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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記者會,藝人最常說的「我要保留法律追訴權!」真的有用嗎?娛樂律師:講了等於沒講

開記者會,藝人最常說的「我要保留法律追訴權!」真的有用嗎?娛樂律師:講了等於沒講
撰文者:陳鎮宏 口述, 陳心怡 主筆
閱多.閱好 2017.06.06

媒體造謠誹謗,藝人要不要告
從法律層面看藝人與媒體的愛恨情仇

我曾在臉書上看到一則有趣貼文,有臉友很細心地把記者出包的種種畫面整理出來,取名「新聞大爆笑」,看了真的捧腹不已,笑到噴淚。雖然這位臉友強調照片只是為了「搏君一笑」,並非要惡意嘲笑或者指責記者,不過,看到底下有超過四萬五千個分享、六萬多人按讚、上萬則留言,如果我說,大家都很受不了台灣的新聞記者水準,應該不算誇張……記者大大看到這,會來告我損害名譽嗎?

從這個不太可能成立的控訴來切入本章要談的「媒體與藝人」的正題。我們常看到某某藝人不滿新聞報導,控訴記者報導不實,然後宣稱要「保留法律追訴權」。所謂「保留法律追訴權」,是一個烏龍且無意義的說法,卻成為很多公眾人物被新聞記者圍堵時會說的話。事實上,這句宣稱不會改變任何本來你有、或者沒有的權利,講了等於沒講,翻遍中華民國所有法律,也找不到這幾個字。通常,我們對一件事要聲明立場或者發出律師函時,都會有一個訴求,「追究法律責任」是真正的用意,意思就是:「你要當心,我們可能有法律爭議,如果你不配合,我就要告你。」因此每次聽到有人說要保留法律追訴權時,我就會笑說:「你繼續保留吧,不要拿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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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如果藝人不多此一舉「保留法律追訴權」,真的依法究責提告,告得成嗎?這邊我先岔題一下。一般來說,不少藝人台上勁歌熱舞、說學逗唱外放得很,但一下台就沉默寡言,也有藝人台上台下完全一樣。我曾有位天王級綜藝主持人客戶,就是面對媒體或朋友,人前人後都很一致,幽默聰明又快人快語,私下相處依舊平易近人,唯獨一件事千萬別踩雷—要是說他家人長短,小心吃不完兜著走。不過,話說回來,這通常也是藝人的底限,藝人多少都明白自己的公眾性,因此媒體再怎麼捕風捉影、調侃、揶揄,多半一笑置之,如果越過紅線涉及私領域和家人時,才會跳腳。我們設身處地想,換成是我們受得了嗎?也許就能同理他們的心情。我是公眾人物,有種你衝著我來,幹嘛騷擾我家人!

這位天王常常為了家人被媒體起底、肉搜而不滿。我把話題拉回來,藝人要不要告媒體?以這天王為例,他即使再怒,如果媒體只是根據事實描述家人,就很難提告。一般新聞報導可分為事實與評價兩部分來看,報導內容究竟屬實或不實,這部分比較能夠清楚地透過查證來釐清,會產生爭議的往往是評價。什麼是評價?我們常看到的「香閨」、「正妹」、「小鮮肉」、「豪宅」都算,你怎麼知道那房間是香的?長得如何才叫正?幾歲算鮮?帝寶是豪宅,還是新店山上的別墅才是?這些都沒有一定的客觀標準,而是使用這些詞的人背後有一套價值預設與判斷,這些詞往往容易喚起大眾的某些刻板印象,甚至加深這種印象,如此一來就會有渲染效果。

媒體嗜血考驗明星EQ

藝人想告媒體,往往是因為「評價」所導致的風波。曾經有對音樂圈的工作夥伴同時穿了一雙同款式的鞋子,記者捕風捉影,隔天報紙就大做文章,調侃他們穿「情侶鞋」,這對事業夥伴氣炸了,原本想提告,但是後來無疾而終。在我看來,這無疾而終的根本原因是,他們若真去告媒體,勝算頂多一半,而我處理訴訟的原則—只有一半的勝算不如不打,因為等於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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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何以我認為「情侶鞋」只有一半勝算?我不是唱衰,也不是負面思考,因為就新聞的事實面來說,這兩雙鞋的確長得一樣;就評價而言,穿一樣的鞋,能不能叫情侶鞋?又,穿了情侶鞋,可不可以等於是情侶?很多人會穿一樣的衣服,我們會說是「情侶裝」、「母女裝」、「父子裝」,這些「裝」並沒有一種定義,它只是感覺與評價。感覺、評價來自生活中的聯想與隱喻,無關是非對錯,因此記者只要一句話:「我說他們穿情侶鞋,又沒說他們是情侶。」這樣就可以撇清責任;就算「情侶」兩字是渲染,當事人也只能氣結而無計可施。法院不僅很難對這種「渲染」做出判斷或處分,多半傾向認為「身為公眾人物,忍受度要比一般人大」。藝人如果要對這種評價與渲染報導提告,可能要先提出「我們不是情侶」的證據,這豈不是愈描愈黑,反而陷入此地無銀三百兩的困境?

當藝人怒氣沖沖地提告時,輿論焦點不會是「你們有沒有穿情侶鞋」,而是更好奇「你們到底有沒有一腿」。如此一來,是不是冷處理地讓新聞風頭過去,反而更顯智慧?我常覺得公眾人物對於輿論的反應,更需要沉著應對的能耐,若賭氣硬幹,反而容易讓自己一身傷。

其次,為何只有一半勝算的官司,我認為等於輸了?打一場官司,花錢又花時間,耗費的心力和財力遠遠超過預期,如果藝人只因為捕風捉影的花邊新聞,大張旗鼓興訟,就算贏了檯面上的名譽判決,換算一下背後勞民傷財的程度,真的贏了嗎?當然如果除了訴訟結果外還有其他目的,例如,為了拖延時間或與主觀情感意義有關,以至於為了勝訴而傾家蕩產在所不惜,則另當別論。

曾有位知名歌手被媒體報導與富二代交往,並接受友人家的金援創業,但事業不如預期,媒體用「燒錢過快」形容他創業不順遂。這則報導讓他極度反感,除了媒體披露他的私人感情之外,他對「燒錢過快」的形容特別在意,覺得自己被媒體影射是靠男女朋友撐腰的傢伙。他想針對「生意做不好」以及「友人借錢給他」這兩件事向媒體提告,於是跑來找我。坦白說,這則報導的確影響他的形象,但在與他長談、對事件理出頭緒後,最後我仍建議他放棄,為什麼?

因為他的公司資料顯示,友人的確是股東之一,他也曾經在接受採訪時提過。有些藝人常在跟媒體聊天時,不經意地說出一些話,結果被大做文章。光是這點,他就無法否認友人投資這項事實,至於媒體要說成投資還是借錢?或者友人是投資一元?還是投資一億?錢是不是燒得過快?還是仍在打平?這些都沒有一定標準可以論斷。無論如何,這都是在一定事實基礎之上的說法,只是看媒體怎麼操作而已;若真要提告,法官會要他提出證據來說明,友人到底投資多少錢?這樣一搞,焦點全都不對了嘛!誰會管他的友人投資多少?大家只想知道他們究竟有沒有交往,以及友人有沒有拿錢給他?這時最好的辦法,依舊是「息事寧人」,不隨之起舞才能讓新聞「一日」就過去,所以我才建議他別打官司。

有些藝人幾乎不跟媒體互動,除了作品以外,幾乎看不到他們的新聞,或許他們因此曝光率不高,但相對地,被媒體捕風捉影、見縫插針的機率也較少。我認識的藝人有些很在乎和媒體之間的關係,深怕自己一個不小心,就被媒體搞得形象全毀,一言一行、發新聞稿都謹慎無比,怕觸怒媒體,也怕媒體誤解。

我們沒辦法用單一標準來檢視藝人怎麼和媒體互動比較好,畢竟,娛樂業是一個跟人、人情有關的產業,藝人需要曝光,媒體需要內容,兩者之間並非對立關係,多數時候是魚幫水、水幫魚,甚至有時候看似負面渲染的內容,其實是藝人與經紀公司的操作手法,「搏版面」就是這樣來的。對有些藝人來說,能上新聞表示還有被看到的價值,最怕的就是無論你怎麼吵,記者也懶得理你。所以,藝人如果真的因為負面報導向媒體提告,不僅容易白忙一場,還傷及雙方和氣,日後當藝人需要記者寫消息、宣傳新作時,記者會真心幫忙嗎?媒體向來報憂不報喜,這是反映人性偷窺慾望與見不得人好的心理。藝人搭上這艘船,自然要明白其中的風險與生存之道。

公眾人物的包袱,無法擺脫的過往炒作

再舉一個常見的新聞報導手法為例。某人涉嫌犯罪,如果情節重大頂多就是上社會新聞,但如果這嫌犯的親朋好友是公眾人物,媒體下標常常會是「某某某的誰,涉嫌……」這「某某某」是公眾人物,「誰」就是該名嫌犯。甚至嫌犯的名字不會出現在標題上,因為大家不認識他,對新聞來說標題的主角是「某某某」,只要把兩人的關係點出來就好,例如「某某某的丈夫」、「某某某的兒子」等。這種操作方式,曾讓我的一名當事人飽受困擾。

我一位當事人的前男友被控涉嫌性侵,結果所有媒體斗大的標題都有她的名字,新聞喧騰一陣子,沒人記得我當事人的前男友是誰、叫什麼名字,大家只記得「她的前男友」涉及性侵。男女關係都已成過去式,你說她是不是很倒楣?這樣的事情,聽起來非常不公平也很荒謬,但她依然無法提告。為什麼?首先,前男友涉案已經進入司法調查階段,跟案件無關的她能怎樣?其次,媒體以她的名字下標題,她又能怎樣?她若以「前男友已經不是男友」為理由提告,因為有交往過,這還是事實啊;媒體加上「前」,表示知道是過去式。除非兩人根本沒交往過,還有一點勝算機會。她真正在意的是新聞不該牽扯到她,因此我們最後選擇發律師函表達立場,即使不打訴訟,也希望媒體能夠平衡報導,不要再用她的名字炒作新聞。

身為一名公眾人物的確要背負比較多的包袱,畢竟樹大招風,人怕出名豬怕肥啊!就算最後真的告贏了,這齣戲也演太久,比二十集連續劇還要久,觀眾早已經比法官先下判斷,根本沒人在乎藝人最後要爭的那口氣。這些絕非法律上單純的勝敗可含括,也是律師要為當事人考量的重點。

整章講下來,藝人與媒體關係若處於緊張中,似乎媒體比較占優勢,這話雖然沒錯,但也不盡然如此。若報導太過誇張,甚至無中生有,還是會有陰溝裡翻船的時候。

回到一開始我的天王客戶身上。有一次媒體爆料他與女星上汽車旅館,記者以他們從房間垃圾桶翻出用過的保險套,直接跟天王畫上等號,接著影射女藝人跟他有性關係,但從頭到尾根本就沒有兩人進出旅館的證據。正好天王與被影射的女主角都是我的客戶,我跟他們聊過後知道並非事實,媒體也沒有證據,那些報導只是記者拼湊某些自以為是的證據,捏造出來的故事。天王氣不過一定要告,我也覺得可以告。直到對簿公堂時,我們要媒體拿出男女主角有關係的證據時,他們也拿不出來;先誆騙有錄音檔,結果子虛烏有,又說有「人證」,結果是自家記者。勝負太過明顯,一審就結束,我們告贏了,對方判賠。讀到這裡,你是否還記得多年前震驚社會的「腳尾飯事件」?就因為有少數不肖記者做假新聞,讓新聞媒體被譏為無中生有的新聞製造業。

雖然我一再強調藝人與媒體雙方應盡可能維持友好關係,不過,當新聞做過頭,當然就沒什麼情面好說了。

法律小教室

提告

藝人覺得因媒體報導而名譽受損時,若要提告,可分刑事與民事。刑事上是妨礙名譽與誹謗(媒體報導的文字),民事上是關於侵害名譽的損害賠償。刑事與民事相關,但構成要件不同,刑事是處罰故意,意思是法官若判定媒體查證有疏失(非故意),就可能不構成刑事的誹謗罪。民事賠償不管是故意或過失,都有責任;無中生有的新聞(例如內文中的天王與女星上汽車旅館、腳尾飯事件),就是故意,這就構成刑事上的誹謗罪。不過,除非非常離譜,不然我不會讓我的當事人提告刑事,因為身為藝人最好還是跟媒體維持一定的友好關係。

書籍簡介

比八卦更重要的事:大明星、歌手、網紅以及幫他們喬事的大律師
作者: 陳鎮宏/口述, 陳心怡/主筆
出版社:本事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7/04/27
語言:繁體中文

陳鎮宏

台大法律系畢業,司法官、律師、專利師考試及格,1991年起執業律師迄今,現為漢英得力法律事務所創辦及合夥律師,擅長商業合約及布局智慧財產權,榮列英國WWL運動及娛樂法律年報,是全球201位娛樂專業律師之一,為唯一入榜的華人律師。

陳心怡

台大政治系畢業,曾任記者,紀錄片作品《被俘虜的人生》考掘家國歷史與家庭關係,直視傷痕,獲得無數佳評。現為文字與影像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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