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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點 | 時事分析

別讓檢察官逼死下一個天才

撰文者:柯宜姍
非法之境 2013.01.23

提到檢察官,你會想到什麼呢?是日劇Hero裡面不按牌理出牌、由木村拓哉飾演的帥哥檢察官?或者是電視上所形塑的包公,務必懲奸除惡、痛擊歹徒、伸張冤屈的正義之人?是你所有想得到的美國法律影集當中,在法庭上和辯護律師立於對造、大眼瞪小眼的人?還是你完全不關心,也不願意跟他們沾上邊、避之唯恐不及的人?

十四歲就與人共同開發RSS、致力於資訊自由的天才Aaron Swartz,被美國麻州檢察長Carmen Ortiz控訴違反《電腦詐欺與濫用法》 (“Computer Fraud and Abuse Act”)當中網路詐欺 (“Wire Fraud”)、自電腦竊取資訊(“Theft of Information from a Computer”)等四項「重罪」(“felony”),並可能面臨三十五年刑期和百萬美金的罰金乙案,因Swartz在一月十一日那天以上吊方式結束了他短短二十六年的人生而告結束。

就Swartz 被指控的「罪行」和事情經過,迄今已有太多的報導和討論,於茲不贅述,然Swartz 之死帶來太多的餘波盪漾,特別是輿論對於麻州檢察長和其助理檢察官排山倒海的指責,引發許多人對於檢察官權限的想像和質疑,更有人問:這樣的案子如果發生在台灣,會不會也導致這樣的悲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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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發動國家刑罰權之人

經由多數人的共識,認為某種行為應受到相應的嚴厲制裁—所謂的「應報刑」,例如剝奪行為人的自由、財產或生命作為懲罰(最典型的例子就是殺人償命)—時,此種行為就會被稱為「犯罪」。因為這樣嚴厲的制裁—也就是刑罰權的行使,不適合交由任何個人來進行,在許多地方即由國家成為制裁主體。而在發動制裁的程序當中,代表國家調查、追訴犯罪的人就是受有法律專業訓練的檢察官。

因此,這個體制呈現於社會的圖像將會是:人民將這種共識經由立法者制定法律(即刑事法規),為人民界定了國家行使刑罰權的範圍,也就是在什麼樣的情形下叫做犯罪、應該給予什麼樣的處罰,而同樣經過法律的規定(刑事訴訟法規),提供檢察官極大權力以發動國家刑罰權,期待他能盡其蒐集證據、調查事實之能事,若行為人真有犯罪情事時,能將他起訴、交由法官(陪審團)為審判定罪。

如果在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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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理論上,我們總是希望檢察官面對可能的犯罪,能夠睿智正確、勿枉勿縱,而達到打擊犯罪,保障人民安全等等的要求。然而,現實的情形是,刑罰權的發動經常是取決於檢察官的主觀意志,往往涉入了更多複雜的因素(例如Swartz案當中,Swartz的律師就曾對媒體表示:該案的助理檢察官Stephen Heymann想藉由本案出名。)。

況由於體制設計本質上的使然,檢察官與涉案的被告(或是犯罪嫌疑人) 處於對立的地位,乃為不得已之事,此在台灣亦不可避免:在台灣的刑事訴訟法當中,同樣處處可以見到「檢與被告對立的情形」。是以,縱使刑事訴訟法(第二條的規定)要求檢察官對於涉案被告有利及不利的情形,應一併注意,然往往就是法條上的要求— 對立就是對立,如果有些檢察官於調查之初就直接推定涉案被告就是犯罪,再去蒐集被告犯罪證據的情形,似乎也不是太意外。

於是乎,在這樣的體制下,Swartz 案如果發生在台灣的話,根據以往的經驗,似乎沒有人可以擔保不發生本案的情事:檢察官根本無視於Swartz的行為可說是不構成其所指控的犯罪、未為考量有利於Swartz的情形 (如Swartz 所下載的學術期刊資料庫JSTOR,無意追究Swartz的責任) 而繼續窮追猛打、進而起訴他,未考量其行為意圖、「犯罪」結果所產生他人的「損害」,而將法律規定推到極致,給予一個顯與「犯行」極不相當的罪刑。

我們希望Swartz案中的檢察官們的行事,無論在那個地方,都只是特例,也希望檢察官們,在你們握有起訴涉案犯罪嫌疑人的大權時,都能想到這樣一個最終以他自殺收場的悲劇— 賠上的不只是一個天才的生命和其對人類社會的貢獻、更是毀掉了司法的威信。

作者簡介_柯宜姍

在台北市出生、長大。小時候喜歡畫畫,最大的夢想曾是當漫畫店老闆,長大後卻進了哈佛法學院念碩士,當了律師。曾從律師界轉戰金融界,在美國紐約梅隆銀行 (The Bank of New York Mellon)香港分行環球信託部擔任副總裁執行跨境交易,是極少數由法律界轉戰國際金融資本市場的台灣律師。離開金融界後回法律界自行創業,現為立凱法律事務所(IK Partners) 創所律師。喜歡詩歌、音樂、戲劇、閱讀、唱歌和游泳、慢跑及練瑜珈,將和朋友間的知心交流視為人生一大樂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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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法律人,以不那麼法律的角度,說著當下形形色色的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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