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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 | 職場修練

試用期提離職,卻被要求多做10天交接!這個協議合理嗎?

試用期提離職,卻被要求多做10天交接!這個協議合理嗎?
dreamstime
撰文者:周海威
冰與火的世界 2016.03.22

昨天看到東華大學附近商家普遍打工不到時薪120的新聞,很欣慰我們的孩子可以自主發掘問題,反應不公,就我個人的印像中,學校附近的商家生意應該都不可能太差,除非一些季節性的產品之外,我想不太可能負擔不起時新120元的勞動條件,既然開門做生意,我想公允公平是基本的要件,所以應當要給予合乎法令的條件才是,否則這是否有違法之情況,其實看我文章的看倌瞭然於胸,不要等到主管機關上門來關切才要改善,該給的還是要給喔!!

今天的這個主題我個人覺得很有意思,其實我發現這個部落格應該要再少一些專業的用語,我國的勞工朋友號稱900萬大軍,如何讓大家一看就懂,也是我遇到的挑戰,因此我會盡量找簡單易懂的字語,讓各位理解,我們開始今天的分享吧!

案件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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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踢踢連結)

一、試用期間內提離職是否可行?

憲法第15條保障勞工的工作權,其中針對離職的提出,認為勞工是處於經濟之弱勢,因此不得因資方的硬性規範,便讓勞工失去更換工作之自由與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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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知道這對很多企業來說,特別是服務業,是非常的不公平,特別是現在缺少人力的狀況之下,但我也要提醒服務業的看倌們,真的要去找出人力不足的原因在什麼地方?低薪、長工時、假少…...這都是有待過服務業的共同感想,所以不要一直只想要尋找替代人力,因為那只是冷飯重炒,完全改善不了問題。
所以勞工是可以隨時、隨地終止勞動契約,唯有工作期間滿三個月以上會受到預告期間的限制,這一點還請各位記住。

二、我們對於交接要有一個基本的認識:

交接是每一間企業都會有的過程,但很多都是形式上的意義而已,對我來說,交接必須有下列三個要件:

清楚的職務說明
因工作可接觸到的營業機密為何
因職務而配發的基本配備為何

這是我個人的經驗所導出來的結論大項,但各位有看到「等待公司尋找替代人力」這個項目嗎?所以針對離職五天前完成交接這條款約定,個人認為是沒有意義,且有強迫員工留下工作的疑慮。

三、業務處理含交接的五天總共是十天,計算的基準?

所謂的業務處理到底是什麼?我想這一間餐廳應該就是指人力不足的狀況,但人力不足與勞工是沒有直接關係的,所以這種含糊不清楚的用句,根本沒有討論的必要性,再者我想請問這間業者,業務處理含交接總共是十天的計算依據到底在什麼地方啊?這種算法我還是第一次見到,實在是很新奇!

四、勞工該怎麼做?

確切完成工作上的交接工作:

最重要的是完成交接工作,但以防企業沒有完整的交接方式,所以我會建議勞工先向企業詢問,記得用通訊軟體以將證據保留,如果沒有答案,請以本身工作為內容,將相關的制服、證件、配件全部歸還給公司。

發函終止勞動契約:

歸還完畢之後,即刻發函向公司終止勞動契約,並將契約中關於業務處理加交接要等於十天的條款點出來,表示本人已將工相關的交接工作全部完成,今發函是終止合約關係。

即刻向勞動局申請調解:

通常資方一定會拿薪資來做文章,可以在存證信函內表明發函之後,如果資方有扣發薪資的動作,即刻向主管機關申訴,這才是一套完整的做法。

結語:

我為什麼都會建議大家去勞動局申訴、調解,重點在於讓各位去學習及爭取自身的權益,去了一次,你就會有實務上的經驗,我想這長遠來看,對勞工是有益處的,但切記善用而不濫用,與各位分享!

原文在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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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雇關係,就像大自然中的冰與火一樣,有時衝突、有時共存,用時事、法令、實際案例來與大家分享、討論,找出一個適合的角度與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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