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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less you are breaking stuff, you are not moving fast enough”
除非你破除成規,否則你將無法快速行動—臉書創辦人,Mark Zuckerberg
自2009年在舊金山嶄露頭角以來,對Uber這家強調以App提供高檔車接送的叫車服務,大家的一致觀感就是犀利到不行,在最近一輪的募資當中,對Uber的估值甚至破了400億美元。消費者因為能以App的方式配合google地圖搜尋叫車,叫車時就可以預知車種、費率,車子及時有效率出現,司機穿著整齊服務品質良好等等嶄新的感受,而幾乎一面倒的「讚嘆Uber、感恩Uber」的創新服務模式,痛批上街抗議的計程車司機、和對於Uber開罰的各國監管單位,害怕競爭、食古不化。
在台灣,今年7月時計程車司機曾上街抗議,交通部也一直認為Uber有著計費不透明、招聘白牌車可能會有治安漏洞等問題,近日更對Uber作出累計台幣100萬元的裁罰。交通部對民眾的抨擊,還另發聲明稿強調,政府並非以禁止角度來看待Uber的經營,「而係就其服務提供的實質內容是否符合國內運輸業市場秩序規範,以及是否足以保障消費者權益等面向予以輔導監督」。
交通部錯了嗎?
車輛問世普及的百年來,許多國家的法令對於「以開車載人載貨」的運輸業這一行,大概都會採取嚴格管制的立場,經由法律、或者是行政機關的命令,以進入障礙、和運費的管制等方式限制競爭,以避免毀滅式的競爭出現。
以計程車來說,要是沒有採取計程費的管制,彼此間的削價競爭,可能造成「計程載客」產業的毀滅,這個例子對消費者來說距離太遠。但如果說計程車司機必須要有執業登記證、執業前還必須先到警察局辦理登記等等,相信很多人就可以理解了,畢竟從007到變態的疑犯,可以四處流竄的車子,還是一個非常好用的做案工具,這也是為什麼有時法律對於利用交通工具犯案者,會加重處罰的原因 (例如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6款),而如果固定以開車載客為營業的人在執業前,能夠先在警察機關登記,多少可以降低治安上的疑慮。
Uber本身認為,自己「只是一種預約工具,而非運輸服務業者」,「面對最近一連串的爭議,Uber台北總經理顧立楷說,『希望把焦點放在司機和乘客,帶給客人更好、更便宜的服務。』從Uber觀點來看,Uber只是媒合平台,要給消費者更好的體驗,解決租賃車在接機、包車業務空檔時的空車問題,讓司機可以賺得更多。」所以僅是一個「媒合」而是民法上居間的角色,不需登記為運輸業,避開了一切運輸業管制與稅收的相關規定。
而Uber還在其網頁上,鼓勵有駕照的任何人,可以用自己的車輛加入Uber的行列。也就是說,只要你會開車,自己擁有車輛,不需要另外取得計程車營業證、更無須到警察局登記,可以經由Uber平台載客,並向乘客按程收取資費,再拆帳給Uber。
但對於交通部來說,Uber分明就是個「以汽車經營客、貨運輸而受報酬之事業」,應該受到運輸業相關法令的規範,特別是Uber同時也招攬沒有計程車執業登記的「白牌車」,對於交通部來說,就是違法。
其實,就算Uber沒有置錶收費,但確實是具有按路程計費的事實存在,並提供司機訓練課程與載有Uber App的iphone等等,顯然已經不是如他們所說單純的媒合了。
所以,不只台灣,這樣的運作模式因為執照和治安問題,在一些國家儼然被禁止,例如在美國的內華達州即以Uber未申請營運執照不准Uber在其州內營運;德國一地方法院對於Uber pop下禁令,因其司機缺乏應備的執照;在印度,則因為有女性用Uber叫車,搭上前科累累司機所開車輛,而被性侵。
Uber是錯的嗎?
交通部因「法令過時」、「阻礙創新」遭受批評,但是更應該說的是:或許對於有載客營運之實的Uber來說,現行法規真的過時,而無法規範以App為營運調度的現代「發明」了,但並非阻礙創新,而是法律應永遠跟隨著創新的腳步,另外衍生一套新的遊戲規則。就此而言,Uber的「新穎」或許是正確的,畢竟除非你破除成規,否則你將無法快速行動。
《公路法》
第37條 第1項規定
經營汽車運輸業,應依下列規定,申請核准籌備:
一、經營公路汽車客運業、遊覽車客運業、小客車租賃業、小貨車租賃業、汽車貨運業、汽車路線貨運業、汽車貨櫃貨運業,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
二、經營市區汽車客運業:
(一)屬於直轄市者,向該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申請。
(二)屬於縣(市)者,向縣(市)公路主管機關申請。
三、經營計程車客運業,其主事務所在直轄市者,向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申請,在直轄市以外之區域者,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
第39-1條 第1項
計程車牌照應依照縣、市人口及使用道路面積成長比例發放。
《刑法》
第222條 第1項第6款
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者。
在台北市出生、長大。小時候喜歡畫畫,最大的夢想曾是當漫畫店老闆,長大後卻進了哈佛法學院念碩士,當了律師。曾從律師界轉戰金融界,在美國紐約梅隆銀行 (The Bank of New York Mellon)香港分行環球信託部擔任副總裁執行跨境交易,是極少數由法律界轉戰國際金融資本市場的台灣律師。離開金融界後回法律界自行創業,現為立凱法律事務所(IK Partners) 創所律師。喜歡詩歌、音樂、戲劇、閱讀、唱歌和游泳、慢跑及練瑜珈,將和朋友間的知心交流視為人生一大樂事。
一個法律人,以不那麼法律的角度,說著當下形形色色的人生。