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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羈押14年,死囚鄭性澤終於獲釋》當無辜的人被判有罪,沒有人是自由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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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羈押14年,死囚鄭性澤終於獲釋》當無辜的人被判有罪,沒有人是自由人

被羈押14年,死囚鄭性澤終於獲釋》當無辜的人被判有罪,沒有人是自由人
圖片來源:dreamstime_xl_43086221
撰文者:張娟芬
暖心讀冊 2016.05.03

編按:鄭性澤被控告於2002年時,與羅武雄等六男一女在中縣豐原市的KTV滋事,警方闖入,鄭性澤被懷疑槍殺蘇警,鄭性澤被判死刑。不過監察院認為此案例的審理跟證據都存有重大瑕疵,直到今天(2016年5月3日)檢辯雙方認為無羈押必要,台中高分院庭訊後裁定鄭性澤限制出境、出海,解還台中看守所,由台中高分檢開立釋票後放人。

(新聞連結: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60503/852015/ )

2002年,台中十三姨KTV,一群輕狂的年輕人喝醉了酒在KTV裡鬧事。其中,羅武雄對著天花板與酒瓶開槍取樂,驚動了KTV的工作人員報警處理。警方趕到後,隨即與羅武雄一行人展開槍戰。羅武雄中槍而亡,員警蘇憲丕也身中三槍,送醫不治。

但這個案件在審判後,卻出現了峰迴路轉之處:開槍殺警的人是羅武雄,被判殺警的卻是替羅武雄保管槍枝的鄭性澤。羅武雄與蘇憲丕已死,無法再開口證明。而這個明顯可被質疑是誤判的案件,到底是怎麼回事?

事實是:羅武雄攜帶了四把槍,其中兩把交由鄭性澤保管,而員警蘇憲丕衝進來時,他拿著本來就在開槍取樂的兩把槍,朝著蘇憲丕射擊。

案件判決卻說:蘇憲丕衝入包廂後,向羅武雄開了五槍,羅武雄還來不及開槍就被擊斃。而鄭性澤卻坐躺在沙發上朝蘇憲丕開槍,直到克拉克卡彈為止。

持槍鬧事不對、殺警更是重罪,若是閱讀十三姨KTV的新聞,我們會認為這是一群荒唐少年,罪有應得。但是否因為如此,我們就能縱容警方冤枉沒有殺人的鄭性澤?是不是因為表面上的「罪有應得」,我們就可以讓司法體制刑求、誤判?

在所有冤獄案件中,鄭性澤案或許不是最出名的,但冤獄該有的誇張事蹟,鄭案卻都備足:

1. 刑求:鄭性澤在槍戰中受傷送到豐原醫院包紮時,病歷沒有眼睛瘀傷的紀錄。隔天早上七點,鄭性澤在警局做自白,並送到看守所。看守所的體檢表寫著:「左眼內淤血,左眼浮腫」。

2. 破壞現場:KTV包廂中一共查獲四把槍枝,但這些槍枝的「掉落位置」,卻是整齊並排在沙發上,像是我們在購物網上看到的拍賣品一般。

3. 流程草率:案件發生後,檢察官沒有把兇槍拿去驗指紋,一直拖到一審,才由法官送驗。

4. 物證蒐集不全:羅武雄身中兩槍,彈頭卻沒有取出來。當日有員警持錄影機蒐證,但錄影帶卻沒有送交法院。更別提卷子裡沒有羅武雄陳屍的照片。

夥伴被鬧事青少年殺害,任何員警都會悲憤異常。但,不能因為如此,我們就以主觀認定殺人者另有其人,而非交給證據來還原現場;也不能因為這樣,我們就讓司法體制「刑求」嫌疑犯。難道有罪者,如何刑求都可以?無罪者,刑求他就是暴政?我們的人權是否該重新重視司法流程的謬誤?

長長的y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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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9月22日憲法學會主辦的座談會。

主題是言辭辯論,而且與談人是許玉秀與許宗力兩位前任大法官。兩位都於2003年至2011年擔任了八年的大法官,任內寫了不少憲政史上精彩的意見書。羅律師決定把握今天的機會,將鄭案的能見度拉高一個層級。

我們的最高法院通常不開庭。民事、刑事、行政三個最高法院,在法律規定上各有不同,但實務上卻全都一樣,就是不開庭。幾十年來僅有幾次全國矚目的案件開庭審理,例如呂副總統告新新聞的案件。本來法院審理以開庭為常態,不開庭為例外;但最高法院行之有年的習慣積非成是,總以不開庭為常態,開庭為例外。兩位許大法官或多或少都對這一現象提出批評,羅秉成律師則據此提問:言辭辯論算不算人民的憲法權利?

「現行法律說可以不經言辭辯論,主詞是法院,也就是把言辭辯論是否核准,當作法官的職權。主詞不是當事人。可是剛才許玉秀大法官講到,言辭辯論關乎當事人的主體性。這裡我要提出的問題是:開庭辯論是當事人的聽審請求權嗎?如果當事人提出請求說我希望開庭,那法院如果要否決,是不是必須交代理由?」

「不開庭的法院程序,除了最高法院以外,非常上訴,刑訴444條,明訂不經言辯。再審程序也不開庭,向高院聲請、向最高抗告,都不開庭。鄭性澤案我們向高院聲請再審的時候就要求開庭,高院不准,我們向最高抗告,最高說開不開庭是法院的職權。法院如認為沒有開庭必要,就可以不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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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我們認為至少有兩個必要。第一是律師團發現了卷內的錄影帶從來沒有被法院勘驗過,自行勘驗後發現對鄭性澤有利,可以動搖原判決。所以我們希望法院開庭來勘驗這捲錄影帶;第二,到底能不能動搖原判決,也要經過辯論,大家來表示意見。可是高院與最高法院卻看都不看,法院認為『你拿出來的新證據要一目了然,如果還要我勘驗的話那就是調查了,可是再審還沒准是不能進行調查的,否則我就違法了。』這是完全不可思議的法律見解。當事人的聽審請求權被犧牲掉了。」

「這個案子有沒有判決違憲的事情是很值得討論的,希望兩位許大法官能有機會審視這個案件,甚至做個判決評鑑。」現場響起笑聲,羅律師自幽一默:「學生出作業給老師,這種事情不太禮貌。」

許玉秀大法官隨後更進一步的申論「正當法律程序」。「我的八年釋憲經驗讓我學到,這個國家所需要的,就是正當法律程序。我在這裡公開邀請大家跟我一起來投入這個主題。」

羅律師見機不可失,立刻說:「我帶案投靠。鄭性澤的案子,我發現有很多違反正當法律程序的問題,很可以做一個完整的個案研究,包括再審程序。我已經到了一個難以忍受的地步,但又不曉得有什麼槍彈可以用。您那個正當法律程序的書我買來拜讀了,深受啟示。我認為或許這樣的理論,套在一個個案上面仔細的檢視,會有不同的發想也不一定;希望有這個合作的機會。」現場立刻響起掌聲,大家都樂見理論與實務的對話與合作。

許大法官接下來這一段話,令全場有些驚訝,說不定也令她自己有些驚訝。「剛剛羅律師提到鄭性澤案。兩年前,廢死聯盟為四十四個死刑犯提起釋憲,鄭性澤也是其中的一個,所以我也不能裝作不知道。我必須坦白承認,兩年前的那次釋憲,我不是沒有注意到一些判決,但是一直到不久前,我才知道鄭性澤案的判決受到質疑。知道之後,我心情非常沈重。審理死刑釋憲案的實際狀況我不便說,但是我當時為什麼沒有特別注意?我、我們大法官,到底在審理過程中疏漏了什麼?我開始反省我自己。我這樣說好了:我如果有功課沒有做好的話,我就繼續把它做好。」

全場又是一片掌聲。結語時,主持人李念祖律師對羅律師說:「英文有一句話是this is a long yes.『yes』本來講yes就好了,但是有的時候是用很長的、曲折的方式講的。在我看來,你今天得到了一個long yes。」

許玉秀大法官要繼續做的功課,可以從後來她發表在《月旦法學雜誌》的一篇文章看出端倪。〈司法公信在裁判〉,罕見的開篇就說:「這篇文章不是在發表一個意見,而是在採取一個行動。」什麼樣的行動呢?一個新的裁判書寫格式。

許玉秀認為,「格式」會深刻地影響「內容」。「猶如寫文章一般,能不能有效開啟思考層次、使靈感源源不絕,完全取決於是否採取一個可以挑戰既有思考習慣的論述方式。如果不敢碰觸對立觀點的核心,習慣使用各說各話、不敢明確表態的語法發表看法,思考無形中會逐漸受到桎梏。只有直接面對難題的寫作方式,才可能逼出有創意的論述,因為進步來自於勇敢思考,勇敢思考則來自於勇敢地真誠說話。而真誠說話,就是說心裡真正想的,說手裡真正在做的。」

大法官642號解釋,是「勇敢思考,真誠說話」負面例證。因此在642號解釋不同意見書裡,許玉秀毫不客氣的批評:「本院大法官至今慣行的解釋八股文,有利於掩飾論述上的謬誤,不利於掃除思考上的盲點,更是增加議事負擔、耗費釋憲資源的元兇,欲提升釋憲效能,應該儘快拋棄解釋八股文的桎梏。」

她認為,「能忠實反映每一個思考細節的論述格式,才可能逼迫出認事用法精準的判決。」她主張所有判決都應該提供證據清單,這是保證透明的第一步,「有自信的判決,不害怕亮底牌。」

鄭性澤案的判決,是又一個負面例證。許玉秀注意到,鄭案的蒐證錄影帶從未呈現在法院。如果鄭案判決採取了她所主張的格式,一開始就列出證據清單,那麼重要證物的缺漏、現存證據的薄弱,就無所遁形。然而鄭案判決正是許玉秀所謂「掩來蓋去」的判決,對於槍戰的重要環節,常常採取模糊策略,例如不直接寫出法院的認定,但引用鑑識組長魏世政或法醫許倬憲的證詞,間接建構出「鄭性澤兩階段移動位置殺人」的情節。

在蘇建和案平反的過程裡,判決評鑑是一個重要的關鍵,蔡墩銘、許玉秀、李茂生、許志雄四位教授聯合對蘇案的荒謬性予以痛擊。許玉秀如今回看蘇案,得著的教訓是:「判決製作格式有利於掩飾程序瑕疵。」

如果說那場座談會上,許大法官說了一個長長的yes,那麼這篇文章,恐怕只是這個yes的一小部分而已。「勇敢思考,真誠說話」,這個原則若能貫徹,只怕法界最陳腐的陋規,都要被深深撼動。

再審制度總體檢

鄭性澤案的救援至此,再審制度的改革,顯然刻不容緩。就像蘇建和案與刑事訴訟法的修正同步前進一樣,鄭性澤案很可能也會在個案救援的路途上,順道推動制度的改變。在言辭辯論座談會擦出學界與實務界的合作契機之後,又有兩場關於再審制度的研討會,幾乎將這個領域的重量級法界人士一網打盡,包括研究刑事訴訟法的重要學者王兆鵬、林鈺雄、何賴傑,司法實務界改革派法官黃瑞華、錢建榮,還有論及冤案不做第二人想的羅秉成律師。特別跨刀主持的分別是李念祖律師與前大法官許宗力。

再審是為了「案件定讞以後又發現有錯」而設計的補救措施。台灣再審制度顯而易見的病灶是:再審率極低,表示此路幾乎不通。近二十年來,台灣高等法院的再審率約為千分之5.75,也就是1000個聲請再審的案子裡,得到再審機會的還不到6個。(見表一)如果只看近十年的數據更慘:1000件裡還不到4件。挪威的數據則是:1000個案子裡,有160個可以再審。做個簡單的算術就知道,挪威的再審率幾乎是台灣的30倍。

一個案子要再審,就是懷疑先前的法院可能判錯了。是否台灣的司法水準大勝挪威,所以犯錯的比例僅為挪威的1/30?還是剛好相反:台灣的司法不但審判品質不佳,而且死不認錯?

王兆鵬教授從歷史系譜上追索問題的起源。世界各國都將再審的規定分成「對被告有利」與「對被告不利」兩種,前者門檻較低,後者門檻較高。

聽起來好像不太公平?為什麼不是同一門檻呢?因為再審制度是用來防止國家錯將懲罰加諸於人。「對被告有利」的案子,如果被告是被冤枉的,自應重行審理,作為補救。「對被告不利」的案子,則應該嚴格把關,因為國家握有司法調查權,已經是證據上的強勢,應善盡勤勉義務(due diligence);不能在定讞後,又重來一遍,無止盡追殺。

所以各國對於「對被告不利」的再審案件,都是採取高門檻的。法國與日本最乾脆:根本不准再審。美國是原則上不准,但例外許可。德國也對「對被告不利」的再審採取高門檻。

我們可以這樣比喻:其他國家對於再審是採取「人車分流」的,因為人很脆弱、車很堅固,所以要分開。法國與日本是行人徒步區,車子根本不能進。美國與德國至少也做到行人優先。

台灣法律繼受自德國,可是在再審這一部份,我們抄錯了。我們所有再審案件都一視同仁的以「對被告不利」的高門檻伺候,如此造就了「台灣奇蹟」:超低再審率。換句話說,一個原本設計來防止國家侵害人民權益的機制,搬到台灣來以後,就變成一個阻礙人民申冤的絆腳石了。台灣的再審制度是連人行道都沒有,人車爭道,險象環生。

「高門檻」有多高?比如說,凡是卷內的資料,法院一律當作「已經審酌過」,不算新證據,所以不能據以聲請再審。可是卷帙浩繁,每一頁每一行每一字,法院都審酌了嗎?

羅秉成律師有切身之痛。他也是「蘇建和案」的義務辯護律師。雖然蘇案八月底才贏得無罪定讞的結果,結束了21年的纏訟;但是在蘇案的每一個慶祝場合,羅秉成都督促所有人,以對正義的熱情,繼續救援其他的冤案,例如鄭性澤案。而鄭性澤案,就是一個嚴苛再審制度下的受害者。

鄭性澤的確定判決認為,被害人身中第一槍以後立即倒地,可是有一張現場照片卻清楚顯示,茶几上有一灘血。羅秉成以這張照片為新證據提起再審,但是被駁回了,因為法院把卷內所有的證據都當作是「已經審酌」過的,所以不算是「新」證據。「古書上教我們的那種溫柔敦厚的文化傳統,都不曉得哪裡去了,這完全是酷吏思想!」王兆鵬嚴厲地抨擊。

羅秉成為鄭性澤案提起兩次再審,都被駁回。再審制度的問題,除了高門檻外,還有黑箱作業的問題。再審聲請都不開庭,律師沒有機會說服法官,也不知道法官是誰;直到聲請被駁回,羅秉成才知道,駁回的法官就是以前判決鄭性澤死刑的法官,而且就是更一審那位只開兩次庭、只傳一位證人的法官!按照慣例,這種情形應該要自行迴避的,因為他怎麼可能以今日之我糾正昨日之我呢?

何賴傑教授引述德國的情形,也指出再審程序裡,原來參與過審判的法官應該要迴避的。甚至台灣司法實務最常用的擋箭牌:「這是法官自由心證裁量範圍」,德國實務見解也採較寬泛的認定,即使涉及自由心證,也不妨再審。

錢建榮法官則針對「35年特抗字第21號判例」,做了一番考古。法院在駁回再審聲請的時候常常用這一號判例作為駁回的理由。錢法官考證後發現,這是民國35年引用《特種刑事案件訴訟條例》的一則判決,後來陰魂不散,變成再審路上張著血盆大口的一隻鬼。民國35年,那是將近七十年前了,當時政局動盪,與現在時空環境相差何止以道里計。《特種刑事案件訴訟條例》與那個年代的很多法律一樣,充滿了不成比例也不顧正當法律程序的國家濫權,例如它規定法院審理可以不公開;漢奸與盜匪案件定讞後,最高法院直接打電話給法務部,三天內就執行死刑。《特種刑事案件訴訟條例》甚至將三審縮水為二審,可以說完全架空了《刑事訴訟法》。

更離譜的是,《特種刑事案件訴訟條例》是限時法,民國33年公布施行,並且宣布三年有效。但自民國37年起,此法時效不斷被延長,最後一共苟延殘喘了11年。簡單的加減法一算就知道,33年公布的法令,以3年為期,那麼到36年,此法不就失效了嗎?37年以後的所有延長都是無效的,頂多是慶祝《特種刑事案件訴訟條例》的冥誕罷了!這個發現可以與蔡兆誠律師發現《懲治盜匪條例》早已失效相互輝映。

「35年特抗字第21號判例」就是這麼一個過時法律的衍生物。我們司法實務如此抱殘守缺,任令舊鬼噬新人,真令人難以想像。

司法不透明,必然會產生弊端。羅秉成為了鄭性澤案向法院聲請閱卷時,最高法院居然回覆說卷不在他手上。令人悚然一驚:原來最高法院連卷子也不看,就要決定准不准再審?這種黑箱作業也侵害被害人的權益,因為被害人完全不知道被告這一方在尋求法律救濟。如果再審通過了,被害人一定先是吃驚、繼而憤怒,因為他毫不知情,他表達意見的機會被剝奪了。

林鈺雄教授認為,再審制度的重大漏洞,並不在於新事實新證據如何認定的法釋義學,而是程序重大瑕疵、違反法治國原則時,無法再審,而非常上訴因為被限縮為特殊狀況,所以兩頭落空。

我國僅刑事訴訟的再審採這樣的規定。民事與行政訴訟,如訴訟程序違背法令,都構成再審事由,不會形成刑事這樣「再審與非常上訴兩邊互踢皮球」的真空狀態。林鈺雄舉例說:例如鄭性澤案,他的非常上訴被駁回,說應該去提再審,然後再審又被駁回,說應該去提非常上訴;「這就是『幽靈指示』,他叫我們去走的那條路根本不存在!」

實務上,再審制度好像一截盲腸——它不通往任何地方,結果也就不具備任何功用。何以致之?黃瑞華法官毫不保留地說出再審率低的「不能戳的秘密」:刑事定讞案件是最高法院定讞的,再審的聲請卻由高等法院審理;高院法官敢說:「上級法院的判決可能有錯」嗎?這樣不影響他的升遷機會嗎?何況再審案件不計入每位法官的分案量。新收的案件,大家均分;如果某一庭法官另有一件再審案件呢?抱歉,你還是要接和別人一樣多的新案件,不得抵免。換句話說,准再審就是做白工。

黃瑞華直言:實務界都認為低再審率是為了維持法的安定性,「可是,那根本就是在維持『確定判決的安定性』,維持法院的權威。」她認為再審制度的意義是「發現真實與保障人權」,這個價值應該高於確定判決的安定性。她的語氣中難掩沈痛:「我們這一代的法官、檢察官,一定會被後代唾棄的。」

總的來說,再審制度的問題可以歸結為三項:第一,「再審」與「非常上訴」兩種救濟制度互踢皮球,產生了三不管地帶。第二,再審制度沒有「人車分流」,以致於把德國法律裡用來限縮國家權力的高門檻,用來阻礙冤案的平反。第三,再審實務上不開庭也不進行調查,程序的不透明使得再審程序本身就容易藏污納垢,還如何奢言「匡正定讞判決的錯誤」?

那麼,再審制度應該怎麼改?王兆鵬研擬了一個修法草案,一言以蔽之:「單軌、一元、獨立化」。羅秉成解釋:「單軌」是不要再區分成再審與非常上訴,因為事實認定與法律錯誤常常糾葛在一起。「一元」是統整由一個單位來審理再審聲請。「獨立化」是成立一個委員會,獨立於法院之外,例如英國的刑事案件複審委員會(Criminal Case Review Committee)。

林鈺雄則認為應該參考法國與德國的做法,將違反國際人權公約事項,列為特別救濟事由。國際人權體系的建立,不僅靠公約,更是靠裁決機構用個案判決而形成的案例法(case law)。歐洲人權法院最近有一個判決,是法國警察刑求嫌疑犯,六、七年之後,法國法院判決刑求的警察有罪。被刑求的人不服,認為判得太輕,告到歐洲人權法院。歐洲人權法院判決被刑求的人勝訴。換言之,就刑求一事言,國際人權體系所要求的國家義務,不只是「規範面」:用法律規定不能刑求;而且深及「實踐面」:當刑求發生的時候,國家應負調查義務。

「君子之過,如日月之食焉。」這是《論語》裡面子貢講的話。以現代時空來理解,國家權力運作的最高境界應當如是:一切透明、公開,連錯誤與缺失,也要全部公開。司法也應擔負這樣的期許,讓合理的再審制度成為發現錯誤的機制,然後加以改正。只有這樣才能得到人民的信賴。

(註:2015年2月,刑事訴訟法修正,將再審的高門檻稍做改革。過去,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六款規定,再審的條件是:「因發現確實之新證據,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因發現確實之新證據」,這一句裡給了兩個條件,就是證據的「新穎性」與「確實性」。

關於「新穎性」一項,法院的立場是「撿到籃子裡就是(我的)菜」——所有卷內既存的證據,就當作是已經審酌過了,不算新證據。這點令人無法同意:一個案件的卷宗堆起來那麼高,以鄭案為例,光是現場照片加上解剖照片,就超過兩百張;歷審法官每一張照片裡的每一個細節,都推敲考慮過了?這個不合理的限制,現在已經修正,新的條文規定,無論判決確定之前還是之後的事情,只要未經法院審酌,都可視為新證據。

以前,法院也把「確實性」的門檻定得很高,不管被告提出什麼新證據,法院都說:「無法動搖原判決」,就予以駁回。修正以後的420條刪掉了「確實」兩字,以免法院隨便認定新證據不夠「確實」。判決不是根據單一證據做成,新證據往往也要和舊證據一起考慮,才會對案件有新的理解,因此新法也規定,新證據無論單獨或綜合判斷,有可能動搖原判決,就可以開再審。

2016年檢察官為鄭性澤聲請再審,就引用了新修正的再審規定,作為再審理由之一。)

書籍簡介_十三姨KTV殺人事件

 

書名:十三姨KTV殺人事件
作者:張娟芬  
出版社:行人  
出版日期:2013/08/09 

平反冤獄靠什麼? 

靠當事人的清白,靠救援團隊的細心、努力,靠家人的情感支持?

這些或許都對,但是最關鍵的是:運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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