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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事後,男友不說「我愛你」就提告》情侶間「性侵」的界限究竟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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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事後,男友不說「我愛你」就提告》情侶間「性侵」的界限究竟在哪?

完事後,男友不說「我愛你」就提告》情侶間「性侵」的界限究竟在哪?
撰文者:柯宜姍
非法之境 2014.12.24

日前,一位男性友人苦笑著說以後最好是「單性人工生殖」,不能和女生發生性關係了,原因是他看到了一則新聞報導:一名正妹與同居男友嘿咻時,「認為男友雖然前戲表現不錯,卻在嘿咻時心有旁騖、不認真,她不爽之下喊卡,但男友仍用五分鐘草草了事,讓她『感覺很不好』,憤而到警局提告性侵;日前,男友與她嘿咻又讓她感覺不滿意,她二度到警局提告。」

交往當中的兩人,在濃情蜜意當中你情我願的發生性行為,但事後女方卻怒告男方性侵,這樣的案例越來越多。女方狀告男方性侵的理由,多是因為與男方發生關係後,卻發現男方劈腿、男方娶了別人,甚至有把初夜獻給男友後,「害羞問『你愛我嗎?』沒想到男友竟回答『我不愛!』女方氣得控告對方性侵。」

如果事實確如新聞報導所言的話,被控性侵的男方,多是感到無妄之災,因為畢竟發生關係的兩人都是成年人、當時也是你情我願,卻要無辜的面對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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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上的強制性交罪

性侵害也就是俗稱的強暴、強姦,在刑法上叫做「強制性交」,定義其實很清楚,只要是違反對方的意願而用各種方法和對方性交,就是所謂的性侵害,不用特別區分受害人是女或是男。在這樣的定義下,就算是夫妻之間,也不能違反對方意願、強迫對方敦倫[註]。

而違反意願是指說,在發生性行為之前、或正在發生性行為當中,如果對方就是「不要」—不要就是不要,但你卻用各種方法強迫對方發生或者是繼續進行性行為,就會被認為是性侵了。

情感上的控制,甚或是報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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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天生的生理結構,與不同的社會、文化及教育影響,男性與女性對於「性」的態度迥異,而在實證的數據上,可說高達百分之九十幾的性侵害加害人確實都是男性。因此當我們—包括法庭上的法官、檢察官—面對一則女控告男、疑似性侵害的案件,而沒有看到任何的證據時,極有可能就先入為主的認為,男方痛下毒手罪該萬死。

當然,如果女方的指控為不實,男方的性侵罪名就不會成立,而像新聞中所提到的只要感覺不好就控告男友的正妹,也有可能會被指控為誣告罪,但這刑事訴追的過程,也就夠男方受了。

對於新聞中的女性來說,由於實證數據所「支持」的「先見」,「性」變成了一個對於男性「情感上」不甘、不服或不滿足的控制、甚或是報復的手段了—如果男方的辯解為事實,則在與男方發生關係之前和過程當中,不都是女方在自由意志下自願發生,何來性侵之可言呢?

在社會對性行為已較開放、但精神認知上卻仍停留在往日情懷的衝突當中,或許這種理應放在道德領域或彼此個人相處情感的修行,日後仍需時間調和,而此類的案件,仍可能層出不窮的令大家見怪不怪吧。

[註]:違反夫或妻的意願而發生的「性侵害」,是告訴乃論。

《刑法》

第169條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亦同。

第221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229條之1
對配偶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罪者,或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作者簡介_柯宜姍

在台北市出生、長大。小時候喜歡畫畫,最大的夢想曾是當漫畫店老闆,長大後卻進了哈佛法學院念碩士,當了律師。曾從律師界轉戰金融界,在美國紐約梅隆銀行 (The Bank of New York Mellon)香港分行環球信託部擔任副總裁執行跨境交易,是極少數由法律界轉戰國際金融資本市場的台灣律師。離開金融界後回法律界自行創業,現為立凱法律事務所(IK Partners) 創所律師。喜歡詩歌、音樂、戲劇、閱讀、唱歌和游泳、慢跑及練瑜珈,將和朋友間的知心交流視為人生一大樂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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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法律人,以不那麼法律的角度,說著當下形形色色的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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