分行環球信託部擔任副總裁執行跨境交易,是極少數由法律界轉戰國際金融資本市場的台灣律師。離開金融界後回法律界自行創業,現為立凱法律事務所(IK Partners) 創所律師。喜歡詩歌、音樂、戲劇、閱讀、唱歌和游泳、慢跑及練瑜珈,將和朋友間的知心交流視為人生一大樂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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