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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準沒勞健保才求職,被解聘就威脅告發老闆...勞基法3點沒修,才只保障了慣老闆和惡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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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準沒勞健保才求職,被解聘就威脅告發老闆...勞基法3點沒修,才只保障了慣老闆和惡員工!

看準沒勞健保才求職,被解聘就威脅告發老闆...勞基法3點沒修,才只保障了慣老闆和惡員工!
圖片來源:photo-ac.com
撰文者:dolin66

才完成修法不到一年的勞動基準法,最近又準備進場二度翻修,然而,

原先加班時間半天制從寬(不到4小時以4小時計,4~8小時以8小時計),改回核實計算;
當年度特休未修完即折算工資,改回2年內未修完才可折抵;
輪班間隔由11小時縮為8小時;
甚至還把過去沒修正的7休1,改為14休2;
以及每月加班上限從46小時調升為54小時;
甚至之前因為一例一休而廢除勞工的7天國定假日,目前也沒有要還給勞工的跡象,

看來這次主導修法方向的,顯然不是蔡總統心中最柔軟的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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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認同勞基法對於加班及工作時間的限制不要太嚴苛,因為有些勞工真的需要或者想要在短時間內密集加班,來換取加班費等收入,所以法律保持一定彈性是有其必要,但臺灣部分惡質資方,卻把法定最低標準當成員工最高賣命守則來使用,甚或藉由一些難以舉證的手段,降低應當給付給勞工的加班費,造成員工肝已經先賣了,錢卻沒辦法進戶頭。

所以我認為勞工該爭取的是,比照個人資料保護法,未來勞資雙方在加班費、請假等勞工權益上發生爭議時,需由資方證明自身已依勞基法善盡法定責任與義務,而不是要勞工冒著被解雇,或者被資方聯合永不錄用的風險,去舉證老闆的違法事件,如此方能有效要求資方確遵勞基法規定,而不是去恐嚇員工不得對外張揚。

其次,若政府發現企業有違反勞基法的情事,除依法開罰外,若該違法事項已明確侵害特定員工權益,政府可要求業主逕行補足勞工權益(如補發加班費等),若限定期限內複查未完成,得以連續開罰至改善完畢;不然如果依法發加班費的成本遠高於被政府查緝的最高罰款,這不是給資方留一條寧繳罰款,不付加班費的「合法途徑」嗎?

此外,最近發生有人看準小吃攤可能未替員工保勞健保,便先行求職,錄取後透過各種誇張行徑,讓雇主解雇後,再藉此向勞工局申請調解,並威脅若不給調解金將向勞工局申訴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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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像早餐店等無須開立統一發票、營業額較小的商店,比照大企業一樣完全遵守勞健保規定其實非常不合時宜,而勞基法第三條其實也說到,主管機關可以依不同企業屬性,裁量是否適用勞基法相關法令的權力。與其讓這些小規模商店背負著不可能達成的法律要求,還不如政府好好思考,如何在符合社會現況,以及保障勞工權益間求取一個新的平衡點。

如果勞工真的是政府心中最柔軟的地方,這些保障勞工權益的事情,才是更應被修進勞基法內容的重點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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