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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紅App 隱私外洩 台灣有法也難管?

爆紅App 隱私外洩 台灣有法也難管?
(來源:科技報橘)
撰文者:Iris Chung
科技報橘 2012.03.23

智慧型手機聊天應用程式Line在2011年6月上線迅速造成使用風潮,半年下載數突破千萬,一舉撼動Whatsapp地位。憑藉著可愛的溝通介面和友善的社群擴展方式,Line短時間內擄獲千萬使用者的心。

在網路創業圈Line的成功是一個傳奇,特別是在whatsapp稱霸智慧手機簡訊應用界那麼長一段時間之後,Line幾乎是一出現就顛覆了既有的市場分配,更不要說成功讓使用者移情別戀。

但即便是已經如此深得使用者的心的Line還是遇上了用戶隱私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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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底Line被爆疑似洩露用戶個資,期間又正好遭到Apple App Store下架,引發了一陣解除安裝效應,是Line第一次在使用者心目中的形象受挫。

這一次Line推出桌機版才沒幾天就被使用者發現Line桌機版上備份了使用者所有的聊天紀錄,所有,包括你在手機上早已經刪除的聊天紀錄,有讀者就向TO反應自己在看到紀錄時一陣錯愕,花了一些時間才回想起來這個早已經被自己刪除很久的對話記憶。

消息傳開後Line桌機版又旋風式地遭到使用者紛紛刪除,還沒安裝的人更是直接打消了念頭,Line再度因此惹上使用者隱私爭議。

如果你想知道為什麼Line要這麼做?根據Line在服務條款裡的說法,蒐集用戶手機號碼、email、甚至是裝置資訊等在法律上已被認定是個人資料的資訊,為的是可以更精準為你推薦朋友、讓你更輕鬆地擴展你的Line使用社群、以及確實提供最優化版本的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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極端一點可以這麼說:蒐集這些資訊是Line得以提供受用戶認同為優質服務內容的基礎。但顯然在作法上網路軟體應用服務已經開始與法律規範發生衝突,讓TO決定藉此機會再度電訪馮昌國律師,從法律的角度切入了解究竟Line(也可以說是此類軟體應用服務)的法律權責是什麼?在台灣現行法規之下,使用者又受到什麼樣的保護?

首先,Line真的有在蒐集法律認定的個人資料嗎?
這個答案是肯定的。經修訂後的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修訂後稱為「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1款對個人資料的解釋為:

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使用者使用Line的聊天過程與紀錄可以被定義為一種社會活動,重點在於這些紀錄是否可以透過直接或間接方式辨識出個人?這個答案也是肯定的。Line在自己的服務條款裡明文說出會蒐集用戶手機號碼或email,已屬可間接辨識個人真實身份的資訊,因此不論你在Line裡聊什麼,Line為你留存紀錄就是蒐集個人資料,這是沒有疑問的,更不用說若透過你的對話紀錄就可以直接辨識出你是誰的情況。

但難道這表示Line就可以大肆蒐集用戶個人資料而不用負上任何責任嗎?
Line是不是可以這麼做要回到有一點殘酷的事實上,現在要安裝使用Line都必須同意它的服務條款,不論你是不是認真看過了條款內容,服務條款可被視為是Line與使用者之間的一種契約約定,也就是說Line要這麼做已經取得使用者的同意,在法律規範下只要Line對於蒐集到的用戶個人資料並沒有做出超過契約約定中特定目的範疇,或合理正當性解釋以外的用途,Line單純對用戶個人資料的蒐集與處理實不違法。

只是所謂特定目的、合理性、正當性都充滿了詮釋空間,真要辯論起來誰比較站得住腳很難說。

但就算用戶認定Line就是侵犯個人隱私,現行法規對此類軟體應用服務有規範嗎?
這個部份必須分兩種情況來談,在現行法律規範下,當使用者認為自己的隱私遭到侵犯時可以行使私權力,包括循民法或消費者保護法途徑,向提供服務的企業提告,並在法庭上提出個人隱私遭侵犯的佐證與可估算的損失,要求企業賠償。

是的,這是個人與企業之間的戰爭,也是多數人並不會選擇採取的動作,我們只是小小的用戶,如果不是真的權益受到重大傷害,最多就是選擇不使用來保護自己,兼小小以示抗議。

但是在「個人資料保護法」修訂通過並頒布實施開始,這個問題就從私權力領域來到公權力領域,政府單位可以行使公權力處罰Line,以保護使用者權益。

這是中華民國政府與企業之間的戰爭,但這會被認為是好事還是壞事很難說,看看Google Android Market付費應用程式事件,使用者權益究竟是被保護了還是被侵害了各有說詞,不過,在想這麼遠之前有兩個更重要的事實是:

一、「個人資料保護法」是修訂通過了,但還沒有頒布實施,根據法務部說法,最快今年底一定要讓個資法上路,現在是尷尬期。

二、更尷尬的是,即使個資法頒布實施了,Line(或任何企業服務)只要在中華民國境內沒有企業實體,也就沒有什麼其他的好說了,法律必須有權力行使的對象主體,在Line或任何企業服務於中華民國境內設立企業實體之前,我們其實只能選擇自保。

網路服務時代的來臨讓許多既有法律規範開始出現無法完全適用或有爭議的境況,從消費者保護法、著作權法到個人資料保護法,網路軟體服務開始與本意是為了保護使用者權益的法律產生磨擦,甚至是對立的境況。馮昌國律師表示,網路時代下法律規範的修訂調整只會越來越具有挑戰性,但勢必是需要適應的。

雖然Line嚴格說起來可能並沒有實質上的法律責任,但對使用者絕對有道義上的責任,站在企業服務的立場上,Line說什麼也應該對使用者負起說明與承諾的責任,畢竟沒了使用者還有Line嗎?

本文獲「科技報橘」授權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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