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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去鞭打奴隸,今日板打學生:人為什麼沒被當「人」對待?體罰在美國歷史的演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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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 | 教育趨勢

過去鞭打奴隸,今日板打學生:人為什麼沒被當「人」對待?體罰在美國歷史的演進

過去鞭打奴隸,今日板打學生:人為什麼沒被當「人」對待?體罰在美國歷史的演進
圖片來源:Dreamstime
撰文者:鍾文婷(美國匹茲堡大學教育心理系研究助理教授)

在美國的50州中,目前有28州以法律明文禁止學校體罰,在未禁止體罰的22州中,有7州未明文禁止,另15州明文允許(註一)。根據美國教育部(Department of Education)在2013~2014學年所做的統計(註二),當年全美約有十到二十萬個學生被體罰的紀錄。

談到學校體罰時,一個在美國被廣為使用的詞是paddling。讓我們首先檢視這個詞的源起––這個歷史的追尋,可以讓我們瞭解體罰在美國的過去與現在,曾經或正在扮演什麼樣的作用、具體上怎麼被使用,以及這個使用透露了一種什麼樣看待人的價值。

體罰與奴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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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ddle 原是划船的槳,使用划船的槳做為處罰的工具,最早的歷史或可追溯到十八世紀,水手因工作上懈怠,例如守夜時睡著,被以船槳責打身體作為處罰。類似的體罰,最早在美國則是用於奴隸身上,用來取代當時普遍以鞭子抽打奴隸的作法(註三)。

奴隸制度存在於十八到十九世紀的美國。奴隸並不被認定為「人」而是「屬於主人」,是主人的財產。主人可對奴隸的身體進行任何處置,鞭打奴隸時無需顧及他們是否感到痛苦。若因鞭打而導致奴隸死亡,其意義之所以重大,並非是因為人命的消逝,而是主人在財產上的損失。在這一段歷史中,特別是黑人這個族群,大量地被殖民社會的統治者帶進美國作為奴隸,在身體與心理上,其行動與意志,都不被允許屬於自己。

被鞭打的奴隸,在背上可能會留下難以消除、肉眼即可明確辨認的傷疤。這無法抹滅、終生帶著的傷疤,對奴隸身心的完整性所造成的根本性破壞,雖不會是主人關切的事,然而,當主人企圖買賣奴隸的身體時,這傷疤昭示著的,卻是這個奴隸不擅於聽話與服從,若買主看到傷痕,往往無法賣得好價錢。於是,一個新的點子出現了。以類似船槳的平板工具取代鞭子來打奴隸,在奴隸身上製造傷疤的機會大大地減低,但卻同樣可以透過痛,來控制人為奴隸。

這個透過外力施以「痛」,以達成施痛者想要處罰或是矯正人的內涵,正是美國社會對學校體罰的一種普遍認定。例如,美國學校心理學者協會(National Association of School Psychologists)在2014年發表反對體罰的聲明(註四),即採用這樣的定義法。換言之,雖然在實際作法上,美國學校體罰往往是透過某個工具來打學生,但在認定體罰究竟是什麼時,處罰的形式︱是用船槳、船槳模樣或是其他形式的工具,或是有沒有使用工具,並非重點。定義直指的是體罰的本質:意圖以身體的「痛」與「不舒適」, 來處罰或矯正不被處罰者所認可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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奴隸與學生

奴隸制度在美國已遭廢止,但paddling卻在美國的學校中,成為體罰學生的主要形式。用來打學生的paddle,通常以木頭製成,一端是扁平而寬的長木板,一端是方便讓手持的細長的柄,體罰的部位,通常是屁股,有時也用於打背部或是大腿。這樣的歷史脈絡,給了我們一個基礎,來檢視兩個看似毫無相似的角色––奴隸和學生,身處於兩個看似毫無相似的制度––奴隸制度與學校制度中,所面臨的類似的生存處境。

在奴隸制度的年代,奴隸無權選擇是否成為奴隸,特別是身為黑人,一出生就可能因膚色而被決定是奴隸。奴隸因做出「不被認可」的行為而被打,而一個行為是否被認可,由主人來認定。奴隸無法拒絕自己的身體被別人施以痛。奴隸的價值只以其所提供的勞動經濟價值來決定,而與其身為一個人無關。在主人的眼中,可以為奴隸做的事情就是讓他們深刻了解奴隸是別人財產的事實,而體罰,是用來讓奴隸做好奴隸這個身份的工具。

對一個現代的美國學生而言,又是如何?

學生是否有權不要成為學生?既然多數的孩子一定要上學,學生對於究竟什麼是被學校認可及不認可的行為,是否有表達立場的權利?學生如果做了不被學校認可的行為,是否可以拒絕自己的身體被他人施以痛?一個觀察是,即使在「明文規定」可體罰的州,在具體實施上,決定學生哪樣的行為應該被打以及要打得多嚴重,往往難以有確切的文字規定,而是由校方來判定。再者,誰來決定一個學生是好學生、有價值的學生?依據什麼樣的標準來決定什麼是好,是有價值?在體罰存在的學校,體罰是一個工具,一個被認可可以用來製造無法拒絕的痛,以涉入這個價值決定過程的工具。

所謂體罰的「傳統」,傳達著什麼價值?

在美國的學校,體罰是否終有一天消失?立法明文禁止,是否會提高體罰消失的機會?這並不是容易回答的問題。在美國明文禁止體罰的州,根據2011~2012年的統計(註五),平均約14%的學校仍有體罰的紀錄。然而,即使學生身在未明文禁止的州,也不表示就比較容易受體罰。在未明文禁止的22州之中的13州,有體罰紀錄的學校比例,低於上述的14% 。「立法的與否」,和「體罰的存在與普及率」以及「體罰是否終會消失」之間的關係,無法只以法律的角度來理解。

被認定違法的事在一個社會中仍繼續存在,並不是新奇的事情;人們不採取某一項作為,並不一定是因為這項作為觸法。或許有人會認為:體罰既然違法,即使目前仍然存在,未來也必定可以透過徹底執法而根除;然而,這想法顯然過於單純與樂觀。極端的例子是,立了法後也可以廢除;美國有些州,近來就在探討是否要撤掉對體罰的禁令。一項存在於社會的「傳統」是否可以改變,最終的考驗恐怕是社會深層的集體意識,是否有機會對這個傳統進行批判式的反思。

批判式思考並不等於「批評」,而是針對一個「已經存在」的事物,尤其是被認為「理所當然」應存在的事物,進行一種對其「存在」的重新檢視。每一個成為傳統的事物,都曾經不是傳統。一個社會行為,之所以在歷史的某個時刻,開始逐漸被接受而成為一種傳統,必定是這個行為,對當時社會被廣為接受的價值,以及體現這些價值的社會結構,有其貢獻。

以前述paddling的引進為例,打奴隸本來使用的是鞭子,用平板木打會取代鞭打成為新「傳統」,是因為paddling可以更好的支持奴隸制度,為奴隸的身體進行較好的保值,而這個制度展示並體現的,是像這樣的價值觀:「有些人可以決定他人是否應該承受痛苦,以及決定這樣的痛苦是否有價值」、「人可以不被看作為一個人」,以及「人是有差別的,可以被差別對待」。

制度的消失,並不代表與其密切關聯的價值觀也會一併消失。往往,相同的價值觀持續地影響著人們對於某些制度或是社會行為的偏好和擁護。

挑戰人類良知的,有關體罰的幾項事實

如果檢視美國各州的體罰現況,我們會發現,體罰最盛行的地方,是位於美國領土東南方的「南方州」。這些州蓄奴普遍,且在南北戰爭(Civil War, 1861-1865)這場決定奴隸制度是否能繼續存在美國的內戰中,組成聯盟,支持蓄奴。當時,南方州戰敗;然而,黑人並未從此在美國社會中真正的不被視做「奴隸」或「次等族群」,這個問題至今都還是美國社會的中心議題。

這些南方州,至今沒有一個明文禁止體罰。

根據2011~2012年的統計,體罰最普遍的前三州,是南方的阿拉巴馬、堪薩斯,以及密西西比,在這三個州,約有50%的學生就讀會體罰的學校;體罰普遍率居次的是另三個南方區域的州:奧克拉荷馬、田納西,與路易斯安那,約有20~25%的學生就讀會體罰的學校;然後也是在南方區域的德克薩斯、喬治亞,與密蘇里,約是10%。以南方區域為中心擴散出去,距離越遠,體罰的比例就越少;即使是沒有明文禁止體罰的州,體罰比例也遠少於南方。體罰被法律明文禁止或允許、是否普及,與歷史上反對或支持蓄奴的地理版圖,有極高的相似度。同樣是美國,對人的價值觀,在地域上有著明顯的差別。

「人是有差別的」這樣的價值觀,目前仍深深地影響著黑人在美國社會上的處境,差別的對待也發生在體罰的議題上。2016年11月22日,美國前教育部長John B. King, Jr.寫了一封公開信給各州州長以及教育首長。他呼籲,僅僅因為體罰是一個「傳統」就繼續體罰,完全無法成為一個充分的論點。信中,他根據2013~2014學年的統計指出,黑人學生在所有公立學校的比例雖只佔了16%,但在被體罰的學生紀錄中,卻有三分之一是黑人。黑人男童被處罰的機率是白人男童的1.8倍,黑人女童被處罰的機率是白人女童的2.9倍。除了部長引述的分析,美國歷年在許多其他分析研究中,都顯示著殘障與較貧窮的學生,也更容易遭受體罰。

這位教育部長在信裡指出,某些小孩因其膚色、殘障等與生俱來或無法改變的條件,而在上學時被不平等對待,是一個相當震驚良知(shocked the conscience)的事實。尤其,新的實證研究幾乎一致的指出體罰的有害性以及無效性;研究發現,採取外力迫使被處罰者要遵照施以疼痛者的期待而改變行為的做法,對學生短期和長期的多方面發展:包括認知、學習、情緒、社會適應、和整體的生存,都有著決定性的負面效果。也無實證研究證明體罰比起其他正面支持學生的方式,能更有效地真正改變學生的行為。

這在在表示,像是黑人、殘障、貧窮這樣的資源與條件原本就較不利的族群,可能會因為學校教育中的體罰,在發展和整體的生存上更為不利。

挑戰體罰傳統,根本挑戰的是價值與人心

如果不觸及、挑戰傳統背後的深層價值觀,人們在思索和尋求「改變傳統」時,就無法有根本性的突破。然而,對人類來說,如何清楚的辨認出與傳統、制度、或社會行為緊密連結的價值觀,往往不是容易的事;尤其是當這些傳統、制度、與社會行為的存在,對人來說是這麼地理所當然。人往往是深深地屬於某一個時代、生存於某一個價值之中,而做著與多數人相同的事情,沒有意識到自己正透過每天的行動,來直接或間接地實踐著某些自己也不一定贊同的價值,並對社會以及社會中的其他人,形成了深遠的影響。

體罰這項傳統,許多人對它習以為常,認為應該延續;然而,未來不一定要延續過去,對存在的質疑,是給我們一個有意識重新選擇的機會。要達成這樣的改變,以批判性的眼光來檢視事物,是必要的。至於,若不持續此項傳統,那替代體罰的應該是什麼?從歷史中我們可能可以找到脈絡,從新的實證研究中或許可以得到啟發。

最後,在這個「立法禁止體罰」已經成為世界趨勢的時代,我們必須警覺的是:這並不是、也不應是一場合法與違法的戰爭。在運用法律來企圖改變傳統時,必須對法律這項工具的使用及效果,也有著一種具批判式的探討。當法律往往被認為主要是來約束人的行為時,我們必須理解,若人心沒有改變,人的行為不可能產生根本的改變。所以,對於立法的過程以及執行,我們也必須檢視,法律除了約束人的行為外,怎麼樣的立法與執行,在改變人心––包括幫助人們辯識價值,以及提供改變價值的契機––的面向上,可以扮演更具建設性的角色?以及,這項工具,對於人心的改變上存在什麼侷限、或甚至可能造成阻礙?這是一個深層的、對於價值與人心的挑戰。

〔註文字〕

註一:美國首都華盛頓特區, 不屬任何一州, 該特區目前有以法律明文禁止體罰。 體罰最新的各項統計,各機構的分析結果有些許的出入,但都是根據美國教育部在2011-2012、以及2013-2014所提供的官方調查資料。再者,對於究竟有幾個州是被認定以法律明文禁止體罰,也有些許的出入。此文章內所用的數據,是同時參酌多項官方、學術、以及媒體三項資料來源,包括美國前教育部長, John B, King, Jr.在2016年11月的公開信。資料來源:http://ocrdata.ed.gov/; http://www.Npr.org/sections/ed/2016/12/01/503749071/these-states-allow-schools-to-hit-students

註二:資料來源: https://www2.ed.gov/policy/gen/guid/school-discipline/files/corporal-punishment-dcl-11-22-2016.pdf

註三:資料來源:http://www.Slate.com/blogs/browbeat/2012/10/05/who_invented_paddling_the_history_of_spanking_people_s_butts_with_paddles_.html

註四:資料來源:https://www.nasponline.org/research-and-policy/professional-positions/position-statements

註五:資料來源: http://www.srcd.org/sites/default/files/documents/spr_30_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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