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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新聞其實出現了好幾天,雖然復興航空已經宣佈不與威航合併,但我在意的是這些員工的權益在什麼地方?今天的這個個案,也讓我覺得有義務、責任來介紹一下大量解僱勞工法的程序到底是怎麼進行的,也希望這篇文章可以給大家一些實質上的幫助,我當然不希望大家遇上這些事情,但就像網友之前說的,學著以備不時之需,雖然聽起來很心酸,但也算是實際的做法,我們開始今天的分享吧!
一、怎麼才可以大量解僱員工?
這會涉及到兩個法律規定,我們先看一下大量解僱勞工法第2條對於大量解勞工的定義:
其中一開始威航有打算與復航合併,所以這個的確符合大量解僱勞工的定義,但後來他們又取消了合併,而是以「停業」的方式來進行申請,這就會涉及到勞動基準法第11條的規範:
但如果企業是打算用虧損來當理由時,依照法律規定,企業還是要將相關的財報向主管機關做說明,不是企業想幹嘛就可幹嘛,這一點身為員工的你,也要記得喔!
二、先算算公司的人數:
這裡先跟大家建立一個觀念,不用死背法條,只要記得兩個名詞,一個是「僱用人數」,另一個是「解僱人數」,所以從這兩者的比例關係,就可以清楚得知大量解僱員工的基本範圍,解僱時間都是60日內。
僱用人數/解僱人數
30人以下/10人以上
30人~200人/逾3分之1或單日逾20人
200人~500人/逾4分之1或單日逾50人
500人以上/逾5分之1或單日逾80人
最後還有一款要注意,那就是60日內解僱200人或單日解僱100人,以威航的案例來看,也是的確符合法律的規範。
三、解僱計劃書是什麼內容?
基本人數、通報日數我們清楚了之後,我們要先來學習一下什麼叫做解僱計劃書,大量解僱勞工法第4條有清楚的說明:
而我也附上勞動主管機關真正的範本,讓各位有清楚的範例可以參照:
四、通知對象為何?
清楚相關內容之後,我們要來討論威航的第一個爭議點,那就是企業在制訂大量解僱計畫書的同時,不只是要通知主管機關,而也要同時具備下列的程序,才算是完備;在大量解僱勞工法第4條中,也有清楚的規範,威航是否事先有通知所有的員工,就新聞的內容來看,應該是沒有的,我們先看看相關的規範:
威航在制訂企畫書的時候,一沒有和員工協商、二也沒有公開揭示,這很明顯的是單方面操作的解僱案件。
五、勞資會議是否有效?
依大量解僱勞工法第5條的規定,企業在送解僱計畫書10日內,要與員工自行協商。
其實威航早在制訂企畫書的時候就應該要通知所有勞工,並進行協商,絕非是送完企畫書之後才強渡關山要用勞資會議的形式來協商,這兩種做法明顯是不同的。
再者勞資會議是否有效,還有一點很重要,那就是勞方的代表到底是怎麼產生的?根據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3條的規定,我們可以看出威航事後召開的勞資會議根本不符合規定(勞方3人、資方3人),我們來看看實質的規定:
以威航新聞的資料總員工數是240名,那麼勞資會議的人數各不得少數5人,人數不足召開的會議是否有效?這該是勞動主管機關介入調查的點。
結語:
今天這篇文章的主要目的是讓大家了解大量解僱勞工與威航解僱員工新聞的關聯性,其實後續還有很多的爭議待解決,但這只是一個開頭,我真心希望大家不要遇上,但如果碰上了,相關的法律概念還是要具備的,今天的主題與各位分享!
勞雇關係,就像大自然中的冰與火一樣,有時衝突、有時共存,用時事、法令、實際案例來與大家分享、討論,找出一個適合的角度與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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