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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立委提出了所謂的「加薪四法」,努力想幫勞工加薪,例如勞基法打算增訂上市櫃企業盈餘沒有合理分配給勞工,將處以罰鍰50~500萬元。你說,這個作法笨不笨?如果今年獲利多,「依法」分配給勞工得花(假設)5億元,那還不如「違法」不分配,就算被罰最重也只花500萬。
勞動部長自己也承認執行上有困難,企業賺錢不一定都是在財報上列為利潤,可能會被放在其他會計科目下面,況且勞動部也說恐怕沒有專業與人力去一一稽核各企業是否真的有把利潤分配給勞工。
不過好笑的是,雖然勞動部自己知道執行上有困難,卻仍然可以估計出如果修法通過,全國有300萬人可以受惠,真的是不知道怎麼夢到的?大概就像ECFA簽訂之前,政府預估對經濟的貢獻度有1.6-1.7%的GDP成長,結果通過後卻發現只有0.025-0.034%(中經院報告)。
目前的討論只局限於上市櫃企業,而根據100年主計總處「國民所得統計及國內經濟情勢展望」統計,上市櫃公司的總勞工人數也才115萬人,那要怎麼讓300萬人受惠?連配偶、父母、小孩都算進來是嗎?而1千多家上市櫃公司,勞動部就已經自認無暇處理了,立委竟然還打算加碼,擴大到全國63萬多家企業,是打算靠一個無法執行的法案來唬弄民眾嗎?顯然問題很大啊!
更不應該提的是減稅或抵稅的獎勵,這麼一來不就證實了企業之所以不加薪,其實是賺的錢不多,如果真的賺的錢不多,硬逼企業加薪也不合理,但是如果企業賺的錢夠多,只是不想分享給員工,減稅豈不就是用整個國家的資源,幫企業承擔他們原本應該付出的薪酬嗎?在國庫拮据的現在,提出這樣的政策,而且加薪部分「未來三年」內,可以加乘130%扣減營所稅,顯然問題很大啊!
行政院長毛治國說,「加薪四法」的精神,是企業應該把員工當成事業夥伴與資產。如果真的如此,企業盈餘的分配怎麼會只由企業主與股東在參與呢?應該立法讓勞方在董事會也有機會參與利潤談判不是嗎?結果現在公司法的修訂是:「公司章程應明定以年度盈餘一定比例,增加員工酬勞。」要知道,每個人加1塊錢也是加薪呀!
其實加薪四法是跟公務人員加薪同時提出的,看來是為了護航公務人員加薪而被列入本會期的優先法案,但是公務人員的加薪是一定會拿得到,加薪四法可沒有承諾任何人真的能被加薪,就算有恐怕也是例行性的薪資調整,去年沒有加薪四法,仍然有企業加薪的新聞,只是受惠的勞工少,加薪的幅度也低,整體社會仍然無感。
所以如果真的替勞工著想,根本不用提「加薪四法」的修法,針對目前已經存在的勞動法認真執法,就可以抓出許多泯滅良心把勞工當奴工的企業主了:
有那麼多人連基本薪資都沒有,政府有什麼作為?
有那麼多人被轉為派遣而失去了正常員工的福利,政府有什麼作為?
這些馬上就可以做的都不做,民眾怎麼會相信政府真的在乎勞工?而政府不在乎勞工卻又提出一些看起來像是在照顧勞工的法案,當然會被視為其中必有問題。
當然,上述這些執法可能跟加薪無關,不過如果政府真的認為企業應該將適當的利潤跟員工分享,該做的是給勞方一個可以和資方平等談判的立場,現在資方之所以能霸佔大多數利潤,原因就來自於勞、資雙方強烈的不對等。惡劣的資方可以任意解聘員工,就算合法一點的資方,也是說資遣就資遣,而勞方能做什麼?想罷工還得有工會,有工會還得經調解,法律上對勞方權益根本沒有有效的保障與支持啊!
當勞方與資方沒有對等的談判空間,不管是「加薪四法」或「加薪十法」都只是空談,況且政府根本毫無執法能力,連台北市進行媒體業勞動檢查,都成了新聞,顯見國人對這種奇觀有多陌生。這也難怪現在1千多萬勞工的處境都跟奴工無異,工時特別長、薪水特別低,難怪政府要誇口,「這是最好的創業環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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